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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義的概述

這是聖經中壹極其重要的神學概念;常見的形式,無論是名詞「稱義」(justification),動詞主動「上主所稱為義的(人)」(to justify)或動詞被動「被稱為義的人」(to be justified)等,經常均屬法庭上的用語,指法官(審判者)的宣判無罪(申廿五1)。上主常被喻為人類的審判者(詠九4;卅三5;耶十壹20);他的審判是公義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創十八25)是因為上主是全然公義的(詩壹四五17)在他沒有不公平的作為(申卅二4;索三5)。倘若上主降怒在惡人身上是他的不義的話,上主又怎能審判世界呢?(羅三5~6)。然而,上主雖是公義的,他恨罪惡,懲罰人的罪行,但卻寬恕接納那些樂意以信心回應他的罪人(詠卅二1~5;路十八9~14;宗十48;若壹壹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