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教師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方面發展的法定義務。如僅為少量抄寫,也不至於違法,但方法確有不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