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曠工違反了什麽紀律?
從《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來看,曠工不屬於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根據《新華字典》釋義,曠工即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缺勤;有關內容規定,曠工是指勞動者因私無故不正常出勤,是壹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故筆者認為,公務員曠工違反了勞動紀律,本質上是不按要求報告個人去向、不嚴格執行請示報告等組織制度的行為,與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行為錯誤性質相似,違反了組織紀律的相關規定。若曠工達到情節較重的程度,應根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給予行為人紀律處分。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壹)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