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1月1 日,人民銀行再次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1.7],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2] ,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不再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規模大小分別制定。擴大商業銀行自主定價權,提高貸款利率市場化程度,企業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擴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