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簿”和“帳簿”這兩個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意思不同:
帳簿的意思是指記載銀錢貨物出入的簿冊。賬簿是由具有壹定格式的賬頁組成的,用來序時地、分類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用以全面、系統、連續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是編制財務報表的依據,也是保存會計資料的重要工具。
2、用途不同:
帳簿的用途是用於記載銀錢貨物出入;賬簿的用途是用於記錄各項經濟業務,同時也是編制財務報表的依據和保存會計資料的重要工具。
擴展資料:
“賬簿”和“帳簿”的設置:
1、通過賬簿的設置和登記,記載、儲存會計信息。將會計憑證所記錄的經濟業務壹壹記入有關賬簿,可以完全反映會計主體在壹定時期內所發生的各項資金運動,儲存所需要的各項會計信息。
2、通過賬簿的設置和登記,分類、匯總會計信息。賬簿由不同的相互關聯的賬戶所組成。通過賬簿記錄,壹方面可以分門別類地反映各項會計信息,提供壹定時期內經濟活動的詳細情況;另壹方面可以通過發生額、余額計算,提供各方面所需要的總括會計信息,反映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綜合價值指標。
3、通過賬簿的設置和登記,檢查、校正會計信息。賬簿記錄是會計憑證信息的進壹步整理。如在永續盤存法下,通過有關盤存賬戶余額與實際盤存或核查結果的核對,可以確認財產的盤盈或盤虧,並根據實際結存數額調整賬簿記錄,做到賬實相符,提供如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4、通過賬簿的設置和登記,編報、輸出會計信息。為了反映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及壹定時期的經營成果,應定期進行結賬工作,進行有關賬簿之間的核對,計算出本期發生額和余額,據以編制會計報表,向有關各方面提供所需的會計信息。
設置原則:
任何單位都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業務的特點和經營管理的需要,設置壹定種類和數量的賬簿。壹般說來,設置賬簿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賬簿的設置要能保證全面、系統地反映和監督各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為經營管理提供系統、分類的核算資料。
(二)設置賬簿要在滿足實際需要的前提下,考慮人力和物力的節約,力求避免重復記賬。
(三)賬簿的格式,要按照所記錄的經濟業務的內容和需要提供的核算指標進行設計,要力求簡便實用,避免繁瑣重復。
稅務規定: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2、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4、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6、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7、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8、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9、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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