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和特點,信用證是指壹項協議,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進口商通常是買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與自己的文件的規定或授權另壹銀行向第三方(受益人,出口商,通常是賣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由受益人出具承兌支付賬單。因為信用起著融資國際貿易結算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現在是最重要的支付方式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
有信用的三個主要特點。
1,獨立的抽象。獨立抽象銀行信用證僅代表負責審核文件的表面真實性,完整性,文件的壹致性,只要壹樣,那就是負責支付給受益人的銀行,無論基礎合同之間的相之間,UCP500第三條的關系。 “信用按其性質和美德打開的信用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字母,信用證是不同的業務甚至引用這些合同,銀行與毫沒有關系,沒有綁定,那麽銀行的付款,承兌並支付匯票或談判和履行承諾或信用證項下其它義務的承諾,申請人不其與開證行之間或與受益人的目的是清除發卡銀行的限制而產生的索償或抗辯的關系。“應當訂立配合使用對資信證明文件的字母比其他各方防禦不相矛盾。信用是獨立於任何其他買賣合同或交易,信用證是根據買賣合同,但銀行無關,與銷售合同,也不受其約束。因此,由銀行,接受,所支付的金額支付賬單或議付或履行對申請人信用承諾的函與開證行之間或與受益人及建議索賠或約束防禦之間的關系下的其他義務。
2,信用交易的文件與信標的。對於出口商而言,只要信貸文件的提交,在信中規定的條件壹樣,符合案件的文件,妳可以從銀行得到付款;為進口商,只要在申請時簽發確保收到符合信用證網上支付和交付文件的規定的存款,妳可以得到的文件從銀行代表貨物的所有權。因此,銀行信用證是實際進行交易的文件。
3,銀行提供信貸。在信用交易的信中,銀行承擔信用證項下的義務作為第壹付款人由買家承擔更換,賣方提供未來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即使買方破產的,賣家可以從支付的銀行擔保。因此,銀行提供了遠遠優於進口個人信譽的銀行信貸相比,或直接付款集合,它顯著降低了賣家的風險。
(二)型發送到國際貿易在壹定程度上歷史的產物信用卡詐騙
字母,它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與其他國際結算,由於銀行信貸的參與,其可靠性得到了加強相比,它是買方和賣方願意采用的主要原因信用證。然而,信貸從理論的角度來看上述信件,由於銀行,使表面只結算的有關文件的信貸審查,只要在同壹個文件中,僅是為了應付賣方商定付款,而貨物不會檢討,這導致壹些不法商販有機可乘。廠商使用的銀行不管貨物的特點,銷售壹些根本不存在的商品和提單假幣的;包含在提單或有時與實際貨物完全不同的法案貨。在這種情況下,支付,但買方不承擔貨物的到達或采取完全不同的壹套,並成為受害者。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詐騙行為有以下幾種:
1,使用附帶的信用證或,文件偽造證件。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詐騙,賣方可以騙貨的買家或賣家欺騙買家真的開信用證,它可以直接騙取銀行付款。偽造,變造文件附帶的文件,即偽造,變造的假證件,假證件壹致的信貸條款。按照UCP500,受益人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包括提單假鈔是受益者的壹個主要目標。壹種方法是通過提單內容假鈔,另壹種方式是成立虛假公司,提單的假的假的法案。信用的偽造信件主要是銀行不通過編造虛假或偽造信用卡犯罪行為存在代開銀行的影響力出假信用證。改變人們在現實的信貸行為是對銀行信用證或銀行信用證為基礎材料的真實憑據,經過編輯的法律證據的基礎上,挖補,塗改通過改變證書的內容的方式和信用證的銀行進行假信用證的主要條款。
2,使用過時的功勞。主要是指使用信用過期信件,信貸與非法使用信貸的改變字母字母。
3,欺詐信用證。申請人可通過發卡銀行開具的信用證撒謊,欺騙其他人已經離開了,又是信用詐騙他人。
4,冒用軟條款。法律在理論上和法律軟欺詐的規定,當局並沒有統壹的定義或表達式。壹般來說,“軟條款”是指申請人的信用加列字母的請求,進入的信貸條件和限制力的控制下記錄的結算條款的效力。其目的是為了使申請人單方面發出隨時解除主動付款責任,以達到勒索保證金,提高出口企業的風險進行支付買方的復蘇完全依賴於商業信用。所謂的軟信貸條款,是指開立信用證時,故意隱瞞某些條款的條款給予發行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通過發卡銀行或信發出單方行為提起申請,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騙子的陷阱軟件下信用證的條款設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信用(1)字母生效後暫時開,開證行必須發出通知後,以有效;(2 )限制性裝運條款,如規定公司名稱,目的地,出發港口或人檢查,裝載開證申請人的時間是受通知或申請人應當簽發同意,並以書通知的形式(3)限制了文件的條款,比如證書的質量應當發給申請人或開證行壹致,必須驗證樣品或開證行提交;(4)收到申請人須發出壹收據或驗證。 ,使得信貸信用變相信用證的不可信用證的表面。
5,為了保證交換倒簽提單,主提單和提單的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是指貨物的實際裝運的信用證規定裝運期晚,但基於在提單的信用證簽發匯票指定的日期。提單上的法師主要是指貨物發出之前的加載,並記錄在提單日期列的賬單日當天的實際完成。倒簽提單和主提單的都是欺詐行為。此外,商品以隱瞞有關提單的臟,臟法案的真相與所要求的擔保,銷售者應當予以發行提單的清潔提單,所以在線路,順利解決和逃生文件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獲得壹些貨物後,轉移財產,宣告破產,有些是勾結銀行才到期付款的信用,銀行匯款,銀行宣告破產;仍有壹些不法分子為騙取銀行貸款,預制虛假事實,謊稱自己將貨物進口需要欺騙進口商訂立合同開具信用證後出售其商品,受益人獲得信用證後,信用證的銀行其目前地點以證明有外國業務,要求銀行提高後,騙得銀行貸款其貸款的商品,將這壹部分用於其他用途或潛逃。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內涵
信用的原則,已成為壹個重要的金融及貿易結算支付。確保信貸提供快速,可靠和法治的壹個重要的經濟和方便的原則是獨立優勢的原則。這壹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不可信用證(信用證商業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是否)應出示的證據表明,信用或信用狀為依據,其他合同,協議和安排相互分離和獨立性。精華這種分離和獨立是打開的信用,付款及爭議解決等銷售合同的壹封信,未平倉合約或附屬卡的合同,性能和糾紛的基本效用隔離信用可以使運行相對自我封閉的安全環境。雖然信用證的獨立性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獨立的原則是不例外的沒有原則。首先,根據美國“統壹商法典”,講述的5-109第五章及其他國家,司法解釋,判例的第壹個字母,如果受益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發行人或申請人的嚴重欺詐打開,則發行人可能決定不兌現的信用,或發行人何時不與恥辱同意,也可由開證申請人申請有管轄權的法院禁令或采取措施防止支付信用證類似的措施。這些規則和慣例實際上允許產生停止履行信貸支持自己的信,從而打破了基礎交易和信用基礎交易中的嚴重欺詐行為將由獨立原則本身分離,隔離,排除原則獨立在這些條件下申請成為例外適用的法規的獨立性原則。這種做法被稱為特殊規定和信用證欺詐例外的獨立性。除了欺詐例外,在某些情況下,還存在著從信用證欺詐例外第二個例外不同 - “違法例外”,指的是因為嚴重違反停止或緩解信貸發行人履行其付款義務的相關交易。現行立法對非法尚未明確規定的例外,但UCC5-103(b)條規定本部任何規則本身的規定不要求,也不否認,同樣的規則或適用於相反的,這規則是不加任何情況下,或指定的任何人。有人認為,這壹規定意味著,UCC允許相關交易欺詐和限制欺詐例外的獨立性不相容原理的原則,不排除和否認基本交易的刑事罪行的理由,打破獨立的原則,從而創造UCC不例外的法律規定的原則。
欺詐例外的理論基礎
1的原則(四),“欺詐使壹切無效的。”這是最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則之壹,L / C欺詐也不例外,是信用卡欺詐例外的第壹個理論依據。各國壹致認為,根據需要,維護社會公正和良好的商業道德,以防L / C欺詐行為,應對抽象原則軟化獨立的信用或排除適用,因為解決了欺詐問題,而不是由信貸內部許可證制度,找到答案,信用卡詐騙罪的根源是獨立抽象原則,而是原則的信貸系統,如果造假的問題,並否認獨立抽象原則,然後否定整個信用體系的核心。
2,以“誠信”為民法,民法和普遍遵守的現代立法和實踐的原則“帝王原則”。受益人提交的文件有偽造或欺詐性的陳述,這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堅持“統壹慣例”跟單信用證,銀行應對受益人付款,按照合同銷售的買家只向賣家索賠,顯然是不公平的。
3,欺詐例外第三個理論是基於國家的法律規定的普遍沖突的“公***秩序保留原則”,即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違反社會,法律當公***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基本原則,法律可以排除其適用的公***利益。現代國家的情況下,基本確立了“誠信”的要求應該是誠實守信的民事主體,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誠信交易,欺詐行為開證申請人或受益人是否仍然適用UCP500將顯失公平。
二,欺詐例外適用條件的原則
(壹)欺詐行為不屬於欺詐行為既不是定義存在,國際刑事法院
UCP500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也沒有作出規定,信用證詐騙。 “統壹商法典”(UCC)也沒有做信用卡詐騙的壹種特殊的定義。美國法理學壹般往往是描述性的,而不是通常定義。美國欺詐例外是法理學的原則確定。有學者認為,詐騙案的傳統觀念來源於有關的定義和壹般的欺詐定義普通法,即“事實或真理,為了任何故意虛假陳述從另壹人處獲益。” “黑法詞典”對欺詐的定義是:“故意歪曲事實,以誘使他人獲得失真的依賴性不會從其他人通過語言或行為,屬於他自己的有價值的東西或某些法律權利,通過說謊或事實錯誤的。引導,或隱瞞應當披露的事實虛假陳述,讓別人采取相應的行動造成法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貫徹落實”若幹問題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二十損失68條規定:“通知對方故意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真相,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圖,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指的是詐騙:使用即得到該文件的與由違法者表面上設有信用記錄要求相壹致的信用支付機制規定的文字,但實際上並不代表真實的收貨,從而騙取商業欺詐壹致支付的購買價款。
指的欺詐舞弊方面的文件,還是也包括欺詐性交易的基本方面,狹窄的觀點,即“交易是指只對信用交易中,只有欺詐例外適用於受益人在演示文稿中的條款單據開證行承諾詐騙案。“寬廣的視野,無論是信用交易欺詐欺詐,包括欺詐相關交易中。這種解釋是合理的,“美國統壹商法典”5-114(2)明確規定的領域,包括文件欺詐和交易欺詐行為的規定也可能會開始捍衛該文章。
(二)
詐騙標準有關欺詐的程度的程度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標準設置太低會嚴重損害獨立的信用,對受益人的抽象原則該證書在信用保護將失去價值,法院通常采用嚴格的標準。在美國的情況下,信用卡欺詐索賠是理所當然的,條件是欺詐必須禁令救濟“積極欺詐或過度欺詐行為。”應達到欺詐在許多情況下的水平,法庭批準了請求強制令“詐騙的程度是如此嚴重違反了整個交易的,所以堅持立法目的尋求獨立將不再起作用發行人的付款責任信用證項下的合同的基礎。“”詐只達到了極其嚴重的,過多或無法忍受,信用證項下提款或受益人沒有任何理由,因此,如果我們堅持信用證的獨立性不但不將實現信用證作為支付在國際貿易中的可靠手段的目的,但它會被用作不道德的商人實施不道德欺詐的手段,但法院不能忍受他們的計劃是利用不道德的人,法院將給出的禁令。單純的指控或相關合同詐騙罪在壹般的防守是不夠的。“
最近美國的判例法,”信用證件欺詐或詐騙的信為買方的文件是否是基礎,在交易決定性的法庭條款參與者來決定是否給予禁令非常重要“和欺詐例外原則的,因此必然要求:如果有人宣稱取得了實質性的欺詐和止付信用證,那麽法院必須審查相關交易,因為只有審查相關交易,以使法院來確定文件是否是欺詐或受益人壹直是欺詐,我們也必須確定欺詐是否實質性欺詐。
欺詐是否是實質性留給法院來決定這個問題的深度和廣度,問題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三,欺詐例外的排除(壹)欺詐例外的例外原則:
盡管欺詐例外遵守和原則已被普遍認可,但壹般是據信,在某些情況下的原理仍然可以被排除在外。在“統壹商法典”為例,該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欺詐發行行是否必須支付。
1,要求人們交單付款的開證行的代理人,支付合適的價格真誠和對事不對人須知偽造或虛假文件的存在。
2,人是保兌行,和保兌行有善意,履行對確認的擔保義務。
3,該人的信用票據持有人根據開在適當的時候,但該法案已被指定由發行人或銀行承兌。
4,人是發行人或受讓人的指定人的法律責任延期付款責任,在發行人的付款責任或支付的對價的指派,因而發生的貸款利息的受讓人沒有得到訪問文件和有關文件是偽造或虛假文件本質上是壹種通知的事實。
(二)欺詐例外的例外必要性
1的原則,有效地保證了信貸功能的流程。 “努力使提單或信用證的法案,以實現諸如流通性,銀行界和企業界的兩個世紀為之奮鬥的目標。”因此,如果法院是確保信貸流動性,必須在判決信貸獨立抽象原則加以強調。因此,只有有限的例外欺詐例外的原則。法院不壹定限於在各種合同為基礎的抗辯或索償,理由是發行人或發行申請。
2,有效地保護了信用證項下真誠地付出代價貿易商。鼓勵各方采取信用交易,使其成為壹個真正的,唯壹的方法“國際商業生命的血液。”
4,以防止信用卡欺詐信用卡防欺詐
前進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預防,而不是事後的想法。首先,應該認識到,銀行應該休想開展這項預防工作。該銀行已根據該標準的規定沒有義務,但它不具備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因此,只有自己去由買家承擔這項工作。其次,為了實現對欺詐最大保護買家,可以繼續從以下幾點:
壹,慎重選擇貿易夥伴,深入的資信調查。當買家交易對手的選擇應慎重,盡量通過正規渠道和理解,達到客戶,盡量挑選大公司有壹定的知名度和信譽在國際社會做生意,而不是未知的或信用不良信用客戶業務。這是第壹個買家“把關人”,其實,應該是最重要的壹步。貿易夥伴,包括買家和賣家之間的信用相互理解,也資信調查,還要了解信用卡發卡銀行和申請人,受益人之壹。其中,最重要的是,資信調查的買方和賣方,找出對方在沒有信用,不進行買賣。其次,是企業經營規範。壹套完整的操作規則,是為了防止信用卡欺詐的有效手段。在此過程中批量導入交易,最好是FOB港口當場驗貨。對銀行來說,規範公司運作更加重要,因為問題往往就出在偽造信用卡宮,簽名不符合要求等,檢討銀行的時候,否則會帶來巨大的損失,需要特別小心。
二,及早采取預防措施,在具體的交易,如果認為可疑的賣方,買方應及早采取預防措施。
三,盡量使用長期應付款。其中規定,信用證的條款支付或長期接受開。因此,即使欺詐暴露的情況下,賣方將不會被支付。這不僅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取證,並在許多情況下將會使那些犯有欺詐和退出。
第四次遠航,並及時調查貨物的去向。除了國際海事局,勞埃德中心定期發布調查“船舶動態參考”船舶的動態分類找到航運和船舶的情況。這樣的調查可以通過信用卡偽造文件或欺詐性的陳述所要求的信被理解。
5救災救濟
信用卡詐騙信用卡詐騙罪是指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或欺詐行為發生,早在信貸措施。因為不同類型和信用證欺詐的形式,解決的辦法並不完全壹致。但不管是什麽形式的信用卡詐騙,當其業績並未產生的欺詐欺詐可采取銀行拒絕支付或要求法庭申請禁制令,迫使銀行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以羞辱的補救措施。後信用卡詐騙的結果僅發生在依據銷售追索欺詐合同。法律依據
(壹)禁令的基礎和條件制定
1,法院發出禁令:性質
(1)“統壹慣例跟單信用證”的。 UCP500號自然沒有法律,只有國際慣例,具有任何法律效果。當當事人同意適用有約束力的政黨。 UCP是開發國際商會的機構,非政府組織,也從未得到普遍認可的國家立法或行政機構,其目的只是為了建立壹個統壹的信用交易習慣。 UCP也很清楚,只有通過該公約明確打開了信貸,黨是必然。
(2)“公***秩序保留原則。”通過“公***秩序保留原則”普通法的規定沖突的國家,如果當事人選擇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違反國內公***秩序和善良風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則,法院可以排除其適用。因此,如果有欺詐行為,法院可排除UCP的應用。
2,禁止給定的條件:
禁令起源於英國,法院壹般不輕易禁令給予信貸,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為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壹個重要主張是給黨禁止救濟。
(1)實質要件:
有存在信用證欺詐的信。 (具體標準前面提到的)法院禁令不應該是免費的,如果不是欺詐性的文件可見,沒有其他明顯的證據,法律不能賦予限制發卡銀行支付申請人的權利。該出版物的禁令不應該失去的商務人士對信貸成本的信任。 。
b必要性(不可挽回的損失)禁令:維持現狀的必要性,必須有壹個禁令,否則將失去其原來的目的。因此,如果原告不能舉出的事實構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到它,法庭可以拒絕發出禁令美德。
(2)方案要點:。
銀行和法院不得主動啟用“欺詐例外”。法院民事案件按照不報不理,不可能主動取締自然,主動介入,以信用卡詐騙去的原則,原告應在購買時主要是法院禁令,以使法庭的指示。
灣時間禁令的限制。在發出這壹禁令應在實際支付或承兌簽發執行。在長期的信用,銀行有外部驗收,責任在銀行票據不能防守的責任,如果該禁令在這個時候會破壞音符之間的正常關系。
角其他補救措施是不夠的。當法院認為,申請人可以得到法律的充分的救濟,法院還拒絕給予禁令。 法律理性“的商業價值做信用擔保,主要取決於它的法律確定性。”同時,由於該禁令給將信用證及信用證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失去了獨立的原則,考慮給予法院禁令必須滿足這些嚴格的條件救濟。的主要途徑
(二)
法律補救措施,如果買方已經欺詐,妳應該盡快尋求法律救濟。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首先,向法院申請凍結信用卡。國家法律(包括我們的司法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規定,賣方(受益人)對信用卡詐騙的嫌疑,法院可以凍結或禁止支付信用貨幣,以防止不法企圖實現。這樣,不僅買家可以暫時沒有錢償還債務,而且還可以降低對國外支付的銀行的壓力。然而在實踐中,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有困難,這是因為受益人可發出“證據”來證明買方違約,則買方須向贊成禁止支付給銀行,以證明這不是單純的合同基礎違約,但信用卡詐騙是非常困難的單方面禁制令的情況下,法院不會因局勢的緊迫性或先驚動禁止發出了臨時禁令的壹方去。此外,中國法院應避免過度禁止幹涉信用證,在實踐中,如果下的信貸凍結的銷售合同糾紛,容易因金額將影響銀行的聲譽。外資銀行將不願意因信用保險對中國卡的銀行的不可避免的損失。
二,承運人和賣方的起訴。起訴承運人和賣方,如果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賣方和冒用信用的載體勾結,然後向法院申請凍結信用證項下買方同時貸款應當及時向法院查封運輸船,迫使運營商提供足夠的擔保向承運人壓力,法院根據國際慣例,賣方與承運人,托運人出保函,承運人違背事實後。簽發提單的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或提單的進步,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如果保證有欺詐的意圖,那麽擔保是無效的,承運人必須賠償第三人的損失,並在此不再能托運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