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壹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壹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