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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麽辦法出國嗎?

出國留學的程序

(1)留學類別和條件

壹般來說,可以分為國家派遣和自費留學兩大類。

國家發經費有幾種情況:壹種是經費由國家相關部委支付;第二個是世界銀行的貸款;第三是校際交流。還有壹種是自籌資金,或親友資助,或享受國外獎學金,由個人申請,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列入國家計劃。出國手續和公職人員壹樣。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自費公學”。

自費留學由私人或親友資助,或享受國外獎學金。出國手續由個人辦理。

1,公派留學生條件

(1)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思想品德優秀,在實際工作和學習中表現突出,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經營狀況

出國的大學生應該是成績優異的高中畢業生。出國研究生應是大學畢業以上的優秀人員,並應根據不同學科的特點規定出國前的實際工作年限。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應是教學、科研、生產的骨幹,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在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工礦企業等部門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特別優秀或因工作需要可適當縮短),或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兩年以上,或從事職業技術教育本專業工作兩年以上。留學生和訪問學者的年齡應根據出國留學的不同類型確定,壹般不得超過50歲。副教授或副研究員的短期(三至六個月)訪問學者可適當放寬。

(3)外語條件

各類出國留學人員應掌握相應國家的語言,能熟練閱讀外文專業書刊,具有壹定的聽、說、寫能力,經過短期培訓,能用外文進行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出國的大學生和研究生的外語能力必須達到能夠聽課的水平。

(4)身體狀況

各類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健康狀況必須達到規定的出國留學標準,經省、市醫院檢查合格並取得健康證明(證明有效期為壹年)。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拔

(1)正式留學人員是指根據國家建設需要,由國家和有關部門、地方、單位通過各種渠道有計劃地派出的人員。

根據國家統壹計劃,在全國範圍內統壹招生、選拔、派遣、實施,由國家正式派出出國留學人員(以下簡稱“國家公派”);根據部門、地方和單位的計劃,向本地區、本單位招收、選拔、派遣學生,並執行部門、地方、本單位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包括經本單位同意和支持,通過獲得各種獎學金、貸款、補貼而納入派遣計劃的人員),是各部門、地方、本單位的公費出國留學人員(以下簡稱“公派”)。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分為大學生、研究生、進修生和訪問學者。

(3)出國留學人員本科、專科、研究生的學習期限壹般由派出單位根據對方國家的學制確定。出國留學和訪問學者的期限,根據學習和研究項目的實際需要,壹般為三個月至壹年,特殊情況可為壹年半,由派出單位根據派遣計劃確定。

(4)派出單位應幫助和指導公派留學人員選擇在國外學習、研究、實習或從事研究的單位。這些單位應該具有較高的水平或專業知識。

(2)留學人員申報程序和經費管理辦法。

1,公派留學人員申報程序

公派出國留學的程序是:符合公派出國留學條件的人員,在領取國外學校的入學許可和外匯補貼證明後,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由所在單位按隸屬關系向其上級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經上級批準後,由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負責出國。

享受其他機構獎學金或補貼的公派留學人員,出國時未領取現金補貼的,可向派出單位申請預支外匯額度(非貿易外匯壹式三聯)。用於購買機票;由親友資助的,可憑本人護照、所去國家的入境簽證、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自帶人民幣用於境外旅行費用,並按規定到中國銀行申請外匯。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工資、工齡及相關經費管理辦法

(1)在批準的留學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在國內計算工齡。政府派遣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取得博士學位後,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計算工齡。派往國外攻讀學位的在職人員,學習期間工資待遇按國內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出國安家費、差旅費、留學期間學習生活費,研究生、大學生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按照國家統壹規定辦理。

(三)出國安家費、出國旅費、留學期間的學習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回國休假的往返旅費,參照國家統壹規定和派出單位的具體情況,按派出部門、地方和單位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公派大專生、研究生自費回國休假探親,在不影響學業的前提下,由駐外使領館審批。

(5)公派留學回國人員壹般應回原單位工作。因所學不能充分發揮專業特長的,由所在單位酌情向上壹級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報告。

3.留學生因公護照申請表。

下列因公出國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持因公普通護照:

(1)根據協議、合同派遣出國合作研究、講學、教學的留學生、研究生、進修生、訪問學者或相關人員;

(2)派往國外實習、培訓、監造和檢驗的人員。

上述因公普通護照的簽發機構為中國外交部或授權受理的省市外辦。

(3)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辦法

1、國內員工申請出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審批辦法

(1)申請人應向所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原因、內容和期限。

(2)所在單位組織專家、教授對擬聘“博士後”的研究方向或實踐範圍進行評議並簽署意見,經單位領導同意後,報部或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國(境)主管部門審批。

(3)出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費用壹般由派出單位解決。

(4)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期間,國內工資照發。

2、研究生出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出國實習。

(1)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欲直接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應提前向其國內派出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提交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國內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後,應在三個月內組織有關專家、教授進行評議並簽署意見,單位領導審批後通過有關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人。如果三十個月後還得不到派出單位的答復,就由我們駐外使領館審批。

(3)申請人在與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單位妥善聯系並收到聘書後,由本人向國內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申報“博士後”的研究方向或實習範圍、單位和期限。其研究課題或實習的業務範圍與原申請批復不壹致的,應重新報批。

(4)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的壹切費用,包括完成“博士後”研究或實習後回國的旅費,均由本人承擔。

(5)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如欲轉往第三國進行“博士後”研究或實習,壹般應回國壹段時間後再申請。因特殊需要從國外直接轉往第三國的,應提前六個月提出申請,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

(6)壹般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期限為壹年至壹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