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代——指法律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並由國家權力保障的行為規則。
現代詞典——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家權力保障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壹。反映統治階段的意誌,由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這裏——指狹義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我國現行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
壹般來說,它是指在壹個國家或地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其實際作用實際上與憲法相同。基本法意味著它不是永久的權宜之計,不實施憲法也能達到合法維護憲法秩序的效果。
這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法律,涵蓋國家和社會生活某壹方面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稱“壹般法律”,是指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憲法第六十七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如果其內容是規範性規定,而不是壹般性聲明或授權等文件,則視為狹義的法律。它壹般包括——憲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等。
廣義的法律:指整個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法: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作出的行政命令只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具有約束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規則除法律法規外,原則上對人民沒有約束力。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必須由人民選出的立法機關(即後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