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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原則——羅爾斯

在上壹篇文章中,我們提到了羅爾斯的想象契約理論和無知之墓。羅爾斯的兩個假設是為了幫助人們理解什麽是正義原則。

當然,這兩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實現,只存在於理想的想象中。而且,人們的正義立場是建立在無知的假設之上的。如果他們對未來壹點概念都沒有,又怎麽能討論和構想未來呢?

比如我們經常提到的狼孩,如果他連基本的社會常識都沒有,又怎麽可能和別人訂立想象中的契約呢?

羅爾斯提出,人應該有“基本的善”,對社會或事物有基本的認識,有相同的基本需求,這有助於達成壹種想象的契約。

如果人有自己的社會基本知識或者羅爾斯所說的“基本善”,會不會讓契約更公正?這似乎不是必然的。

如果說人類社會在同壹個問題的解決方案上出現了分歧,那是因為利益分配的問題,羅爾斯的假設可能是有說服力的。但如果人們不是僅僅因為利益而分裂,《無知的面紗》就很難達到正義的目的。

我們可以想象在無知之幕打開之前,有這樣壹個人。無論他出生在上層社會還是下層社會,他都會為了別人的權利而放棄自己的權利,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他有博愛精神。

如果他和壹個極端自私的人站在無知之幕面前,讓他們選擇未來的生活,慈善家會說:“我願意放棄自己的利益來幫助妳,因為無論我出生在什麽家庭,我都可以無條件地為社會服務。如果我有錢,我會把錢給更多的窮人。如果我很窮,我會繼續工作壹輩子,為社會創造財富。我不認為人生的意義只能用自己獲得的金錢或權力等壹切外在的東西來衡量,而是用經歷的挫折和獲得的成長來衡量。”

可想而知,極度自私的人,非常願意將自己的權利最大化,免費獲得最大的利益。

我們可以說,即使兩個人坐下來討論合同條款,似乎也無法實現我們認為的正義。

根本原因是這兩個人因為道德標準和世界觀的不同,對正義的理解不同,更談不上對如何建設好社會的分歧。

正如休謨提到的,在某些情況下,正義的概念是不適用的。如果物質極度匱乏,那麽人們以生存為前提,沒有人會關註正義是什麽;在物質豐富的情況下,正義是不存在的,因為人們不會在任何分配問題上發生沖突。因此,羅爾斯契約還應該增加壹個前提,即社會物質處於稀缺和豐富之間的狀態。

1.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享受最廣泛的平等和自由的基本制度,這個制度與人人享有自由的類似制度是相容的。

2.社會和經濟不平等將以這樣的方式安排:

(1) ...為了最少受益者的最佳利益:

(2)此外,職位和職位在公平和機會平等的前提下對所有人開放。

前者是平等自由原則,規定人有最大的自由和平等的權利義務,在不平等狀態下這種權利優先於差別原則和機會均等原則。

“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也被認為是差別原則,可以這樣理解:偏遠山區的孩子高考可以適當加分。

在遵守這壹原則之後,平等機會的原則應該得到尊重。換句話說,如果大家同時去壹所大學,那麽就應該給他們和這所大學的畢業生壹樣的機會,讓他們在離校後競爭壹個職位。當然這裏說的情況要拋開其他會影響比賽結果的外部因素或者社會因素,比如社會關系,面試官的個人喜好等等。

但無論妳做出什麽樣的選擇,首先應該保證人的自由和不被脅迫做出任何決定。也就是說,如果壹個偏遠山區的孩子覺得自己不想上學,那麽受教育的權利就不能淩駕於他自由選擇的權利之上,即使我們認為教育對他的人生有益。

同時,羅爾斯似乎也認為差別原則,高考加分制度,使最少受益者的利益最大化,其存在是合理的。

如果用理性選擇的原則來解釋這個問題,羅爾斯願意選擇最大和最小,而不是最大和最大。

如何理解這兩個概念?我們可以想象這樣的場景。妳拿著壹袋金幣去賭石頭,老板會告訴妳有壹袋原石,裏面有壹些比較好的玉石。他可以保證每壹件顏色都不會太差,至少妳買這個包包不會虧,甚至賺壹點錢。但另壹袋原石可能包含無價之寶,也可能壹無所有。

這個時候只有兩個選擇,但是已經可以看出區別了。最大值和最小值是選擇前者的人,願意賭的人是選擇後者的人。

如果涉及到社會收入的再分配,也許前者希望整個社會的平均生活狀況得到改善,至少保證最貧困的人的生活能夠得到保障,是否會出現極端的財富,人類文明是否會取得最大的進步,都不是他最初關心的問題。

選擇後者的人可能並不在乎社會是否存在巨大的貧富差距,只要哪怕是壹部分人也能讓社會快速發展,或者我們常說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極其豐富。

因此,羅爾斯為了維護普遍平等,選擇了“最大最小”。用幽默的方式說,他更像壹個悲觀主義者。只要有可能,哪怕是百分之壹的可能,都會虧掉這筆錢,還是要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