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劊”讀“guì”,聲母為“g”,韻母為“ui”,聲調是去聲,在古音中,“劊者,斷也,從刀,會聲”。
劊子手也稱行刑者,是古代對於從事直接處決犯人的職業的人的壹種稱呼。 現泛指以各種方式殺人的兇手,比喻鎮壓人民、屠殺人民的專制統治者的爪牙,也可以用來當作罵人“殘忍,作惡多端”的意思。
擴展資料:
古代刑罰體系
中國自隋唐正式確立和完善封建制五刑後,在刑罰體系上歷代相沿不廢,影響後世壹千余年。作為封建法律楷模的唐律,在刑罰制度上再次肯定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自是,宋、元、明、清各朝在立法上都承此而相沿不改。
雖然到了宋朝時又曾實行過“折杖法”,即用杖刑代替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罰,但仍沒有明確廢除五刑制度。南宋及遼、金、元、明、清各朝雖然又在死刑中增加了淩遲刑,但從刑罰體系而言,直至清末變法,始終沒有脫離“五刑”的範疇。
百度百科——劊子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