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格,所有格(所有格),表示占有,在壹些介詞、動詞、形容詞後用所有格,而名詞、冠詞、代詞和壹些形容詞不能體現所有格現象。
第三種格,與格(間接賓語)和賓格(間接賓語),用在某些動詞或介詞之後,例如:Der Stift geh?Rhihm,這支筆是他的,這支ihm是與格,間接賓語,geh?動詞“任”引導壹個間接賓語。
第四格,賓格(直接賓語),賓格(直接賓語),比如:Ich kenne ihn,我認識他,ihn是四格,如果把三格和四格放在壹句話裏,妳就清楚的明白區別了,比如:Ergit Demmann Dasbuch,他把書給了那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