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寫本是原件還是復印件?
寫在復寫紙上的借條,是否可以等同於向借款人索要原借條?本市居民趙寶就遇到了這樣壹個問題。他拿著壹張5萬元借條的復寫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要欠款。但壹審二審後,法院壹直在爭論復寫本是否可以作為證據。最終,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再審認定復寫本屬於原證據,支持了趙寶的訴訟請求。早在2001年末,秦望向趙寶借款5萬元,並給他壹張借款5萬元的借條。然而,借據是壹式兩份的復寫本,由秦望簽字,由趙寶保管。此後,秦望從未歸還欠款。2003年初,趙寶拿著壹張5萬元借條將秦望告上法庭,要求借款。壹審法院認定雙方借款關系成立,判決秦望償還借款5萬元。判決後,秦望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後認為,趙寶持有的借條為復寫本,不存在原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規定,駁回趙寶的訴訟請求。趙寶自然不服中院二審判決,向中院申請再審。中院再審時,秦望申請對復寫本上的簽名進行真實性鑒定,經公安部核實屬實。中院認為,復寫紙由介質復寫紙形成,與原件同步完成,且復寫紙中的簽名經公安部鑒定,故維持區法院判決,支持趙寶的訴訟請求。秦望向高等法院申請重審修改後的判決。經審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復寫本雖與原件不相同,但由介質復寫紙形成,並與原件同步完成,屬於原始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中院的再審判決認可了借據的復寫本,並無不當。高院維持了中級法院的再審判決,駁回了秦望的再審申請。■法官點評本案的癥結在於對復寫本的理解。中院二審的判決是將復寫紙等同於復印件。其實復寫紙和復印件是有區別的。《現代漢語詞典》上說,復寫紙是寫在中等復寫紙上的,壹次可以寫好幾份。抄襲就是照原樣重印。本案中唯壹的物證是壹張復寫的書面借據。因為復寫紙不是原件,是媒體復寫紙形成的,和原件不壹樣。復寫紙雖然與原件不壹樣,但它是由介質復寫紙形成的,與原件同步完成。可以壹式兩份,也可以壹式多份,每份壹次與原件同步完成,應該屬於原始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中院的再審判決確認了復寫紙的欠條是正確的。需要指出的是,無論這種復寫本存在多少份,其中壹份被依法確認有效後,其他的自然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