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以血緣關系治理和處置宗族的制度。又稱宗法制度。這壹制度與中國古代社會的宗族組織相配合,是統治階級維護政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據文獻記載,中國最遲在周朝初期就出現了“粽子”、“大宗”的名稱。《詩經·大雅班》中有:“大量韓偉。.....宗子衛城”,這裏所說的“宗”和“宗子”,是指周代根據血緣關系對本族人擁有管轄權和處置權的人。這說明當時已經出現了宗法制度。壹些學者認為,在關於商朝歷史的文獻中也可以找到類似的記錄。比如《左傳》中記載的商代周初遺民的“宗族”和“族分”,可能指的就是宗族制度下的血緣群體。但迄今為止,對中國早期宗法制度的認識主要是關於周朝。
《儀禮》和《李記》這兩部先秦時期的禮書,至今還保存著比較完整的周代宗法制度的記載,在先秦時期的其他古籍中也可以得到證實。其中,《禮記·大傳》和《喪註》中的兩個記載基本壹致,這是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內容的主要依據。
據《禮記》記載,周代帝王或諸侯的兒女後代中,除壹人繼承皇位外,其他人(通稱為群子)都會以自己為祖先建立宗族,表示在血緣關系上與代表國家政權的帝王或諸侯分離。這些宗族都以自己的姓氏為標誌,所以群子在《禮記》中稱為“他子”。在祖先是別子的氏族中,別子的繼承人對整個氏族擁有管轄權和指揮權,是整個氏族的首領,所以被稱為大宗或宗子。理論上,無論過了多少代,大宗都有權治理和處置對方兒子的所有後代,從而始終將對方兒子的後代連成壹個實體性的宗族集團,所以大宗被說成是“永遠不會動的宗派”。宗族的每壹個成員都有對群眾的尊重和服從關系,也有對壹定範圍內的近親的尊重和服從關系。《禮記》指出,壹個因為不是長子而不能成為其繼承人的人,必須尊重其父的繼承人為小宗,即“妳的繼承人為小宗”(妳,意為我父)。如果這個人的父親不是他祖父的繼承人,那麽這個人也會尊他祖父的繼承人為小教派;如果祖父不是曾祖父的繼承人,就應該把曾祖父的繼承人當作小教派來尊重;如果曾祖父不是曾祖父的繼承人,就要把曾祖父的繼承人當小宗派來尊重。據《禮記》記載,繼承高曾祖父的小氏族,即五祖的繼承人,是與壹個人的血緣關系最遠的壹個。六祖的繼承人不再被視為小教派。這就是所謂的“祖上動,祖上易下。”由於對小氏族的尊重,以大氏族為首的氏族被分成許多更小的、更有凝聚力的近親群體。從《禮記》中的這些記述可以看出,周代宗法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對不同地區的或大或小的宗族的統治和管理,包括直系和旁系親屬。如果是在同壹代親屬中,則是兄弟、下屬兄弟,然後是下屬兄弟等旁系親屬的統治和管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清代儒家學者程指出:“教之道也,兄弟之道也。”
粽子力量的象征是他們主持的祠堂。周朝時,大宗是同壹個祠堂的祖師。孝宗也是同壹個祠堂的祖師,在各自的範圍內有近親。普通人祭祀祖先壹般在大小宗族主持的各級宗教寺廟中進行,祭祀儀式由大小宗族主持。祖先祭祀在中國古代社會和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了祭祀之外,許多日常禮儀活動和社交活動也要在祠堂內進行。如加冕儀式(男子成年禮)、婚禮、氏族成員宣誓等。因此,祠堂的存在被視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祠的主體被劃分為保證他們在族人中具有宗族首領的地位。就連粽子的名字都來源於他們的祠堂主身份。
作為族長,粽子的地位在常人之上。在周朝的倫理道德中,宗族成員只談子孫與普通人的關系,普通人“雖富,但不敢帶財入子孫之家”。在喪葬制度中,大量的人死去,即使沒有“五服”的親屬,也要為他們穿上“崔子進行曲”,這和“庶人為君”(見喪)是壹樣的。因為周人視粽子為祖先的化身,所以認為尊重粽子就是尊重祖先。
粽子也有權指揮、處置、庇護各自區域內的民眾。周朝各氏族都有自己的武裝力量,統帥是各氏族的兒子。這些武裝經常與國家軍隊作戰。如春秋時期在鄢陵之戰中與楚軍作戰的晉軍,以欒、範、中行、支等氏族武裝為主力。在國內政治鬥爭中,宗族武裝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宋文公“使戴、莊、桓諸族攻司馬子伯吳家”,是諸侯以壹族滅另壹族的例子。粽子也有權處置自己族人的財產和人身。春秋時期,晉國規模較大的趙氏家族趙陽強迫吳釗交出他所有的“五百龔偉家族”。後來,因為吳釗的疏忽,他甚至殺了他。在周朝的宗法制度下,這種殺害族人的行為被視為合理的行為。《左傳》中有記載,晉國貴族知道自己被俘釋放時,表示願意接受粽子死刑的懲罰。粽子對他的人民的個人待遇也包括流放。晉國的趙瑛曾因通奸被多數趙人“放在齊”。國家承認並尊重粽子對族人的處分權,在處分族人時往往會先征詢粽子的意見。鄭流放尤楚時,執政公子先“請教叔(尤姬,尤士達)”。國家也承認粽子有權保護他的人民。保護粽子包括對族人的各種照顧和打官司保護。《左傳》記載了陽壹個有梗的人“有獄”和“其大量受賄是為女色所樂”的事實。
粽子是氏族依賴和服從的主要權威,也是國家治理氏族人口的中介。粽子在宗族內部的廣泛權力,本質上具有國家基層行政和司法權的性質。周代粽子壹般都有家臣。戶部尚書包括掌管氏族內部事務的氏族長老和氏族長(也稱氏族或宗族),掌管氏族所轄地區人民的家族屠殺和城市屠殺,以及隸屬於屠殺的所有大臣。如司徒雷登(掌管土地和財政)、司馬(掌管軍務和軍稅)、貢士(掌管建設)。粽子的這套諸侯組織,本質上是國家的壹個基層政權。但是,宗族本質上仍然是壹個建立在血緣基礎上的私人集團,因此宗族與國家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沖突。周人把宗族稱為家,意思是與“國家”相對立的私人團體。宗族成員往往只知道效忠“家”,不知道有“國”。宗族與國家的這種適應與矛盾的關系是古代社會關系變遷的重要原因。
先秦社會的宗法關系涉及到有家庭的居民,包括大量的清代醫生和學者,以及各諸侯國的皇帝和王子。但由於皇帝和封臣是國家和公權力的代表,他們與皇族和嫡系親屬之間的宗法關系受到很大限制。就連皇帝和諸侯的親屬也“不得以其禍福而治”。特別是建立了家庭的皇族和公職的後代,只能作為皇帝和諸侯的關系,而不能作為親屬的關系,也就是所謂的“兄弟之間不應以家庭為紐帶”。皇帝與諸侯之間的宗法關系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在壹些儀式上對同宗或近親的諸侯給予優待和尊重。如《左傳》記載“周至宗結盟,異姓為皇後”,“諸侯亡,異姓在外,同姓在太廟,同宗在太廟,同宗在君廟”。此外,皇帝和王子還經常舉行“家庭食物”儀式,並在壹些儀式結束時安排“吞咽飲料”,這是特別用於治療諸侯家庭中的親屬。這些做法具有道德和政治意義,與宗族紐帶對族人的行政和司法管轄和處置有很大不同。皇帝對諸侯的管轄和對諸侯關系的處理,主要是基於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學者認為,周朝的皇帝和諸侯也是包括普通貴族在內的氏族之子,皇帝是“天下之大”,而諸侯則是其所屬諸侯國的“壹國之大”。這種觀點往往導致周朝作為氏族或家族的擴張。這個目前學術界還在討論。
先秦時期,庶人和奴隸沒有姓氏,也不屬於任何氏族集團。社會地位也低於尤氏居民。宗族成員因為血緣關系可以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所以在古代社會是貴族。春秋時期,中國的社會開始發生劇烈的變化,貴族、平民、奴隸的舊界限開始瓦解。自戰國以來,平民和奴隸獲得姓氏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先秦的宗法制度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秦漢以後的封建宗族廣泛包容不同階級的居民,使宗族與宗法的關系明顯帶有階級關系的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