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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歷史意思

請問法律解釋裏的歷史解釋什麽意思

法律解釋根據解釋方法的不同

1、歷史解釋:歷史解釋是對某壹法律規範產生、修改或廢止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歷史條件的研究作出說明,同時將新的法律規範同以往同類法律進行對照、比較,以闡明法律的意義。強調依據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所依據的事實、情勢、目的等來探知立法者意思

2、目的解釋:目的解釋是指從法律的目的解釋對法律所作的說明。根據立法意圖,解釋法律條款

3、當然解釋:當然解釋是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某壹行為當然應該納入該規定的適用範圍時,對適用該規定的說明

4、社會學的解釋:社會學的解釋是指以社會效果、社會目的為根據,對法律進行闡釋和說明 5、合憲性解釋:合憲性解釋是指依憲法及位階較高的法律規範解釋位階較低的法律規範的壹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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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壹、法律發展的概念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範、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

其具體內容包括: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範、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壹。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量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征(壹)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壹。(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壹。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壹。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壹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準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壹)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壹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壹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法字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的不同表象及含義關於法律文化的

中文“法”字的來源,古代曾有神獸決獄的傳說:相傳在很久很久以前,有壹個部落聯盟生息在黃河流域.該部落聯盟首領舜委任臯陶為司法官.臯陶正直無私,執法公正,非常受人愛戴.他在處理案件時,若有疑難,就令人牽出壹頭神獸,該神獸名廌,又名獬豸.《異物誌》說:“東北荒中,有獸名獬,壹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漢代王充《論衡·是應》說:“鹿者,壹角之羊也,情知有罪,臯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斯蓋天生壹角聖獸,助獄為驗.”此獸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說它同麒麟相像.它的頭上長著壹支獨角,鋒利無比,故又俗稱獨角獸.獬豸有分別罪與非罪的本能,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見人爭鬥時,用它的壹只角向無理、有罪的壹方觸去,是非曲直,立見分曉.這就是中國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謂神明裁判,就是借助於神的力量和方式來考驗考察當事人,以確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無罪的原始審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訴訟裁決及其形式披上神聖的外衣,使人誠心信服.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寫作“灋”,與其它漢字壹樣,是壹個絕妙的意象豐富的象形文字.漢代許慎《說文解字》說:“灋,刑也.平之如水,故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灋由三部分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壹說喻示法象水壹樣平,是為公平、公正;壹說將人犯置於水面凜去.廌(音zhi),神獸.《說文解字》說:“解廌,獸也.似山羊壹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象形從豸者.凡廌之屬,皆從廌.”《後漢書·輿服誌》說:“獬豸神羊,能別曲直.”在這裏,廌為圖騰動物,壹角之聖獸,代表正直、正義、公正,或說是正義之神(性直惡曲),具有審判功能、職能,能為人分清是非曲直、對錯,助獄為驗.去,“人相違也”.去即對不公正行為的懲罰.壹說判決把人驅逐出去,從原來的部落、氏族中驅逐出去,於水上凜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決,由神獸“觸不直者去之.”由此可知,(1)法是壹種判斷是非曲直、懲治邪惡的(行為)規範,是正義的、公平的.(2)法律是壹種活動,是當人們相互間發生爭執無法解決時,由廌公平裁判的壹種審判活動;是當人們的行為不端、不公正時,由聖獸行使處罰的懲罰活動.(3)法律的產生、實施離不開廌這壹聖獸,它是社會權威力量的代名詞,是社會強制力的代表,沒有聖獸作為切實保障機制,法律沒有神聖性,無法發揮出它的功能、威力.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法與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春秋戰國時期有刑書、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這裏的刑,原為?,出於井田,含有模範、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釋法,表明模範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罰.《鹽鐵論》:“法者,刑罰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法古代中國法又往往與律通用,“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不也.”(《唐律疏義》)據史籍記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從此“律”字廣泛使用,其頻率高於法,中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稱刑統,元朝稱典章.《說文解字》說:“律,均布也”.段玉裁註疏說:“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壹而歸於壹,故曰均布.”管子說:“律也,定分止爭也.”律原為音樂之音律,音樂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長七尺.律後來引申為規則、有序,範天下之不壹而壹,成為規範所有人及其行為的準則,即規範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於整齊劃壹(統壹、協調).《史記?律書》說:“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軌,壹於六律,六律為萬事之根本焉.”丘浚說:“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止,律以著法,所以裁判群情,斷定諸罪.”(《大學衍義補》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壹起使用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又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滅六國,“法令由壹統”,二世用趙高,早法令,“更為法律”.(始皇本記)後來漢代晁錯曾經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後漢書》有“臯陶造法律”等說法.但總的說來,“法”、“律”兩字是分開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廣泛使用.除了上述幾字與法字有關外,古代作為社會規範的“禮”,也是法律,與法有壹定的聯系.當然,禮不是訴諸刑罰的.古代漢語中“法”的含義是復雜的多樣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意義是:(1)法象征著公正、正直、普遍、統壹,是壹種規範、規則、常規、模範、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準和基礎.(3)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後盾的.西文中在西方語言中,LAW含有法、法律的語義的詞更為復雜.從語源來說,西方的“法”壹詞都來自拉丁文.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譯為法,同時又有權利、正義、公平、或規律、規則等內涵.英語有law、norm、rule、act等詞,其。

我國法律的發展史是什麽

中國法學歷史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

1、律發展到壹定程度 。

2、壹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

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1、先秦時期。

2、秦漢至清末。

3、清末至中華民國。

4、至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後。

從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以律學為主幹·從公元前211年到19世紀中葉,兩千多年歷史中,中國法學走過了壹個以儒家學說為主導,融合法家道家等諸多學說的發展過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法律文化系統,典型表現在儒家化的律學的興起與發展。秦代開始法學領域出現律學。它是根據儒學原則對以律學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註釋的法學。律學濫觴於秦,發展於兩漢,昌盛於魏晉,至唐達到巔峰,唐以後逐漸衰落。

三、近代中國法學發展概述。

四、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後的法學發展概述 。

馬克思主義法學歷史。

壹、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立。

二、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心貢獻。

三、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中國化中編 。

法律基本知識法律的本質 狹義方面 人定法: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階層的***同意誌和根本利益,由國家制定和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通過規定權利、義務,設定權利、職責以維護社會秩序的壹種特殊行為規範。

壹法律是國家意識的壹種表現形式

二法律體現為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集團和意誌,同時也保障社會公***利益

三法律所體現的意誌歸根結底源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法律特征壹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規範的壹般特征

(壹) 法律的規範性 指法律作為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而具有的,規定人們可以做什麽,應該做什麽或不應該做什麽,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壹個模式標準或方向的屬性。

(二) 法律的概括性 指法律的對象是壹般的或抽象的某壹類的人和事,而不是具體的、特定的個人和事法律在同樣的條件下可以反復適用,而不僅適用壹次。

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壹、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範、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範、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壹。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量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征

(壹)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壹。

(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壹。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壹。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壹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準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壹)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壹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

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壹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怎麽理解“以法律解釋歷史,以歷史解釋法律”

這句話包含了兩個意思,以法律解釋歷史,就是說,當時當地能發生什麽樣的事情,都是由當時的客觀事實決定的,這裏的法律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官方頒行的法律法規,而是客觀規律、客觀實際的代稱;以歷史解釋法律就更好理解了,就是說,不同歷史時期的政策法規都是有歷史根源的,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施行特定的法律是由當時的歷史決定的。

這個問題歸結到壹點就是要遵循客觀規了,實事求是,法律的發展要與時代的進步相適應,同時,時代的前進方向也會受到當時的法律政策的影響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發展認識如下:

法,也稱法律。就廣義而言,是由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它包括憲法、法律(就狹義而言)、法令、行政法規、條例、規章、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由壹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並為壹定的經濟基礎服務。法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壹項重要工具,它以規定人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其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壹些觀點認為,法是階級社會中特有的社會現象,它伴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也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體和法的產生是同時進行的,法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據我國第壹部字典《說文解字》解釋:"法,刑也,平之如水, 從水。法,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從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語言中,"法"的詞義,也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然而,在階級社會裏,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法所體現的只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社會主義的法,是從具有階級性的社會規範向反映社會全體成員***同意誌、維護全社會***同利益的社會規範過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調整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兩類不同性質關系的功能外,還對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法的歷史類型是向前發展變化的,其原因在於人類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基本的矛盾: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生產力具有活躍性、革命性,當其向前發展變化到壹定程度就會引起生產關系發生與之相對應的變化。生產關系的總和就是經濟基礎,生產關系的變化也就是經濟基礎的變化,當生產力變化引起生產關系(經濟基礎)的變化出現了壹定量的變化時,那麽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包括法律等等在內的上層建築就會發生局部的變化。當生產力發生根本性質的變化從而引起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也發生根本性質的變化時,則會導致建立在這種經濟基礎之上的包括法律在內的上層建築發生歷史類型的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