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者:origin 1986-江湖菜鳥四級5-16 20:57
謝謝主席、評委,大家好。嚴肅的辯論需要嚴格的定義。首先,我們先明確幾個概念。《現代漢語詞典》指出,“社會”是指由壹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組成的整體。上層建築包括政治上層建築,即國家機器和具有優越思想的建築,即社會意識形態。那什麽是誠實?“誠”不僅僅是簡單意義上的誠實守信,更體現了對象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沒有堅定、可靠、互信這樣的基礎,人們很難在自己的行動中做到誠實守信。人是社會人,個人活動必然會受到社會的影響。下面我從三個方面來論證社會誠信,個人也會成為信徒。
首先,社會誠信為個人誠信提供了必要的環境。
由於個人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個人很難在壹個不誠信的社會中保持誠信。所以我們看到屈原在高喊“天下渾濁我獨壹人,天下醉我獨壹人”後,跳河自殺。那麽,人怎麽會尷尬呢?所以,面對大躍進運動中的種種不真誠,面對文字獄中的種種不真誠的報道,我們只能感受到社會的不誠實,而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某個人的不誠實。
第二,社會誠信引導個人誠信順利進行。
“不相信的人,不知道自己能做什麽”,“言而有信,言而有信”,“再借也不難”,這些關於誠信的言論,從小就深深植根於我們的心理。(我媽告訴我,撒謊的孩子會被狼吃掉,誠實的孩子會被大家認可。)正是這些思想讓我們從小就知道如何做壹個老實人,所以我們說社會意識形態引導著我們。
第三,社會誠信建立了個人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
社會學告訴我們,人性本善本惡,趨利避害。面對利益的誘惑,有人欠債不還,有人毀約,有人制假售假,有人為了榮耀出賣朋友,有人出軌。我們能依靠什麽來保證我們的信任?輿論的誠實報道監督著每個人的行為,而國家法律則讓那些為了利益而浪費信仰的人嘗到背信棄義的嚴重後果。正是社會誠信的推行,讓不誠信的人嘗到了自己種下的苦果。是合同法建立了合同雙方的信任,是民法建立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正是社會誠信建立了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
綜上所述,我們堅持認為,如果社會是誠實的,那麽個人也會是誠實的。首先我覺得誰生產誰實施才是問題所在。社會本身產生的問題,比如生產力落後,社會制度不完善,甚至階級矛盾,都可以歸結為社會問題。誠信來源於個人,受主觀因素影響很大。誠信問題的解決最終還是要靠個人素質的提高,受益者是個人。所以誠實是個人問題。
誠信危機之所以產生於個體,是因為個體的需求沒有得到滿足,出現了失衡。每個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就某壹件事而言,各方需求不同,必然會產生利益沖突,必然會產生誠信問題。甚至大部分不誠實的人都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確的,至少是情有可原的。
這是為什麽呢?剛才我提到,每個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每個人為了保護和滿足自己的利益,從個人需求的角度出發,形成壹套個人誠信標準。興趣不同,需求不同,標準自然因人而異。所以,不誠信的本質是雙方的誠信標準不同。
在某些方面,誠實的問題與道德的問題非常相似,尤其是在標準方面。和道德壹樣,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誠信曲線,所以社會標準是由每個人的誠信曲線的交點連接起來的。這個社會標準是模糊的,或者說只能算是壹種社會規範,是比較低級的原則,類似於道德準則中的“不要貪財”。僅僅解決各種誠信問題是不夠的。正如道德只是壹個基本原則,具體問題還得靠法律來解決。
我們之所以花這麽大力氣證明誠信是個人問題,就是為了解決問題。當前,誠信問題已經成為壹種社會現象和社會普遍問題。所以很多人認為誠信是壹個社會問題,有壹種認為這和自己無關的想法。正是這種思潮嚴重影響了我國信用建設的速度。大多數人天天喊著誠信的口號,卻不能從身邊做起,從小事做起。這就是現狀。
這是中國信用建設的第壹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我覺得是利益和道德的分離。
似乎我們都羞於公開承認自己對利益的追求。其實人不是不斷自我滿足的嗎?美國著名學者亞伯拉罕·馬斯洛(Abraham Maslow)曾經提出過他對欲望的解釋,也就是著名的需求層次理論。根據這壹理論,人的需求分為生理、安全、情感、地位、自我實現五個層次。人類的壹切活動不都是為了滿足這些需求嗎?這些需求不就是我所說的福利嗎?中國人以追求利益為恥,導致利益與誠信分離。我們都是在事實的基礎上解決誠信問題,沒有遠見把誠信和個人正當利益掛鉤。另壹方面,只有把誠信和利益聯系起來,此時的利益才是正當利益。
最好的聯系方式是征信系統。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值得借鑒。每個人都有信用檔案,信用差的人在這些信用國家幾乎寸步難行。這些人不能用信用卡,銀行不會貸款給他們,他不能分期付款買東西,甚至不能買保險。
只有解決了以上兩個問題,才能從思想上、制度上保證廉潔問題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