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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怎麽認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危險駕駛罪的兩種情形,即“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駕駛機動車 的”,並規定其刑事處罰為拘役並處罰金。 危險駕駛罪的具體認定標準 壹、 危險駕駛罪的刑事 處理原則 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處罰(拘役並處罰金)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較為獨特,由於危險駕駛罪排除了申請逮捕和批準逮捕的必要性(因危險駕駛構成其他犯罪的除外),且因其認定方面的簡便易行,也為司法人員在較短的時間內處理創造了條件,因此,對危險駕駛的司法處理應本著快捷、簡便的原則進行。在偵查環節,對醉酒駕駛的,完全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則應啟動輕罪快速通道甚至指定專人辦理單純的危險駕駛案件,移送並建議審判機關按照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法院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場判決,避免司法審理的過分拖延。 二、認定主觀形態 刑法修正案(八)中關於危險駕駛罪的兩種情形壹般認為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表現為 機動車駕駛人 在明知違反交通法規的情況下不顧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追逐競駛或醉酒駕駛並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存在。就違反交通法規而言,機動車駕駛人是明知故犯,表現為壹種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為而造成的對公***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險狀態而言,機動車駕駛人則表現為壹種放任或過於自信的過失。 由於我國目前認定醉酒的標準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標準,那麽機動車駕駛人前壹天晚上由於飲酒過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並達到醉酒標準的駕駛行為應否認定為危險駕駛罪這既涉及到機動車駕駛人的認識因素,又涉及到機動車駕駛人的意誌因素。壹般而言,在上述“隔夜醉駕”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認識不到自己是在醉酒駕車的,即駕駛人正常駕駛車輛且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的,不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將有客觀歸罪之嫌。但是,如果駕駛人明知自己仍處於醉酒狀態而執意駕駛車輛的,則應按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追逐競駛及其情節惡劣的認定 何謂追逐競駛查現代漢語詞典,追逐的意思為“追趕”,競為“競賽、競爭”。追逐競駛就是駕駛車輛相互競賽、追趕。就刑法意義而言,筆者認為追逐競駛的特征有二:壹是超速駕駛,這是形成追逐競駛的前提條件;二是有不顧他人和自身生命財產安全競賽性超速駕駛、追趕且情節惡劣的行為。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當如何認定這應當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晰。目前,結合實際,筆者認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惡劣:1.因追逐競駛而 發生交通事故 並造成較大人身財產損失(尚未構成 交通肇事罪 )的;2.追逐競駛車速達到或超過行駛路段的規定車速的1.5倍的;3.在鬧市區或車流量較大的路段追逐競駛造成交通阻塞半個小時以上的;4.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因危險駕駛而構成其他犯罪的認定與處理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危險駕駛導致嚴重後果可能觸犯的罪名主要有:1.交通肇事罪。機動車駕駛人因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或醉酒駕駛而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可 構成交通肇事罪 ,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處罰明顯高於危險駕駛罪,故在這種情況下應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2. 故意殺人罪 或故意傷害罪。主要是指因危險駕駛致交通肇事後,機動車駕乘人員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依法可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3.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或醉酒駕駛足以 危害公***安全 的,依法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