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是有的,(我)認為是有的,(我)的看法是有的。這是秦檜在殺死忠良嶽飛後,在韓世忠的質問下說的話,語氣依然很強硬。關於“莫須有”這個詞的含義,有很多解釋和爭議。其實,如果能從殘存的方言中找出“徐默”的含義,就不難理解“莫須有”這個詞的含義了。
目錄
拼寫
解釋和詮釋
李敖說。
來源
語法概述
歷史記錄
中國知識分子讀古書。
宋代人的用法
還沒有,可能以後吧。
另壹種解釋
歷史典故概述
十篇文章
復制
宋代史書
幾種數據
中興小薺
拼寫
解釋和詮釋
李敖說。
來源
語法概述
歷史記錄
中國知識分子讀古書。
宋代人的用法
還沒有,可能以後吧。
另壹種解釋
歷史典故概述
十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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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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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小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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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mòxūyǎu。
編輯本段的解釋
意譯
在壹些地方方言中,仍然使用“宿墨”壹詞,並且有許多不正確的發音,如“許穆”、“潯”、“辛”、“徐四”等。從字面上看,“摸索”就是琢磨、摸索、探索、分析、研究,所以“摸索”更符合漢字的使用原則。在現實生活中,“宿墨”這個詞並不是人人都可以用的,主要是針對權威長輩或者自認為有權力表達個人意見的人。“我不需要”的意思是“我的看法是”、“我認為”、“我猜測”。晚輩找長輩或者掌權者分析事情的時候,往往會說:“妳不需要這個怎麽樣?”秦檜執政壹段時間,面對韓世忠的詰問,他當然發表自己的看法,態度傲慢。“不必要”是指“(我)以為有”和“(我)以為有”。態度很傲慢,“說他有,他有”,現代官僚發明了“說妳能做到,做不到;說妳不行,說妳不行,說妳不行。”其傲慢無異。
李敖說。
按照李敖先生的意見,“不必要”是宋代的方言,正確的讀音是“不必要,有”,意思是“等著瞧吧,會有的”。
編輯此段落的來源
宋《嶽飛傳》:“費子雲張雖不明,其事不必。”
編輯這段的語法
摘要
緊繃型;作謂語、補語、定語;指憑空捏造、誣陷
歷史記錄
“莫須有”的故事出自《宋史·嶽飛傳》。《嶽飛傳》講的是嶽飛被捕。當案子即將開審時,韓世忠不服,跑到秦檜宮找秦檜質問他。秦檜說,嶽飛的兒子嶽雲寫給張喜安的反動信件不見了,但這是“莫須有的”。韓世忠說:“‘莫須有’二字,何以盛行於世?”這是不必要的關註的開始。
中國知識分子讀古書。
其實他們讀不好古籍,是因為讀不好,亂讀。以“莫須有”這個詞為例。每個人都解釋“沒什麽”是什麽意思,這根本說不通。如果秦檜厚顏無恥地說“莫須有”是“沒什麽”,那就意味著嶽飛被處罰沒有證據,也就意味著他公開承認自己在鬼混。世界上怎麽會有這種事?中國知識大家都看《嶽飛傳》《宋史》,但是大家都不去深究這個解釋怎麽說不通。終於有壹兩個人敢問了。在《資治通鑒》壹書中,許說“不必要”壹詞是錯誤的,應該是“必要的”。在《子同治鑒》的考證中,畢淵利用《中興筆記》末尾的旁證,認為它也應該是“必要的”。朱壹尊說這樣做是對的。但是把“莫”字改成“必須”字的依據是什麽?“莫”和“比”這兩個字明顯是不同的字!有鑒於此,於認為《手稿》中的“不必”壹詞應作直譯,標點符號應為“莫,必要”“莫”是猶豫的意思,“必須有”是必須有。"士忠截斷他的話,把它們組合起來,以示對荒謬的蔑視."余的解釋並沒有犯私自更改古籍的錯誤,但還是說不通。
宋代人的用法
其實“莫須有”這個詞是宋朝的人用的。我們應該從宋代的人書裏尋找旁證,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本真之道。在宋人的書裏,我發現《建炎年間錄》裏有壹句話叫“不叫二十三大未來”;蕭曲舊聞有句話,“不要等我告訴妳不”;《鐵圍山談》裏有句話“不要問他不在”;《褒揚包拯齋法》壹書中有壹句話“勿與他辯明”;《分類簡毅誌》有“不謝群臣”之說;《思陵錄》中有“不必批”的說法;後村大學全集裏有壹句話叫“不需要人”。.....從這些宋代的口語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徐默”的語義原本是“不要妳”或“不要妳”的意思。“莫須有”這個詞竟然是“不是嗎?”的含義。考證《宋史》原文:“獄將上頂,韓世忠不公平,實為尷尬。他說:‘費子雲和張雖名不見經傳,但他們的事是不必要的。’”用現代漢語來說,顯然是“嶽飛的罪行,不是嗎?”語氣傲慢。這種語氣就是當時針鋒相對的對話,這樣解釋“莫須有”二字也是有道理的。
還沒有,可能以後吧。
學術界還有壹種觀點認為現在不需要,以後可能會有。“不必要”也可以解釋為“不必要”,代入宋代嶽飛傳中是有道理的。“不必要”也符合“不必要”這個詞的翻譯。
另壹種解釋
“莫須有”也可以解釋為“不是嗎?”代入《宋代嶽飛傳》也有道理,“不要妳”也很符合“莫須有”這個詞的翻譯。事實上,學者們在對“莫須有”的解釋中忽略了南方方言的成分。在浙江蘭溪方言中,或然物的判斷仍然保持“無數”的用法,讀作“徐默”。比如“他不需要知道”、“她不需要真的去做”等等。蘭溪離北京首都臨安不遠,古代水路交通發達。這個局部語素可以和杭州官話的古音互相印證。所以“莫須有”應該理解為“不算”,也就是可能有意義。浙江的壹些方言是“不”的意思。所以也可以推斷“不必要”就是“沒必要”。
編輯這個歷史典故。
摘要
宋代《嶽飛傳》中有這樣壹段話:犯人要進監獄,韓世忠不公,其實很尷尬。顏曰:“費子雲、張不詳,其事不必。”石忠曰:“無三言,何以服天下?”
十篇文章
關於莫須有的事件,《宋史》的記載並不清楚。宋代有關莫須有事件的著作有十余篇,但據筆者考證,這十篇都是相互轉述的。1杜松達《名臣萬艷集》卷十三漢鐘吾、王石忠、中興左《開國元勛碑》(龔毅趙雄)上說:“嶽飛之獄。王頓時變了顏色,道:“相公!有三個不必要的詞,如何能服務世界!“當妳提高朝鮮的力量時,妳就依附於整個計劃。唯壹的國王在階級之外,他不再親近他的親屬。”《江蘇進士誌》卷十二《漢碑》雖有所撰,但文字不全。2.宋·熊科《中興筆記》卷二十九《高宗紹興十二年》雲:“先有太傅韓世忠試問監國成功,曰:‘費子雲、張雖不明,其事不必。”石忠說:‘相公這三個字沒必要,這三個字怎麽能讓人高興!’拼命打,就是不聽。.....據野史記載。”顯然,熊科的這種說法是基於匿名的野史。3.元《宋史》卷三六五《嶽飛傳》說:“汝入獄,韓世忠必不平。其實妳說:‘費子雲和張雖名不見經傳,但他們的事是沒有必要的。石忠說:‘不用三個字,如何能征服天下!洪灝在晉國的時候,蠟書在玩,以為晉人怕的人只有飛。4.《皇朝中興年譜》卷五《雅庫莫》:“壹、獄成功,太傅韓世忠嘗問曰:‘費子雲、張不明,其事必有。石忠說,‘相公二字必有,這三個字怎麽能讓人高興呢!拼命打,就是不聽。這裏“不必要”改為“必要”。5.許嵩·子明《宋再復年譜》卷十六《紹興十壹年八月高宗》中說:“那些有助手在秦檜寫了壹本書,說反話已經說清楚了,這本書就要送進監獄,也就是飛死。結果,炸彈簡單,燕遊就停了(自註雲:《遺史》)...壹、監獄成功,太傅韓世忠嘗問曰:“費子雲、張不明,其事必有之。”石忠道:‘相公二字必有,這三個字怎能使人快樂!’拼命打,就是不聽。“許,生於永嘉,官至人。這裏的“必須有”這個詞和之前書裏說的“不必要”略有不同。6.宋代詩人李新傳在《紹興十二年》卷壹四三中寫道:“初獄成,太傅、禮泉之觀,使韓世忠不得安寧。問,曰:‘費子雲與張雖不知其人,其事不必。石忠突然說,相公!沒有這三個字,我怎麽能為世界服務!"7.李新川引用呂中的大事記說:“飛行之死,尤其不應該為大眾所厭惡。.....而‘莫須有’三個字,石忠終於認為沒有什麽可以讓世人信服的了。死了就效忠天下,中外之力還妳。於是我試著由君子用小人。”呂中的大事記是這個朝代的大事記。8.約克的《金州鄂納粹匯編》卷五,“高宗紹興十壹年”中說:“...只有唐朝使臣韓世忠不義,監牢成功。其實他說:‘費子雲與張不明,其事不必。’石忠道:‘壹個‘相公’怎麽能說壹些沒有必要的話呢?’我沒有接受,因為我很糾結。本文通過對大量史料的考證和分析,認為《野史》中關於秦檜以莫須有的罪名殺死嶽飛的說法,最初是壹位佚名作者捏造的,不是歷史事實。後人失之於考證,抄來抄去,壹味地承襲子虛烏有的謠言,從而使“莫須有”成為秦檜加害嶽飛的無理理由。事實上,秦檜對嶽飛的攻擊和傷害的“指控”是非常明確和充分的,沒有必要搬出“莫須有”二字。9.《湖北金州納粹黨人編》卷二十說:“韓世忠以問‘無三字何以服天下’為柄,最後...附會壹時者,若肯準備鍛煉,則以諫得之,王君則以誣告之望,遠防之得之。10卷二十壹《白家趙衷錄》五雲:“唐朝使臣韓世忠,心不義,被囚。問其實情,曰:‘費子雲與張不明,其事莫須有。’石忠道:‘壹個‘相公’怎麽能說壹些沒有必要的話呢?’因為爭取,所以我不會接受。“11《鄂國被納粹收編》卷24《張喜安傳》中說:“當時是個囚犯。但韓世忠的不公平問題只回答了‘莫須有’,世忠突然說,‘相公!有三個不必要的詞,如何能服務世界!“那我知道它不見了。"
復制
可見,那些沒有必要講述的事件,都是宋人抄來的,寫法格式如此相似!
宋代史書
其中最受推崇的是李新傳的《建炎年記》、許的《三朝北盟》和李導的《資治通鑒》長文。李新川《建炎年誌》卷143、《紹興十二月十二日》的記載也是抄自他的書。李新川(1167—1244)距嶽飛、韓世忠逝世890年。他寫的《炎癥成立以來的歲月記錄》,也是從朝野的書中抄來的。根據李新川引用的史料,查閱了《呂中大事記》等。李新川查閱了以下材料,用自己的筆記下了“莫須有”的文字記載:
幾種數據
(1)“王君壽大理寺案”並非“莫須有”。(2)刑部大理寺,也不擡它。(3)王明清《余魯花余話》記載“明清之際,壬子為施寧國人,王君第壹嶽侯在其家。次年明清入朝,得以窺全案。”我看不出什麽“莫須有”。④趙誌的《遺產史》沒有得到這壹點。⑤什麽“烏龜”,也沒有看見。⑥只有呂中的大事記記載了“莫須有”的史料。但是呂中的史料也是抄襲他人的。許《三朝北盟編》卷2007《紹興十壹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圭司》記載嶽飛死於大理寺大牢,不存在所謂“莫須有”關於的說法。而且,許還全文引用了《嶽侯傳》,並沒有包含任何“莫須有”的內容。後人在編撰三朝北盟時編輯引用《嶽侯傳》時采用了劉義慶的《錢塘遺風》,並無“莫須有”事件的記載。徐生於北部靖康元年(1126)。南宋高宗二十四年(1154)紹興秀才,在周貝、廣西、湖南等地做過縣官。“我當官幾十年了,清閑的日子多了去了。”寧宗卒於禧三年(1207)。徐編撰《三朝北盟》的目的十分明顯。他在序言中說:“唉!靖康之災在古代從未發生過。易迪為中國受苦很久了!.....利用草地很容易,也很酷。晚了,還沒聽說全盛時期治得輕松爽。”他為此難過,想知道真相。他認為“誤國之罪為首惡”。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徐沒有寫出的“莫須有”三個字。看來這絕不是他的疏漏,而是對“莫須有”的否定。南宋最著名的歷史學家李導寫了壹系列史書,但沒有壹部是關於“莫須有”的秦檜史料的。李導(1115-1184),本名仁夫。二十壹歲時,他想起靖康的不幸,寫了十四篇《反正》。他先後擔任過史官和縣官,並以學士學位在府為官。以名慶學,謂之“海內”。他壹生著述甚豐,編著了壹部長篇《宋史》,耗時近四十年,取材廣泛,研究精細,是研究宋史的重要著作。李導、嶽飛、韓世忠、秦檜和趙構是同時代的人。都經歷了靖康之難,紹興之議等大事。他痛恨政府腐敗,熱愛祖國。在這種榮譽、愛國、為民思想的支配下,秦檜的大量歷史著作中沒有壹個字是關於“莫須有”的,這反映了李導對“莫須有”理論的懷疑或否定。李導的兒子李(1161—1238),文史名。在他的壹些歷史著作中,他也不說“莫須有”。第十,王明清的《余》卷二根本不記得關於“莫須有”的任何事情。王明清寫道:“明清時期,倫子在寧國做官,王君第壹次做官是在他家。.....第二年歲,明清入朝,監所全案觀察。嶽侯之死,是基於品嘗自己和毛三十歲為我們的時代,認為占於便宜不合理;執兵之日,領耿牌者,十三次不起事,以為抗聖旨。.....第壹種說法雖然很俗,但不能不加。”王君將嶽飛的樣子報了出來,得到了王明清,並於次年入朝,“好讓他給監獄寫封信看個全案”。在王明清的筆下,沒有壹個字是關於秦檜的“莫須有”。相反,明清時期記載的王君對嶽飛的聲討,在李新川的《炎立年誌》中有所記載。王明清撰寫《秋千記》歷時30余年,嶽飛案平反後,該書雖為筆記,但也力求持正理論,詳敘事實,不失歷史方法。得到了南宋最失望的歷史學家李導的稱贊。時至今日,25萬字的明清《秋千記》記載了關於秦檜的二三十件事,卻沒有壹件“莫須有”的事涉及秦檜。這說明“莫須有”的理論是不可靠的,否則,以正直愛國的歷史學家自居的王明清是絕不會放過“莫須有”這個重要主題的。根據以上分析,我認為“莫須有”的東西完全是匿名作者根據當時政局的需要而寫的。為了讓人知道真相,他特意給這本書取名為《野史》,是真是假,讓人猜測;同時,他故意隱瞞真實姓名,令人難以捉摸。熊科的《中興小薺》是第壹個從野史中采用這種材料的匿名作家。此後又被、許、杜達、、李新川、等人相繼抄用,成為後人以莫須有的罪名指責秦檜殺害嶽飛的借口。這是南宋人失傳考證,盲目承襲偽謠造成的。
中興小薺
熊科的“中興小薺”第壹個提出了完全不應該發生的事情。然而,熊科在他的文章後特別指出,這段引文是由野史。顯然,熊科只是被轉述了,但他並不對這種說法負責。還有呂中,他出生於壹個未知的年份。這個人可能更早,但是作為匿名的人,他的作品本來就是權威的。他的文章被李新川引用後,李新川自顧不暇。而那些雜文處處指向嶽飛的案子,也沒有什麽莫須有的。可見李新川和大家壹樣,對作品的投入,公正客觀,值得學習!各種現狀都指向壹個地方,這不是必須的,而是後人在考證中迷失,以至於謠言成真!韓世忠和分別在秦家相識,這應該不為外人所知,但卻是在韓世忠死後才被提及。大家應該都仔細研究過,不應該輕易相信。否則,這件“莫須有”的事情對秦檜來說更是莫須有!怎樣才能見到越王?附嶽飛審判書,可以證明嶽飛死亡。證據確鑿,與“莫須有”無關。嶽飛——因為得知晉人入侵淮南,前後被親人指揮了15次,於是下令協調部處理戰事,卻坐視勝負,不能久留。又因為董賢和張喜安問張浚的兵馬是怎麽誕生的?他說:“經歷了所有的失敗後再回去。”他斥責程羽,對張喜安、董賢說:“張嘉、韓馬葭,妳們只踩了壹萬人!”軍事打擊後,孫戈奉命寫書和張喜安,要“處理這幅畫”,“見了就燒”,並讓張喜安謊稱“四皇子兵來侵上流”。很自然地,在那之後,張喜安談判,並留在襄陽,切斷河岸兩端,把官員和私人船只作為囚犯。他壹再使孫戈的報道失實,並進行虛假調查。除了罪輕之外,廟裏還說:“律法上說:‘來軍征討,拘禁三日,斬之。而‘告妳占余便宜者,其理切於要害,必斬之’是重罪。他的嶽飛,根據私罪處罰,決定壹棍子打死。“仔細看:嶽飛全副武裝,兩軍之間,被聖旨差了15次,被派去監兵,不能留下;在這個時候,指責和董賢利用於是沒有道理的。他還說,有了張喜安和董賢,他們會踩張軍和韓世忠。並把書搬到張喜安,讓“畫不可破”,導致張憲義等造反,保衛襄陽等地。委員會非常明智。——《嘿》:“人情罪重於法,判之。“可見嶽飛的罪行是因為不聽命令,私自留宿,被依法斬首。所謂謀反,就是“人情犯罪重於法律”。可見,今天普遍認為的莫須有的叛國罪,根本不是嶽飛的死因。不服從妳的命令是死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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