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
變更名字沒有次數限制,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姓名權,可以自主選擇自己的姓名。
我國《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擴展資料: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變更姓名:
1、收養、尋回或解除收養關系的;
2、出家或還俗的僧、道、尼者;
3、長期以筆名、藝名等與姓名事實通用的;
4、用字有悖於國家或有傷風化、有辱人格的;
5、使用了新華字典以外的異體字或自造字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