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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刑法的區別與聯系

1、兩者的作用有所不同

刑法是規定什麽是犯罪,對什麽犯罪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的法律。

刑法的任務是為維護國家安全,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打擊壹切刑罰犯罪行為。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公民、法人、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比如賠償和債務。它主要是解決民事糾紛,違反刑法是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兩者的目的不壹樣

民法是壹種權利法典,它告訴人們享有哪些權利。

刑法是壹部規定義務、告知人們不該做什麽、後果和處罰的法律。

3、兩者的規範對象不壹樣

刑法規制的對象主要是嚴重危害社會的各類行為。

而民法則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聯系:

民法是調整作為民事主題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組織只有以民事主體的面目參與社會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才由民法調整。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誌,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

廣義刑法是指壹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

擴展資料

我國刑法作用:

主刑就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於其他刑種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就是作為主刑的補充而附加適用,但也可以獨立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此外,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這實際上也屬於附加刑。

我國刑罰就是通過有主有從、互相配合,有輕有重、互相銜接的設計方式,形成了嚴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每個刑種都有它特定的內容和作用。

刑種的多樣性,是為了適應犯罪性質和情節的多樣性,便於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所以,這些刑種是切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實際需要的。

刑罰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如剝奪其自由,剝奪其政治權利,剝奪其財產等。所以刑罰對被判刑人必然造成痛苦,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壓力,這是刑罰的屬性。正是這個屬性,使刑罰發揮懲罰、懲治和威懾的作用。

同時,刑罰還包含有譴責的因素,它是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是國家對於他幹了犯罪這種壞事的壹種嚴厲譴責。由於刑罰譴責某種犯罪行為和實施這種行為的人,遂使人們意識到犯罪的事幹不得,走犯罪的道路對不起國家、對不起人民,所以這種譴責又是壹種教育。

社會主義性質的刑罰是懲罰和教育的辯證統壹。懲罰和教育都是我國刑罰的內容屬性。單純的懲罰和脫離懲罰的單純的教育都不是刑罰。

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的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而懲罰和教育是達到刑罰目的的手段。

特殊預防就是預防犯罪分子本人再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刑,除了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非殺不可的依法判處死刑外,對其他犯罪分子,主要是通過懲罰和教育,把他們改造成為去惡從善、悔罪自新、遵守法紀、自食其力的新人,化有害為無害,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我國對罪犯改造工作的實踐證明,多數犯罪分子通過懲罰和教育,是能夠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以及自己犯罪的社會根源和思想根源的。

壹般預防就是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警戒社會上那些不穩定分子,即有可能犯罪的分子,防止他們以身試法,走上犯罪的道路。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殺壹儆百”、“以儆效尤”的意思。

為什麽人民法院有時選擇典型案件,大張旗鼓地公開宣判呢為什麽宣判罪犯死刑立即執行要出布告呢主要就是為了警戒和震懾少數不穩定分子,以達到壹般預防的目的。

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也可以使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警惕性和同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司法機關只有充分地、廣泛地依靠群眾,同他們壹道展開對犯罪的鬥爭,才能夠達到有效地預防犯罪的目的。

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區別是:

第壹,基礎不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只能是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比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也就是說,刑事責任只能由實施犯罪的人承擔,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承擔。罪責自負、反對株連是我國刑法的壹項重要的原則。

這個原則要求,只有參與實施犯罪的人,才能成為刑事責任的主體,其他沒有參與實施犯罪的人,不論他與犯罪人的關系如何,都不能令他負擔刑事責任。

第二,程序不同。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按照刑事訴訟程序來決定。其他法律責任,則不是通過刑事訴訟程序決定的。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主要是國家審判機關的任務,但這不是絕對的。

在某些情況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也可以解決刑事責任問題。例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出現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情況,或者發生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就應當作出不追究刑事責任或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三,後果不同。對負刑事責任的人往往隨之而來的是給予刑罰處罰,這是最嚴厲的國家制裁方法。它不僅可以剝奪被判刑人的財產,還可以剝奪其人身自由、政治權利,甚至可以剝奪其生命。其他法律責任都不會引起刑罰處罰這種嚴厲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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