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有二義
因取義的廣狹不同,史學的定義從內涵上可歸納為兩種。廣義的“史學”是對“史”進行
同時合訓而產生的“史有二義”的統壹體,包括:(1)完全獨立於人們的意識之外的人類過往社會的客觀存在及其發展過程,和(2)歷史學家對這種客觀存在和過程及其規律的描述和探索的精神生產實踐及其創造出來的產品。狹義上的史學不包括前者,而專指後者。 狹義上的史學是壹種精神生產實踐及其創造的屬於觀念形態的東西的統壹體。就其性質而言,因歷史學家們考察的角度和出發點的不同,而有“活動”說、“學問”或“學術”說、“知識體系”說、“科學”說、“藝術”說和“壹半是科學,壹半是藝術”說、“整合”說等等不同的界定。 在馬克思主義歷史學誕生之前,人們壹般從廣義上來界定史學,即對史學的定義與對歷史的定義往往是同壹的,很少有人對兩者進行嚴格的概念上的區分。英語中“歷史學”和“歷史”是同壹個詞:History。根據第四版《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History第壹義項即指“歷史學”——對過去事件的研究;第二義項才是“歷史”——過去的事件,尤指從整體意義上來認識的過去事件;第三義項實際上是從第壹義項中引申出來的——對過去事件的系統敘述。可見,“歷史學”和“歷史”是其本義。在西方歷史學家對歷史學的定義或解說中,History具體所指為何,壹般應視具體的文本語境而定。 中西方對史學的認識所經歷的過程基本相同。中國古代的“史學”概念亦從對“史”的認識發展而來,或者說它最初也包含在“史”中。據瞿林東先生的研究,大體說來,中國古代“史”的含義經歷了史官、史書、史事、史學的發展過程。史學概念可能始出於東晉十六國時期的後趙石勒稱王之年——公元319年(東晉太興二年)。在當時和其後壹個半世紀間,人們並未對它的內涵作出明確的解說。但是,史學擺脫對經學的依附地位,並與傳統的經、律兩學鼎足而立,成為官學中壹個完全獨立的部門,這在中國古代史學發展上還是極具重要意義的。後來它有了編纂學、文獻學的內容;至清代乾嘉時期,人們又賦予了史學以歷史敘述技巧和歷史認識方法等內容。[2]要而言之,在中國古代,人們對史學概念的解說所達到的最高認識水平是:史學是壹門關於如何認識、敘述或編纂過去的事件的專門性、技藝性的學問。這種認識與西方近代歷史學家“歷史學是藝術”的界說有異曲同工之妙。在中國古代史學發展史上,作為人類過往社會客觀存在的“歷史”與作為壹種專門性學問的人們對它進行認識、描述的活動及其結果的“史學”,最後實現了初步的分離,這是古代歷史學家經過數千年探索的結果,亦是他們在史學認識上的最大成就之壹。 正因“史學”從“史”的硬殼中脫胎而來,所以,盡管在當代歷史學家看來,“歷史”與“史學”是兩個內涵和本質均不相同的概念,對於它們各自是什麽的回答分屬於不同的本體論範疇,但是當人們定義它們時,它們就像是壹個雙面怪——兩者交互使用、互相糾結在壹起。正如“易”因背出分訓、並行分訓和同時合訓而“壹名而含三義”——“所謂易(簡易)也,變易也,不易也”[3],——“史”因壹字多意同時合用亦總有二義,這種情況在近代依然頑固地維持著。因此,近人對史學的定義,並不比古人高明多少,亦往往不能徹底分割克麗歐女神的雙面性。當他們在定義“史者何”或“歷史何謂”的時候,實際上不是在確定“歷史”的定義,而是在確定“史學”的定義;有時則同時合訓而兼具兩義。如果從歷史本體論角度來分析,人們難免會把他們的定義當做是從觀念形態上來界說“歷史”概念,從而得出他們的歷史觀本質上屬於唯心主義歷史觀的結論。如果我們從他們解說的實際內容和文本的整體語境來分析,則不難看出,他們正是從狹義上確定了史學的內涵。例如,近代國學大師、“新史學”革命首倡者梁啟超,在《中國歷史研究法》壹書中,就開宗明義地寫道:“史者何?記述人類社會賡續活動之體相,校其總成績,求得其因果關系,以為現代壹般人活動之資鑒者也。”[4]這裏的“史”,很明顯是指“史學”;而且,《中國歷史研究法》壹書所闡述的內容,亦是如何研究歷史的方法問題,而不是論述歷史是什麽的問題。當然,多數史家則采用傳統的同時合訓的方法。例如,杜維運說:“壹般來講,所謂歷史,不外是以往實際發生的事件(簡言之為往事),或者是以往實際發生的事件的記錄(往事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