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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性是壹種文化構件類別怎麽解釋?

族群(ethnic group)或族性(ethnicity)是指其成員彼此認同的壹群人,這種認同通常是建立在假定的***同譜系或祖先的基礎上的。[1]族性也被——在其他人看來——界定為壹個獨特的群體[2],由***同的文化、語言、宗教、行為或生物學方面的特征來加以規定。[1][3]

按照某些人的看法,“族性是人類生活中的基本因素:它是內在於人類經驗中的壹種現象。”[3]然而另外壹些人則認為,族裔身份只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才會形成。[4]導致這種身份判定行為之出現的過程,被概括為族裔形成(ethnogenesis)。總的來說,壹個族群的成員聲稱擁有跨越時間的文化連續性,盡管歷史學家和文化人類學家已經用文獻證明,許多意味著過去之延續的價值、實踐和規範,都是相對晚近時期的發明。[5]

界定族性

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曾經評論道,“整個族群概念是如此復雜和含混不清,或許最好是完全放棄它。”[6]

但是不管怎麽說,韋伯還是提出了壹個被許多社會科學家所接受的族群的定義:“它指的是這樣壹些人類的群體,由於他們在身體類型或生活習俗方面——或兩者兼而有之——的相似性,或者是殖民和移民的記憶,他們主觀上相信他們有***同的世系;而且,無論客觀的血緣關系是否存在都無關緊要。”[6]

人類學家羅納德?科恩(Ronald Cohen)在壹篇對韋伯以來族群的人類學和社會學研究的評論中表示,盡管許多族群主觀上斷言擁有***同的世系和文化的連續性,客觀上常有和這種斷言相反的證據。[7]哈羅德?伊薩克(Harold Issacs)識別出族性其他的變音符號(區別性標記),其中包括體表形態、姓名、語言、歷史和宗教;[8]這個定義已經被收入到壹些字典中。[9]社會科學家因而關註族裔身份的不同的標記是怎樣、何時以及為何變得顯而易見的。由此,人類學家瓊?文森特(Joan Vincent)註意到,族裔邊界常常具有變動不居的特點。[10]羅納德?科恩得出結論,族性是“壹系列嵌套在壹起的包容和排斥的二分法”。[7]他同意瓊?文森特的觀察,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即“族性……在邊界上可寬可窄,視政治動員的具體需要而定。”[7]這或許就是為何世系有時候是族性的標記有時候又不是的原因:族性的哪壹個變音符號凸顯,取決於人們是縮小還是放大族裔的邊界,而他們是縮小還是放大邊界則通常取決於政治形勢。

族性與種族

族性和種族是相關的兩個概念,因為兩者通常都是按照***有的譜系來加以界定。[11]通常,族性還意味著***有文化、語言、行為或宗教上的特征。與之形成對比的是,種族則指向“遺傳顆粒(基因)和身體特征的某些集中表現(相對於其頻率和分布而言),它們出現,起伏不定,由於地理和/或文化上的區隔,最後常常消失。”1950年,由當時壹些國際知名學者(包括阿什利?蒙塔古(Ashley Montagu),克勞德?列維-斯特勞斯(Claude Lévi-Strauss),貢納?米達爾(Gunnar Myrdal),儒連?赫胥黎(Julian Huxley)等)簽署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聲明《種族問題》指出,“民族、宗教、地理、語言和文化群體並不壹定和種族群體重合:這些群體的文化特征並未表明與其種族特征有遺傳上的聯系。因為‘種族’壹詞廣泛用於日常交流時就會習慣性地犯下這種嚴重的錯誤,最好是在談及人類種族時完全放棄‘種族’壹詞而使用‘族群’的說法。”[12]

族性和民族

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涉及到跨國移民或種族擴張的時候,族性是和民族性聯系在壹起的。許多人類學家和歷史學家,在厄內斯特?蓋爾納(Ernest Gellner)[13]和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14]工作的基礎上,認為民族和民族主義是隨著十七世紀現代國家體系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在“民族國家”的興起中達到頂點,在這些“民族國家”中,假定的民族邊界和國家邊界(或者說在理想上)相重合。因而在西方,族性的概念就像種族和民族概念壹樣,是在歐洲殖民擴張的語境中發展起來的,當時重商主義和資本主義推動了人口的全球流動,與此同時,國家的邊界被更加清晰和嚴格地界定。十九世紀,現代國家壹般都是通過宣稱它們代表了“民族”而尋求合法性。然而,民族國家總是包含了那些由於種種原因被從民族生活中排除在外的人群。被排斥的群體的成員因而要麽要求平等基礎上的融入,要麽就尋求自治,有時候甚至要求完全的政治分離,建立他們自己的民族國家。[15]在這種情況下——當人們從壹個國家遷移到另壹個國家[16],或者壹個國家對其民族邊界之外的人群進行占領和殖民的時候——,族群是由那些認同於某個民族但生活在另壹個國家中的人們構成的。

族裔-民族沖突

有時候族群受到國家或其機構的不利態度或行動的損害。在二十世紀,人們開始主張族群間或族群成員與國家間的沖突,可以而且應該通過下述兩種方式之壹得到解決。壹些人——如尤根?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和布魯斯?巴裏(Bruce Barry)——認為現代國家的合法性,必須建立在自治的個人主體的政治權利之觀念的基礎上。按照這種觀點,國家不應承認族裔、民族或種族的身份,而是實行所有個人的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另外壹些人——如查爾斯?泰勒(Charles Taylor)和威爾?吉姆利卡(Will Kymlicka) ——則認為自治的個人本身是壹種文化的建構。按照這種觀點,國家必須承認族裔身份,並建立起這樣的程序,通過這種程序,族群的特定利益可以被容納在民族國家的邊界之內。

十九世紀見證了族裔民族主義的政治意識形態的發展,當時種族的觀念是和民族主義聯系在壹起的,最早是由德國的理論家——包括赫爾德(Johann Gottfried von Herder)——提出來的。關註於種族紐帶——這種紐帶主張排除歷史或歷史語境——的社會的出現,導致了民族主義目標的正當化。有兩個歷史時期經常被引作這方面的例證,那便是德意誌帝國鞏固和擴張的十九世紀,以及第三帝國時期,它們都是在這樣壹種泛族裔的觀念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即政府只是在奪取壹直以來在族裔上都屬於德國人的土地。那些遵循民族國家模式的後來者,例如從奧斯曼帝國和奧匈帝國的瓦解中興起的近東和東南歐國家,以及從前蘇聯的解體中形成的國家,它們的歷史表現出族裔間沖突的特點,這些沖突在世界其他地區通常是出現在多族裔國家的內部,而不是它們之間。因而,這些不同的沖突經常被誤導性地標記和描繪成“內戰”。

二十世紀的最後幾十年,北半球的大部分國家都出現了大規模的移民。法律體系及官方意識形態強調種族的平等,禁止族裔上的歧視。

具體國家中的族性

在美國,與族群相關的集體被特別指認為“族裔”。各種拉丁美洲族群,再加上西班牙裔或葡萄牙裔種族的混合,總是被構造為兩種集體,要麽是“西班牙人”,要麽是“拉丁美洲人”,視妳在這個國家生活的地區而定,這壹點在美國表現得最為顯著。許多以前被指認為“東方人”的族群現在被指認為亞洲族群,同樣也壹起被籠統地當作“亞洲人”。“黑人”和“非裔美國人”兩種說法盡管不同,通常都是用來描述那些土生土長且壹般都處於統治地位的非洲人的後裔。甚至“白種美國人”的種族式說法,壹般指的也是原先來自歐洲現在生活在北美的那些人。“中東人” 是那些來自中東——即西南亞和北非——的人。這些國家包括伊朗、沙特阿拉伯、埃及等。(關於美國人口調查局制定的官方的族裔分類,參見Ethnicity (United States Census))

在英國,族群的分類在過去引起過爭論,特別是在2001年人口普查的時候,當時這樣壹種分類的存在及性質出現在人口普查登記表上,從而變得廣為人知。英國使用不同的分類標準,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或許最為人接受的是全國統計的分類法,也就是2001年英格蘭和威爾士人口普查使用的分類法(列表見Ethnicity (United Kingdom))。與官方政策相反,在術語的應用方面存在著壹個重要的差異,在英國和歐洲,“東方人”壹詞被普遍使用,並不含有負面的意義,而在英國,亞洲人則通常專用於來自印度次大陸的人(詳情參見Oriental 和 British Asian)。

中國官方承認有56個民族,其中最大的漢族。許多少數民族保持著他們自身獨特的文化和語言,雖然許多民族也變得越來越像漢族。有壹些民族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遭受了損害。漢族在整個中國都占據著支配地位,除了西藏和新疆以外,在這兩個地區漢族仍然是少數。有些時候人們可以選擇他們願意歸屬的民族,但是“混合種族”(mixed-race)卻不在選擇之列。在中國,所有的身份證都標明了身份證主人屬於哪個民族。(詳情參見“中國族群列表”(List of ethnic groups in China)和“中國的少數民族”(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當前,世界上族裔最多樣化的城市是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多倫多。

研究

人類基因組多樣性計劃(Human Genome Diversity Project (HGDP))已經嘗試繪制人類的DNA圖譜,它在不同的人群間會有變化,但差異不到百分之壹。這些數據會讓人們更清楚地了解壹些族群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