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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坑殺是怎麽殺的

坑殺不是活埋。。。。。。。

戰國時秦趙長平之戰,秦軍“前後斬首虜四十五萬人”,戰後對40萬投降的趙軍“盡坑殺之”,只放回了年紀較小的240人。近期在長平古戰場的考古中,發現了不少屍坑,屍坑中的屍體都有創傷,骨骸中遺有箭頭,有的骨骸上還遺有鉤子。

於是就有壹種觀點:趙軍並沒有40萬人投降,因為活埋的士兵屍體上不會有創傷,而考古發現的屍體上都有明顯的刀砍箭射的痕跡。

這種觀點成立首先要有壹個前提,即“坑殺”的意思是“活埋”。在網上搜索長平之戰、焚書坑儒,很多都把“坑殺”解釋為“活埋”。《興華字典》對“坑殺”也解釋為“活埋”。望文生義,“坑”即是“低窪”、“挖坑”,確實讓人聯想到“活埋”。

但是,“坑殺”絕對不是活埋。

中國古書有壹個非常普遍的現象——通假字,即用讀音相同或者相近的字代替本字,如“女還,顧反為女殺彘。”(《曾子殺彘》)中的“女”,並不是女人、女孩,而是通假“汝”。通假字的大量存在,是造成中國古書難讀的禍首之壹。本人中學時代,語文課的壹個必做功課就是熟記學到的通假字。

司馬遷寫的《史記》記錄長平之戰時所詞是“阬殺”,我們現在看到的“坑”應該是“阬”的通假字。

古代戰爭中有壹個陋習。勝利者為了炫耀武功,收集敵人屍首,封土築成高冢,稱為“京觀”。畢竟由眾多的屍骸堆積而成的“京觀”可以滿足勝利者的英雄感、成就感和自豪感!杜預註曰:“積屍封土其上,謂之京觀。”說得十分明白。

《梁書·武帝紀中》曰:天監十壹年四月戊子,詔曰:“去歲朐山大殲醜類,宜為京觀,用旌武功。但吊民伐罪,皇王盛軌,掩骼埋貲、仁者用心。其下青州刺史悉使收藏。”是說去年用敵軍士兵的屍體築成京觀,今年要地方政府安排掩埋。

《舊唐書·太宗紀》:“貞觀五年七月,遣使毀高麗所立京觀,收隋人骸骨,祭而葬之。”從此條記載也可以看出,“京觀”是由聚骸骨所成,沒有掩埋的,否則也不需要“祭而葬之”了。

《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記載:“乃挾詐而盡阬殺之,遺其小者二百四十人歸趙。”此條記載中“挾詐”可知是欺騙,使投降趙軍士兵喪失警覺,從而達到分割屠殺的目的。因為“京觀”是“積屍封土其上”,並非“活埋”,所以考古發現的骨骸上都有明顯的創傷痕跡也就很好理解了。

《史記·秦始皇本紀》:“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阬之鹹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興華字典》解釋是將這些人“活埋”。如果是“活埋”,要展示的東西被掩埋了,如何“使天下知之”?如何達到“懲後”的目的?

秦是以法治國的,從史籍和1976年湖北雲夢縣睡虎地出土的竹簡記載看,秦的刑罰大約可分為死刑、肉刑、徒刑、笞刑、髡耐刑、貲刑、贖刑、廢、誶,收、連坐等十二種。死刑有戮、戮屍、棄市、磔、定殺、族、夷三族、梟首、車裂、腰斬、體解、囊撲、剖腹、蒺藜、鑿顛、抽脅、鑊烹。“活埋”並不是死刑的壹種。實際上,中國幾千年法律歷史,都沒有“活埋”這種死刑。

《史記·項羽本紀》:“於是楚軍夜擊阬秦卒二十余萬人新安城南。”此條記載在“阬”前有個“擊”字,即使對二十余萬降卒先擊殺,然後“積屍封土”,築成“京觀”。

《漢記·王莽本紀》記載,王莽在平息壹次叛亂後,下詔處理叛亂者的家屬“取反虜逆賊之鯨鯢,聚之通路之旁,濮陽、無鹽、圉、槐裏、盩厔凡五所,各方六丈,高六尺,築為武軍,封以為大戮,薦樹之棘。建表木,高丈六尺。書曰‘反虜逆賊鯨鯢’,在所長吏常以秋循行,勿令壞敗,以懲淫慝焉。”在這條記載中,“鯨鯢”指兇惡的人(反叛者家屬);“武軍”是“京觀”的另壹名稱。而且“方六丈,高六尺”的規定,非常明顯地說明不是“活埋”。另外,“在所長吏常以秋循行,勿令壞敗”,地方官要定時檢視、維護。如果“活埋”,就根本不需要這麽麻煩了。

《資治通鑒·晉紀三十九》曰:“義熙十二年十月,檀道濟破西秦兵,逼近洛陽,姚洸出降。道濟獲秦人四千余人。議者欲盡坑之以為京觀。”這裏“坑”和“京觀”在同義句出現,也反映出“坑”的目的是“京觀”,而非“活埋”。

《資治通鑒》記載五胡後期北魏與後燕的參合坡大戰(公元395年11月),北魏大勝,“燕兵四五萬人,壹時放仗斂手就禽”,北魏對這些降兵的處理是“乃盡坑之”。如果只看此處,很容易理解成北魏“活埋”四五萬的降卒,但是後面的記載非常明白的解釋了“坑”的含義。公元396年3月,後燕皇帝慕容垂帶兵再征北魏,路過參合坡,“見積骸如山”。這裏的“山”正是“京觀”,那麽前言之“坑”也就是“積骸”成“京觀”。

我們在閱讀古書的時候,要註意古今的差別,不要望文生義。古文中的“坑殺”指的是“積屍封土”,而非想當然的“活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