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作與做的區別?詳細!方法,
(壹)從語體色彩來看:“作”多用於具有書面語色彩的詞語;“做”多用於 具有口頭語色彩的詞語。這種情況與“作”出於文言,起源很早,而“做”出於 北方白話,起源很晚有關。即使是壹些後起的詞語,如果具有書面語色彩,也多 用“作”而不用“做”。 前者如:作罷、作別、作答、作伐、作廢、作古、作踐、作結(收尾)、作亂、 作孽、作陪、作祟、作息、作業、作俑、作戰、操作、動作、耕作、工作、勞作、 寫作、制作。 成語壹般用“作”而很少用“做”。例如:胡作非為、弄虛作假、為非作歹、 為虎作倀、無惡不作、尋歡作樂、以身作則、自作聰明、自作自受、作惡多端、 作法自斃、作壁上觀、作奸犯科、作繭自縛、作如是觀、作威作福等。 後者如:做鬼、做媒、做夢、做買賣、做圈套、做人家、做生活、做生意、 做手腳等。 (二)從語義特點來看:“作”表示的動作性不強,意義比較抽象;“做”表 示的動作性強,意義比較具體。 前者如:作案、作保、作弊、作惡、作風、作梗、作價、作臉、作派、作數、 作速、作為、作偽、作用、作證、炒作、合作、協作、運作、惡作劇等。 後者如:做飯、做手勢、做遊戲、做針線等。 (三)從語法特征來看:後面是雙音節動詞時, 多用“作”;後面是雙音節名 詞時, 多用 “做”。 前者如:作報告、作比較、作變動、作處理、作點撥、作調查、作鬥爭、作 分析、作貢獻、作介紹、作解釋、作了解、作努力、作思考、作說明、作妥協、 作犧牲、作修正、作演講、作咨詢等。 其中的“作”,現在也往往寫成“做”,但過去的慣例是寫為“作”。 後者如:做工程、做功課、做記號、做家務、做課題、做事情、做事業、做 文章、做物業、做學問、做業務等。 此外,與後面帶“作”的詞語搭配,壹般用“做”,而不再用“作” 。例 如:做作、做作業、做動作、做工作、做作文等。 (四)從詞義分別來看:各有適用範圍,又有交叉重疊。情況大致如下: 1.只用“作”或壹般用“作” (1)“起(起身、興起、振作、出現、發作)”之義,例如:日出而作、風浪 大作、壹鼓作氣,以及作怪、作嘔、隱隱作痛等,均只用“作”,而不用“做”。 (2)“寫作、創作” 之義,“作”“做”習慣用法有別。例如:作家、作者、 作畫、作曲、作文(寫文章)、作序、作傳(寫傳記)等,均用“作”。但是,“作 詩”寫為“做詩”,“作文(寫文章)”寫為“做文”,也無不可。“作畫”“作 曲”“作文(寫文章)”均用“作”,但如果後面是雙音節詞或多音節短語,也常 用“做”。例如:做文章、做小說、做壹張畫、做壹篇序、做壹支曲子等。 “作品、文章”之義,只用“作”。例如:作文(學生作為練習所寫的文章)、 大作、佳作、傑作、力作、擬作、習作、原作、著作、拙作、詩作、劇作、處女 作、代表作等。 (3)“當做、作為”之義,多用“作”。例如: 成語“過期作廢”“認賊作 父”“作死馬醫”(俗語為“死馬當活馬醫”),以及“以理論作指南” 等, 均 用“作”。這與“作”很早就有“當做、作為”之義有關。例如,《尚書·舜典》 中就有“樸作教刑(用木條抽打作為學校的刑罰)”之語。 “作為”不論是作動詞還是作名詞,只用“作”而不用“做”。“作為” 不 能寫成“做 為”。 2.只用“做”或壹般用“做” (1)“制造、制作”之義,用“做” 不用“作”。例如:做家具、做衣服等。 但俗語“為他人做嫁衣裳”,而成語則是“為人作嫁” 。 (2)“當、充任、擔任”之義,壹般用“做”。例如:做官、做客、做白領、 做母親、做奴隸、做職員、做商人、當牛做馬等。“做客”“做賊心虛”,又分 別寫成“作客”“作賊心虛”,《現代漢語詞典》選取的是前壹種書寫形式,而 《新華詞典》等辭書則恰恰相反,選取的是後壹種書寫形式。 (3)“結成某種關系”之義,“舉行、舉辦”之義,均用“做”,前者如: 做親、做夫妻、做搭擋、做對頭、做鄰居、做朋友等。後者如:做壽、做禮拜、 做滿月、做彌撒、做生日、做筵席等。 3.“作”“做”有大致分工 (1)“從事某種活動”之義,或用“作”或用“做”,或通用。“作”多用 於壹般性的活動,其意義和用法與“進行”相當。例如:作安排、作采訪、作承 諾、作沖刺、作補充、作貢獻、作溝通、作構思、作觀察、作擴展、作檢討、作 交代、作交流、作思考、作提示、作修改、作研究、作要求、作引導、作摘錄、 作註釋、作指示、作準備等。其中的“作”,現在常寫成“做”,但依慣例是寫 成“作”。“做”多用於事務性的活動或具體性的工作。例如:做工、做課(舉 行示範性或實驗性的公開課)、做活兒、做題、做藥(從事藥物推銷工作)、做賬、 做廣告、做家務、做卡片、做建材(做建材生意)、做 IT、做樓盤、做手術、做 房地產,以及做保養、做交易、做實驗、做營銷、做運動等。 此外,泛言“行事”之義,寫為“做事”。“主持並決定其事”之義,《現 代漢語詞典》采用的是“做主”,這種寫法已普遍為人們所接納,但寫成“作主” 也並非不可。 (2)“假裝、做作”之義,本來“作”“做”通用,如前面所舉的“裝模作 樣”“裝聾作啞”“裝腔作勢”,是《現代漢語詞典》中確定的書寫形式,應予 采納,但其中的“作” 原來都可以寫成“做”。作態、造作、作開心狀、強作 笑顏等,用“作”不用“做”。做鬼臉、做樣子、做姿態等,壹般用 “做”。 “表演”之義,有“做戲”壹詞,用的是“做”;而成語“逢場作戲”,以及來 自港臺的半意譯半音譯詞“作秀(put on a show)”等,用的是“作”。 “作”“做”可還可以通用,二者既有不同的語義分工和習慣用法, 又有壹定語義範圍的通用關系。 因此, “作” “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用,並不是絕對非此即彼的。但對“作”“做”用法 分明有別的,則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