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制與民國法制的區別。
其實民國法制在壹定程度上是清末法制的延續,其民法刑法等都是繼續沿用的清末頒布的法律,法律體系也是沿用的清末的六法體系。
如果說有什麽區別,就是國體和政體的不同,清末是君主立憲,內閣制,民國是***和,先內閣制後總統制。
法制為什麽會由專制護符轉變為保障自由增進人權的保護神?
近代法制是建立在古典自然法學的基礎上,理論基礎為“天賦人權”、“社會契約”,目的是為了以人權對抗神權,以“天賦人權”對抗“君權神授”,以分權對抗集權,以民主對抗專制。在專制主義下,法律是為維護神權和君權而存在的,規定神權和君權神聖不可侵犯,近代為了反對專制主義和封建主義,於是提出人權不可侵犯的近代法制。
如何朝開拓現代人權法制建設的方向邁進?
首先需要啟蒙運動,然後在全社會普及公民意識。接著進行自下而上的改革,樹立憲法權威,再使政府在機制上實現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將法制同人權聯系起來有什麽重要意義?
將法制和人權相聯系構成了古典自然法學的理論基礎,構成了反封建和反專制的理論武器,在反抗專制和封建上發揮了重要作用,構建了近代社會的法制理論來源,壹切近代法律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建立的。
介紹幾本
參考資料:
清朝法制史. 作者:張晉藩主編; 出版社:中華書局
中華民國法制簡史;作者:張國福著;出版社:北京大學
第三節 清朝(上)法制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清朝立法活動及法律內容概況,掌握清朝法律及司法制度
☆壹、主要法典
(壹) 《大清律例》
(二) 《大清五朝會典》
△二、法制特點
(壹) 嚴刑峻法
(二) 維護滿族特權的法律制度
(三) 重法扼制資本主義經濟因素發展
三、 司法制度
(壹) 司法機關
(二) 訴訟制度
(三) 審判
1. 秋審
2. 朝審
3. 熱審
第壹節 清(下)、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法制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清(下)修律的背景、主要內容和意義,掌握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的立法概況及現代法治的確立。
☆壹、晚清修律的原因及內容
(壹) 沈家本
(二)中國古代法制(人治)的衰落
△二、修律的主要內容
(壹) 憲法性文件
1.《欽定憲法大綱》
2.《十九信條》
(二)大陸法傳統的建立及其他立法成果
1.大陸法傳統的確立
2.修律的其他主要成果
☆三、孫中山的立法思想與現代法治的確立
(壹) 孫中山的立法思想
(二) 現代法制的確立
(三)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四、 北洋政府的立法與司法
(壹) 立法
(二) 司法
第二節 中華民國法制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民國法制的立法原則,掌握《六法全書》。
壹、 立法原則
二、六法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六法全書》
清末“預備立憲”
(《欽定憲法大綱》--1908年8月頒布,中國近代史上第壹個憲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第壹部分14條規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統軍等各方面的絕對權力,維護皇帝尊嚴,保障皇權,限制議會權力等。第二部分規定了臣民的諸項義務,並加以種種限制。其特點為:皇帝專權,人民無權。實質為:給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披上了憲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確認君主的絕對權力,體現了滿洲貴族維護專制統治的意誌及願望。
十九信條--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政府於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後拋出的又壹個憲法性文件。迫於武昌革命風暴,命令資政院迅速起草憲法,僅用3天時間即擬定,並於1911年11月3日發布。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總理的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且對人民權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虛偽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敗局。
諮議局--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地方咨詢機關。
資政院--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中央咨詢機關。)
清末主要修律內容
(《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國歷史上第壹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訴訟法律與法院編制法)
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四級三審制
領事裁判權
觀審
會審公廨)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國歷史上最初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
“天壇憲草”--,又稱《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是北洋政府時期的第壹部憲法草案。
“袁記約法”--又稱《中華民國約法》,1914年5月1日公布,是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誌。
“賄選憲法”--又稱《中國民國憲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是中國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1947)》--南京國民政府,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清末時期。清末時期是指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至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成立,清朝滅亡這壹特殊歷史時期。1840年以後,由於西方列強的入侵,中國社會發生了劇烈變化,由壹個主權獨立的封建國家蛻變為壹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在這種特殊的社會背景下,中國也艱難地開始了由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近現代法律文明的轉變。因此,清末法律制度的變化在中國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這壹時期的學習重點包括清末預備立憲及憲法文件、清末對部門法的修訂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點及其歷史意義、清末司法制度的變革、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的確立及其後果,等等。
民國時期。自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至1949年國民黨統治集團退出大陸,是中國近代史上的民國時期。在此期間,先後存在過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南京國民政府等政權。在20世紀初的特殊社會環境下,中國近代法制開始艱難邁步。南京臨時政府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北洋政府的憲政活動與憲法文件、南京國民政府的六法體系、南京國民政府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國民黨政權的司法制度等,是這壹時期的復習重點。
清朝法制在關外經歷了從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以及由簡單到復雜的演變,入關後到清末經歷了從封建法制到近代法制的演變。
關 外 時 期
努爾哈赤欣賞諸葛亮的治蜀經驗,重視以法治國。明萬歷十五年(1587)“六月二十四日,定國政,作亂、竊盜、欺詐,悉行嚴禁”,開始立法。但法律形式粗疏,多為努爾哈赤口頭宣布的某些“禁令”,或者是諸貝勒口頭議定的規則,或者是八王發布的“文書”。努爾哈赤口頭“禁令”是基於女真傳統習慣的不成文諭令。四十四年(1616)後金政權建立,努爾哈赤對於以法治國的重要性理解更深,強制八旗將領乃至八旗之主嚴守法度。這時法則多了壹些但不全面,“內容涉及到八旗的組織和制度、軍令、圍獵令以及訴訟等各個方面。”開始有了成文法,例如天命六年(1621)《禁單身行路諭》就是。
在“定國政”之前,努爾哈赤政權還沒有什麽司法機構。那時誰犯了罪,直接按照軍中的刑法規矩處理。萬歷四十三年立國後努爾哈赤設立理政聽訟五大臣,下設十名理事官“紮爾固齊”。司法機構就有了兩級:第壹級是牛錄,第二級是諸王貝勒大臣。輕微案件由牛錄處理。諸王貝勒大臣接受五大臣審問而未決和依努爾哈赤指定的案件。復雜案件,先經紮爾固齊十人審問,再由五大臣鞫(jū)問。之後報告諸貝勒。大家議定後,向努爾哈赤奏明三遍復審的結果。如果恐怕有冤屈,就讓打官司的人跪在努爾哈赤面前,再詳細審問,把是非搞清楚為止。如果是努爾哈赤親屬犯法,努爾哈赤就以汗和家主雙重身份親自審斷。
諸王貝勒大臣審案時不許喝酒、吃肉,索賄、受賄。
努爾哈赤時期刑罰殘酷,死刑有斬頭、燒殺、炮烙、“亂刺鼻、耳、臉、腰”後斬首、磔殺、戮屍,體刑有打腮、穿耳、鞭打等。
皇太極的法制建設圍繞集權、發展農業生產以及奪取明王朝的政權為目標來開展。制定了“參金酌漢”的立法路線,擴大立法範圍,法律形式多樣,成文法成為主要方式,法制建設已進入到封建法制階段。
法律比努爾哈赤時期大為完善。如以下方面皇太極都立了法:壹、行政。《崇德會典》匯集天命十壹年到崇德元年的重要諭令,內容包括了禮、刑、戶三部的主要法令,還為皇族立了法,建立了宗室封爵制度。二、調整社會關系。天聰五年七月頒布《離主條例》,就是為了調整奴隸與奴隸主的關系。三、經濟關系。規定按人口分配土地,禁止貴族大臣子弟放鷹,蹂躪田園,允許自由買賣糧食。四、刑事。漢族歷代王朝刑律的“十惡”(謀反、謀大逆、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為十惡)罪被引入,犯上罪列為十惡之首的政治罪。不在“十惡”範圍裏的政治罪還有叛逃罪、逃人罪(離開奴隸主逃跑)和容隱逃人罪、通敵罪。壹般刑事犯罪有盜竊罪、通奸罪、欺騙罪、殺人罪、賭博罪、左道惑眾罪、販賣武器罪等。經濟犯罪有經商漏稅罪、隱匿壯丁罪、行賄受賄罪、隱匿俘獲罪、種煙吸煙罪等。刑罰有殺頭、拘禁、鞭笞、穿耳、鞭打、圈禁、流放、籍家、罰銀、革職、解任等。四、典禮。為了集權的需要,皇太極還制定了顯皇位之尊的典禮。在他登基之前,他要求王公大臣以及內宮遵守從漢族宮廷學來的各種禮儀。五、軍律。為了有效地與明戰爭,皇太極叠次頒發軍律。六、婚姻。天聰六年還下達了禁止亂倫婚娶,禁止沒到十二歲的女子出嫁的法令。
法律形式,有與努爾哈赤壹樣的上諭,如“禁隱匿壯丁令”、“禁諸王貝勒違法令”;成文法則有條例,如《內外牛錄首告離主條例》、《縱畜入田罰例》。崇德元年(1636)效法《大明會典》頒布了清朝第壹部行政法典《崇德會典》,是天聰時期各種法令的匯編。
皇太後時期,牛錄還是基層司法機關,而由於天聰五年六部設立,中央有了最高司法機關和折獄審案的專職部門——刑部。審案,有時各旗旗主、諸王貝勒大臣仍須參加,最後報告皇太極,由他裁奪,付諸實施。
順治到鴉片戰爭時期
清朝入關後,在全國範圍建立起封建政權,關外那些簡陋的法規已遠遠不能適應需要,於是開始了涉及面廣大的立法活動。多爾袞認識到單靠武力不能統治全國,還必須實行封建法制。順治元年王朝以《大明律》為藍本,參考後金滿制,於順治三年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此律是清朝大法典,用到宣統三年才廢止。該法典弁以“六臟圖”、“五刑圖”等八種圖像。律是基本大法,436條;例是輔助法,824條。律文7篇:名例律、吏律、戶律、刑律、工律等。此法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續修,更名為《大清律例》,俗稱《大清律》。律文相對保持穩定,而附例即條例不斷續增,由原來的824條到同治時已增至1892條。
除了《大清律》這個基本法外,還制定了壹系列的行政法規和各部院的則例,有《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嘉慶會典事例》、《光緒會典》、《光緒會典事例》、《六部則例》、《欽定吏部則例》、《欽定禮部則例》。還有各部管轄的事項規則,如《欽定八旗則例》、《欽定戶部漕運全書》等,監察法規有《京察法》、《大計法》,民族法規有《蒙古律》、《回律》、《番律》、《欽定西藏章程》等。此外還有各種經濟法規和涉外法律。
法律主要內容和特點:
壹、維護皇權和封建統治。《大清律》明確規定皇帝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規定對犯有推翻王朝罪行的淩遲處死並株連到祖父、伯叔、兄弟之子。被淩遲處死的,其子孫如不知情可以免死,但須閹割並發配新疆。
二、以刑罰加強思想專政。從順治朝直到宣統朝以文字獄打擊對清朝有不滿情緒的知識分子,其中以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為甚,詳《文字獄》壹文。
三、維護旗人特權,對他們刑罰可以換輕刑、減等。《大清律例》規定:“凡旗人犯罪,笞杖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壹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流二千裏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減等是指所犯死罪斬立決,可以換成斬監候之類。
四、維護宗族特權。宗族是同壹父系的家族。為了通過宗族的領導管理同族,以鞏固清朝統治,清朝統治者要求立族正,並賦予他們以調處、裁判的權力。清朝利用族正征稅、治安、禁盜賊、禁犯上、守國法等等。同時法律規定維護宗族的特權,允許對“悖逆子孫”予以嚴懲,規定對族產予以保護。
五、刑制規範。清廢除了明代廠衛和鎮撫司使用的壹些酷刑,如腦箍、烙鐵、立枷等,而將建於五代的五刑——笞、杖、徒、流、死當作正刑。笞是用竹板或荊條打脊背或臀部、腿,杖是用大竹板或荊條打脊背或臀部、腿,徒是拘禁並強制勞動,流是流放僻遠之地,死就是處死。其中死刑分立決和監候兩種。立決是犯大罪,立即處死;監候是犯罪較輕,經過秋審才決定是否要殺。五刑之外還有壹些非正刑,例如遷徙、充軍、枷號、贖刑、刺字、淩遲、梟首、戮屍。枷號是將犯人上枷,標明罪狀示眾,贖刑是用錢抵刑,刺字是用滿、漢兩種文字在面、額、項、臀部等處標明犯罪原因,淩遲是酷刑:先割兩乳、兩臂,然後開膛取出內臟,最後割腦袋,梟首是斬首並懸掛示眾,戮屍是陳屍示眾,以示羞辱。
六、民事經濟方面。嚴令旗地買賣(這個規定到鹹豐五年松動),實行地丁合壹(詳《經濟·從壹條鞭法到地丁合壹》)。清初為了鎮壓鄭成功的抗清鬥爭而頒布《禁海令》、《遷海令》,限制對外貿易,限制開礦,維護旗人地位,也給了奴仆壹些小保護權,但雍正時期有開豁賤籍政策。
七、涉外法律以閉關自守為原則,講究自尊,限制貿易,警惕外患,排除天主教。
這個時期法律特點與其內容密切相關。壹是維護中央集權和滿族、宗族特權,二是刑罰嚴酷,三是實行思想專政,四是閉關自守。
這個時期的司法制度比關外嚴密多了。其中央司法機構維持明朝“三法司”制度: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復核,都察院監察百官,並參與審理大案。地方審級與地方行政區劃壹致,有督撫、臬司、府、縣四級。
審理案件程序是:訴訟先經州縣審錄,如判徒刑須經府、按察司,然後報督撫。督撫同意後還要報刑部備案。判流刑、充軍、發遣,須由各省督撫審結,案卷報刑部,由堂官侍郎批復,由各省執行。判死刑特別慎重,由三法司會審。有秋審和朝審。州縣將判死刑的案犯和案卷送省城(乾隆三年以前還要經過府,才到省)。臬司審核後報督撫。督撫根據情況判為情實或是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具題上奏皇帝裁決。皇帝將題本轉交三法司。刑部提出處理意見,別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將意見分送天安門會審各衙門。八月壹天,天安門會審。書吏宣讀刑部決定,會審會議通過。再報告皇帝裁決。朝審是復核京師死刑案件。過程與秋審壹致,時間是八月初。皇帝判決算是終審。判可矜、留養承祀就是免了死刑,批緩決就是繼續監押,留待下次秋審或朝審。批情實就要處決。
非常大案要王、大臣、九卿會審。宗室、覺羅罪犯由宗人府、刑部會審,蒙、漢相涉案由蒙古官員與漢族地方官***同審理,地方大案由布政使與按察使會審。發回及駁回案件由督撫與司道會審。
鴉片戰爭後到清末時期
鴉片戰爭後,清朝喪失了部分司法主權。在新政變革中,清朝封建法制迅速解體,向近代法律體系演變。
鴉片戰爭開啟了中國新階段,也開啟了清朝法制新階段。鴉片戰爭後中國進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司法制度也開始半封建半殖民地化了。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攫取了領事裁判權,並從同治三年開始在租界內任意設置司法公廨。列強僑民在民事、刑事被告時,中國法庭無權審理而由他們在中國土地上設立的領事法庭公廨審理。這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嚴重侵犯,也是中國喪失司法主權的標誌。
八國聯軍侵略中國後,慈禧太後發布上諭變法。兩江總督劉坤壹和湖廣總督張之洞提出改革法制的建議被采納。清廷成立了憲政編查館和修訂法律館負責法律改革。經過10年的努力,對舊有的司法制度進行了改革,新的法律體系建立了起來。封建法制演變為近代法制。法制變革包括司法制度的變革與新的法律體系的建立。
司法制度變革。壹、司法獨立。光緒三十壹年(1906)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為法部,為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兼審判事務;大理寺改名大理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法部設總檢查廳,成為最高檢察機關。這個改革使司法終於獨立,過去司法行政混壹的體制崩潰了。二、審判訴訟制度改革。西方壹系列的近代訴訟審判原則和制度被引進。廢除三法司會審和九卿會審制,實行四級三審制。審判衙門分為大理院、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鄉讞局四級(宣統元年,開始籌措經費,建立審判廳,培訓新型司法人才)。民事、刑事案件,由初級審判廳審判;不服,準赴地方審判廳控訴;再不服,準赴高等審判廳上告。民事、刑事訴訟分開,建立了起訴、預審、公判、上訴、判決等程序和公審、回避、陪審、辯護等制度。三、監獄制度改革。設“模範監獄”、“罪犯習藝所”,改變以往以監獄懲罰罪犯的傳統。光緒二十九年(1903)建立了京師模範監獄,隨即在壹些省府州縣也陸續籌建。
新法律體系建立。新法律體系的建立仰仗新的法典的制定。經過十年努力,制定了壹系列近代法律。光緒三十年(1904)頒布《欽定大清商律》、《公司律》,三十二年頒布《破產律》,三十四年(1908)頒發《欽定憲法大綱》,同年制定了近代行政法《欽定行政綱目》,宣統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又誕生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宣統三年編成近代民法《大清民律草案》。此外,三十四年擬訂的《大清商律草案》、宣統二年編成的《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尚未經清廷審核,清朝就已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