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壹條死刑的執行和停止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壹)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罪犯在行刑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懷孕。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方可執行;因前款第三項所列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第二百四十八條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壹)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或抗訴的判決或裁定;
(二)終審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