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三年(1864)始設於上海。由中外官員會同審理案件(上海公***租界由英美官員,法租界由法國官員)。民國元年(1912)後,中國法官也由領事團委派。中國法律不予承認。巡捕房自設監獄。實行壹審終審制。
*政府建立後,與英、美等國磋商,乃取消會審公廨,由中國政府設置特區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任命法官,用中國法律審判案件,改變壹審結案的制度。
但仍由巡捕房對刑事案件提出公訴,並設置監獄,列強仍得操縱租界內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