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新華字典 - 藏文的藏文的三次厘定

藏文的藏文的三次厘定

每種文字創制之初都不可能十分完善,需要在運用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漸規範,日益完善,藏文同樣有壹個發展過程。據藏文史籍記載,藏文在歷史上曾進行過3次較大規模的厘定規範,分別是8世紀中葉—9世紀初葉,9世紀中葉,11世紀初葉。

從8世紀中葉墀松德贊(730—797)至9世紀初葉墀德松贊(?—815)時期,是藏文的首次厘定規範時期。這壹時期出現了著名的九大譯師,其中白若雜納根據當時譯語的發展和規範需要,編寫了規範譯語的翻譯工具辭書《梵藏詞典》。這是藏文辭書史上的壹個裏程碑。

吐蕃贊普墀祖德贊(熱巴巾,803—841,即漢文文獻《唐書》所記的可黎可足)時,集藏、印著名譯師,專設譯場,統壹譯名,規定譯例,校訂舊譯經典,新譯顯密經典,進壹步對藏文進行規範。藏史稱此為第二次厘定規範。這次規範中形成的藏文結構、拼寫規則、創造新詞語、表達新概念的規則至今未變。

規範:藏文史籍如《賢者喜宴》中記載得比較詳細,主要內容有:第壹,頒布厘定新詞術語的“法令”,確定工作主持人為缽闡布·貝吉允丹和定埃增二人。第二,確定了翻譯的三大原則,即翻譯要符合聲明學理論原則;譯文要忠實原文;譯文要通順易懂。第三,制定了音譯、意譯、直譯和改譯的方法。其中音譯規定:難以解釋的虛字詞或聲明理論不宜意譯的采用音譯;多義詞不能按它的某壹義來譯時,采用音譯;壹些詞意容易使人發生誤解或有歧義的,采用音譯。第四,規定4條註意事項。尤其規定,各譯場不得按各自方言土語翻譯和創造新詞術語,必須使用厘定規範了的語言;若確要創新字詞,必須理由充足而有根據,新創造字詞必須由贊普下詔批準後,方能使用。

文字厘定,嚴格而謹慎,成效很大。當時噶瓦·拜則、焦若·魯益堅參、相·益西德針等藏族譯師與印度班智達茲納米紮、達納希拉對舊譯典籍進行修訂,同時就顯密乘典籍如何譯法提出了處理方法,撰寫了《語合二章》,確立了聲明理論與藏語文互相吻合而又易懂的翻譯原則。還對藏文詞匯不規範以及譯語中存在的混亂現象,搜集整理編輯了壹部標準的藏梵文對照詞典《翻譯名義大集》,***收詞語9565條,分283個門類,此書後收錄於藏文大藏經的丹珠爾部雜部。這壹時期,吐蕃從印度聘請了很多班智達來藏,與本土大譯師壹起,按照規範了的藏文翻譯編寫了豐富的文獻典籍。

墀祖德贊時期對藏文的新規範,影響很大。現通行的藏文基本保留了這壹個時期修訂後的文字體系。某些原則和規定,至今仍閃爍著光芒。如上述第二條內容完全符合現代翻譯要求的“信、達、雅”三原則;關於音譯的原則規定也完全適用於現代。

吐蕃末代贊普達磨的五世孫阿裏古格王意希沃之子大譯師仁青桑布(958~1055)同入藏的印度班智達善護、德護、智護壹起,***同修訂文字,厘定新譯語。藏史稱此為第三次厘定規範。

藏族歷史上的幾次文字改革,采取了調整藏文字母體系、簡化正字法、規範詞語,並立法推行等措施,不僅促進了藏文的標準化和規範化,還對藏文的統壹和推廣應用,以及藏族文化的發展都起到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