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寫法:點、橫、撇、點、撇、點、撇、橫、撇、捺。
效(拼音:xiào),是漢語通用規範壹級字。此字始見於商代甲骨文。此字本義指訓誡、教誨,引申指效法,又引申指效驗、檢驗。秦簡中的“效律”就是查驗官府物資財產的法律。還通“交”,指交納。甲骨文、金文中用作人名。
形聲字。從攴,交聲。形旁攴是人持器械之象,表示效字本義與持械訓教有關,聲旁交是人交脛而立之象,在效字中表聲,效與交並牙音或牙喉鄰紐、宵部。交是效的源頭、聲首、初文,甲骨文已見此字。
故書以交為效,《周禮·秋官·大行人》 “歸脤以交諸侯之福”,清俞樾交讀效,後乃造專字。甲骨文已見效字,時攴或作又(又與攴是形義皆近偏旁之更替),位置可左可右。西周固定為左聲右形,成為主流結構。戰國時攴下或加壹飾筆作字形,結果“又”成為上攴下寸的***用體。
康熙字典
《廣韻》胡敎切《集韻》後敎切《韻會》後學切,?音校。《說文》:象也。《玉篇》:法效也。《廣韻》:學也。《增韻》:放也。《易·系辭》:效法之謂坤。《左傳·莊二十壹年》:鄭伯效尤。
又《禮·曲禮》:效馬效羊者,右牽之。註:效,猶呈也。又《左傳·文八年》:效節於府人而出。註:效,猶致也。又《左傳·昭二十六年》:宣王有誌,而後效官。註:效,授也。又《廣韻》:效驗也。《前漢·藝文誌》:儒者,己試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