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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是什麽意思

打人,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打人的意思是用手或手拿器具打、敲、擊、砸、撞、抽在對方身上,使人受傷。用腳的不算“打”,叫“踢、蹬、踹、掃”。

打人,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意思,屬於惡意的主動攻擊他人,致使對方造成身體上的損害。如果傷害達到壹定程度,就會受到法律的約束。不論是民法、刑法、治安處罰法都對此有所規定,所以,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民事處罰、刑事處罰等,視情況而定。

如果傷害結果是輕傷或者重傷,嚴重的致人死亡,打人者就構成刑事犯罪,會被法院判刑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