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形式的人類社會都必須擁有壹種秩序,甚至在每壹個政治上有組織的社會裏面,都存在著我們稱之為法律秩序的東西。”[1]這種不可或缺的社會秩序,在本質上是壹種最低限度的秩序。它意味著個人的活動總是客觀地受到壹種既存秩序的牽引,不管人是否意識到這壹點,這種牽引的作用始終存在。順從這種牽引的作用,“人們不僅可以有效地運用他們的知識,而且還能夠極有信心地預見到他們能從其他人那裏所獲得的合作”。[2]否則,就會寸步難行。
政治領域亦當如此。任何形式的政治都是以壹定的秩序為條件的,否則,政治就幾無存續的可能。在其現實性上,壹切政治秩序歸根結底,都是壹種權力秩序;因而壹切形式的政治發展,歸根結底都是以相對穩定的權力秩序為條件;權力的無秩序,則意味著政治無秩序。
從靜態的角度而言,權力秩序意指權力結構的平衡性。因此,權力秩序在本質上是壹種結構主義的概念,只有在權力結構之中,才能夠考察權力秩序的基本狀況[3]。結構主義認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整個結構體系中的有機成分;某種存在及其本質只有在壹個相對封閉的結構之中及其與結構中的其他成分所發生的關系之中才能夠為人們所認知;正如同某種結構的存在及其意義只有在壹個更大的結構之中才能夠為人們所證成壹樣。
作為壹種結構,政體具有自我調適的能力,正是這種調適能力,帶來了政體結構的守恒性和自足性。在這種具有自足性和守恒性的結構之中,秩序是政體本身的壹種需要,而且必須服從政體的需要,比如在***和政體中,權力秩序必須滿足於***和的需要,正如同在專制的政體中權力秩序必須滿足於專制的需要壹樣。正因如此,在不同的政體結構之中,權力秩序存在著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秩序,往往就是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之間的不同關系以及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統治權和自治權之間的關系得以表征。
從動態的角度而言,權力秩序也意味著不同權力之間功能的協調性。功能主義作為壹種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德和斯賓塞的著作中,後來的迪爾凱姆、拉德克利夫·布朗和馬林諾夫斯基對其作了較為系統的闡述。功能主義將整個社會理解為壹個功能性的系統,組成系統的每壹個部分都因其特定的功能而為系統的維持作出壹定的貢獻—這個系統得以維續的基本條件就是組成系統的各部分之間在功能上保持協調或平衡;為維持這種功能上的平衡或者協調,當組成系統的某個部位在功能上出現故障或者發揮不能的時候,就有必要由另壹個部分來代行這種功能,否則整個系統就將因為功能上的障礙而陷入失衡甚至崩潰的狀態。
從功能主義的視角來看,政府是壹個典型的功能性系統模型,其中立法、行政和司法這三種功能的協調和充分發揮,和中央權力與地方權力以及統治權與自治權之功能的協調和充分發揮壹樣,是系統得以維續的基本條件—只有在這些不同權力之功能保持協調和充分發育的條件下,作為壹個系統存在的政府的整體功能才有可能得到正常的發揮。
壹、權力秩序的認知視角
在博登海默看來,所謂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中和社會進程中所存在著的某種程度的壹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4]而哈耶克則以為秩序是指“這樣壹種狀態,其間,無數且各種各樣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是極為密切的,所以我們可以從對整體的某個空間部分或者某個時間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學會對其余部分做出正確的預期,或者至少是學會做出頗有希望被證明為正確的預期”。[5]權力秩序即權力運行的慣常規定性。要理解權力秩序,先必須解讀權力資源與權力關系—權力的資源性,是權力紛爭的根源,因而也是權力秩序的真正敵人。權力關系,是理解權力秩序的基礎性視角。
(壹)權力的資源性:權力秩序恒久不易的紛爭之源
權力是壹個古老的概念,也是普通民眾最為熟知的壹個概念。但是,對於何謂權力,我們並沒有得到壹個普遍接受的定義。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說:“權力意味著在壹種社會關系裏哪怕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誌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麽基礎之上”。[6]國學者彼得·布勞則認為,“權力是個人或群體將其意誌強加於其他人的能力,盡管有反抗,這些個人或群體也可以通過威懾這樣做”。[7]法國前總統密特郎在回答猶太作家埃利·維瑟爾關於權力的提問時說:“權力在字典裏的定義是權力:具有無數的形式。它影響人的私人生活和家庭內部結構;它出現在從鄉村到大都市的居住區裏,它顯示在國家裏;它同時還通過教育、寫作、藝術等……出現在思想裏。它始終是壹種個體或者群體對更廣大的人群施加意誌和觀念,決定團體命運的能力。”[8]
我以為,在其現實性上,權力既是社會資源的衍生之物,也是壹種具有稀缺性的社會資源。作為社會資源衍生之物的權力,它是寄生性的,它的效力正是來自於社會資源的實用性—權力者之所以成其為權力者,就在於它掌控了總量有限的社會資源的優勢份額;權力相對人之所以積極或消極地接受權力者的影響或支配,不在於權力者本身的力量,而在於權力者所掌控的社會資源的稀缺性。人們盡可以藐視壹切權力者,卻無法在社會資源闕如的環境之中生存片刻!在這個意義上說,所謂權力就是特定主體因為擁有了社會資源的優勢而具有的影響甚至支配他人行為與意識的力量。歸根結底,權力就是實現某種結果的能力,其存在的前提是各種資源性支配結構的存在[9]。因而,壹切權力之間的紛爭,在本質上都是社會資源控制與反控制之間的紛爭;正如同壹切權力依附,都是資源依附壹樣。
但權力壹旦形成之後,它就具有了某種獨立社會資源的特性,如它可以進行交換,它具有稀缺性,它能夠滿足權力者的某種需要等[10]。權力者憑借其所掌控的權力,可以支配或調控比其自身範圍廣泛得多的社會資源的運營,可以有效地影響或支配他人的意識與行為。所以,權力本身也是壹種社會資源[11],其中的公***權力是現代社會資源的核心成分,現代社會的資源關系主要是圍繞公***權力資源而展開的。所以,以康芒斯為代表的制度經濟學派指出,社會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不是市場,而是社會制度安排中的權力結構。如國家正是通過控制權力資源而獲取財政收入,並通過財政左右整個社會資源配置的基本格局[12]。
公***權力本身是壹種具有公***特性的社會資源,它是壹種有目的的調控其他社會資源的力量,它包含著暴力、財力和智力三個基本要素。公***權力往往是以這三個基本要素的其中之壹為主要表現方式。其中,公***權力最簡單的表現方式就是暴力,這是壹種低質量的權力形式,它缺少靈活性,只能用於懲罰,並且風險很大。公***權力的高級表現方式是財力,財力不僅可用於威脅和懲罰,還可用於收買或獎賞,比暴力靈活得多,而且風險也小得多,所以當公***權力者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時,如果可以通過財力解決問題,最好避免使用暴力。公***權力的最高表現方式是智力,它既包括法律和制度的因素,也包含著文化和科技的力量,它既可用於懲罰和獎勵,也可用於勸說、感化或教化。高質量的公***權力效果只能來源於智力,它既能為武力和財力的擴充提供合法性空間,也能減少達到某個目的所必需的武力和財力的數量[16]。
公***性是公***權力的基本屬性。公***權力的公***性表現在它不為特定人而存在,而是為每壹個人和所有人而存在。正是這種公***性,決定了公***權力以維護和發展公***資源為基本標誌之壹,並確立了其對於公***資源的壟斷地位。而這種對於公***資源的壟斷地位,又賦予了它為著公***利益的需要而調配整個社會資源的潛在能力。公***權力的這種潛在能力,保持著它對於人類永不衰竭的誘惑力,激揚著人類對於公***權力的強烈欲望—沒有掌握權力的人,時刻都在尋找著進入公***權力領域的機會,其中的極端者,往往為此不擇手段。而掌握了這種權力的人,則往往在千方百計謀求其權力空間無限的同時,千方百計地謀求這種權力地位在時間上的永恒。
迄今為止的人類歷史表明,要消滅人類對於權力的欲望,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愚蠢的。因為人類對於權力的欲望,其實是壹種與生俱來的本能,它是人類征服欲望和創造欲望最重要的表現方式,因而,扼殺了人的權力欲望,就無異於扼殺了人類本身。所以,近現代以來,甚或更久遠的時代以來,人類在制度上所做的種種努力,與其說是要杜絕人類的這種欲望(正如同我們經常所理解的那樣),不如說是要善待人類的這種權力欲望,並在為所有人的這種權力欲望提供更多的制度上的釋放機會的同時,也為他們提供了更為廣泛的釋放空間—在相當程度上,人類制度的演進史,正是這種釋放機會由特權向平等轉化的過程和這種釋放空間由如何設定這種釋放機會以及獲得這種機會的路徑,如何設定這種釋放空間以及進入這種空間的資質,便成為我們對不同制度進行橫向對比,或者,對同壹種制度進行縱向對比的核心要素。
(二)權力關系:權力秩序歷久常新的解讀視角
從理論上說,“權力秩序”在本質上是壹個關系範疇,只有在“權力關系”之中才能把握權力秩序的基本內涵。正如同我們只能在關系的範疇中才可以把握權力的本質壹樣。在其現實性上,甚至權力本身就是壹個關系的範疇,馬克斯·韋伯對於權力的經典定義正是從關系的角度界定權力的典範[17],根據韋伯的經典界定,我們可以說,只要有社會關系存在,就會存在能夠對這個社會中的個體施以影響的權力。
如果從最寬泛的視角來理解權力的概念的話,我們可以看到,人類社會的大多數關系都是圍繞著權力而展開的。因為人世間的社會關系,很少能夠擺脫影響與被影響、甚至支配與被支配的宿命。當我們將權力的外延嚴格地限制在公***權力的範圍之內時,我們仍然能夠清晰地看到,這個社會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大多與權力存在著或近或遠的親緣。
英國學者邁克爾·曼甚至認為:“社會是由多重交疊和交錯的社會空間的權力網絡構成的”;因而,研究權力來源和關系,是認識社會及其結構與歷史的最佳視角。[18]所以,權力是連接壹定社會關系的重要紐帶,是大量社會關系得以存在和延續的維系條件[19]。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是壹個權力關系的世界,我們因生而入其內,因死而出其外。我們,壹個個普通的公民,無外就是公***權力網絡之中的壹個個小小的鏈結,缺乏了這張網絡,這些小小的鏈結便將成為壹盤散沙,而沒有了這些鏈結,這張網絡則永遠無法成其為網絡。所以,對於大多數的普通公民而言,終其壹生所努力爭取的,不是如何去逃離權力,也不是如何去控制權力,而是在權力網絡中,如何尋找到自己的應然坐標—在權力網絡中,個人的生活方式與生活質量主要取決於個人坐標的位置。壹般而言,壹個人的坐標位置愈接近於權力核心,其分享權力資源或者借助權力資源來謀求自身福祉的機會就越多,其生活方式中自由的成分就愈大,因而選擇的空間就愈大,其生活質量也愈高。相反,壹個人的坐標愈遠離權力中心,其占有權力資源或者利用權力資源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也註定其在整個社會資源配置中被邊沿化的命運。
正因為權力資源的接近和占有程度,決定著人們的生活機會[20],所以,在壹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社會中的人們,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為自己在這張龐大的權力網絡中設置壹個應然的坐標。所不同的是,在壹個專制的社會裏,權力網絡中的主要坐標都是固定的,壹個普通公民要改變自己的坐標位置,必須首先打破這種固定的權力關系,這種成本將是非常高昂的,所以大多數人選擇了“安守本分”。當壹個社會中的大多數人都選擇“安守本分”的時候,“等級”便成為了維系這個社會最重要的制度。而在壹個等級森嚴的社會中,不僅權力關系網絡因缺乏必要的新鮮血液而動脈硬化,而且整個社會也因為缺乏改變命運的沖動,而喪失其發展所必不可缺的創新功能—或許,個人命運的最終改變,總是取決於社會的變革。但是,任何形式的社會變革都無壹例外地肇因於改變個人命運的需要。在壹個大多數個體都喪失了改變自身命運的欲望的社會裏,任何社會變革都將因動力缺乏而成為不可能。
相反,在壹個自由的社會,權力網絡中的坐標大多是流動的。這是壹個開放的網絡。壹個普通公民,只要通過自身的努力,而不必借助於出身、財產或其他形式的外在優勢,更不必打破權力的固有格局,就可以尋找到自己相對理想的坐標位置。在這樣的社會中,每壹個人都是自身命運的主宰者,每壹個人都是權力關系的變革者。權力網絡因了這些充滿活力的變革者而避免了走向專制與集權。
如前文所述,權力關系在其現實性上就是壹種資源關系。壹切資源都有壹個量的規定性,社會資源也有壹個總量的規定性,正是社會資源的這種量的規定性,決定了不同的社會主體在整個資源關系中的地位。壹般而言,特定主體在社會資源體系中所占有的份額越大,它所具有的影響甚至支配其他社會主體的潛在能力也就越大,當特定主體在整個社會資源體系中占據絕對優勢份額時,這種主體就具備了支配整個社會的潛在能力。
按照邏輯關系,權力關系可以分為“內在權力關系”和“外在權力關系”兩種基本類型。其中,內在權力關系是指公***權力的構造,或者說是指構成公***權力各有機組成部分相互之間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權力秩序“並非壹種從外部強加給政府的壓力,而是壹種從內部建構起來的平衡”—這種平衡既是結構上的,也是功能上的,更是心態上的。壹般而言,結構上的權力平衡,往往是通過權力功能上的平衡體現出來的,而權力功能上的平衡,則必然地要兌換為社會心態上的平衡。在壹個權力心態不平衡的社會,就永遠沒有權力結構上的平衡,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穩定的權力秩序。所以,公***權力關系的合法性基礎,更多的似乎不在於權力構造上的精致,而在於權力心態上的平衡。
外在權力關系是指公***權力的作用,或者說是指公***權力及其有機分子與其所作用之對象相互之間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權力秩序往往是壹種外在的制導,是壹種受制於規則的“責任狀態”—這種狀態不僅意味著政府被授予權力並享受著行使權力所帶來的種種便利,而且意味著政府必須承擔其行使權力的後果。
按照歷史順序,權力關系的演進過程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主要階段,那就是從依附階段到壓迫階段,再到合作階段。
依附性的權力關系,主要存在於人類的早期社會。在這壹階段,公***權力控制者在社會總資源體系中處於弱勢地位,它必須依附於其他強勢資源才可以維續自身。而這個時代最為強勢的社會資源莫過於宗教,早期社會權力者正是借助於對宗教的依附關系,通過觸入到人類社會的每壹個角落的宗教網絡,逐漸施展著它的影響力和控制力。所以,人類社會早期的權力關系,大多都與宗教關系葛藤糾纏—世俗權力壹方面分化了完整性的宗教權力秩序,另壹方面又借助於宗教勢力完成了自身秩序的建構。
當公***權力者逐漸擺脫了對宗教秩序之類的強勢社會資源的依附關系,而逐漸占據了社會資源體系中的強勢地位之後,公***權力關系由“依附”走向了“壓迫”。在壹種壓迫性的權力關系中,權力壟斷了壹切,因而也可以支配壹切。其他社會主體主動或者被動地成為權力的婢女,必須積極或消極地侍奉著權力掌控者。否則,必將為權力資源所吞噬。
或許,壹種優勢主體可以憑借自身的優勢地位對其他社會主體實行壓迫性的支配,並最大限度地壓縮其自主發展空間,甚至吞噬這種主體本身。但是,這些受壓迫的主體,總會找到擺脫壓迫的某種方式,然後沿著其固有的定律倔強地生發著,即便是那些被吞噬的主體,也會在強勢主體不經意的某個所在,甚或就在其完整控制的隙縫之中,按照其固有的邏輯倔強地生發著。當這些倔強地生發著的社會力量逐漸強大,強大到足以抵消或者分化強勢的公***權力壟斷化趨勢的時候,便意味著權力壟斷者的分散力量已經形成,隨著這種分權力量即社會向權力壟斷者討價還價之能力的提升,壹種打破壓迫性權力控制的合作式的權力秩序便有了生發的可能。
(三)權力法治:權力秩序演進過程的內在規律
就其根本的意義而言,政治秩序就是權力秩序[21]。“權力”是壹切政治社會所***有的,人類的壹切政治生活都是在壹定權力秩序下展開的,不管這種權力秩序是自發的,還是人為的,抑或是法治的—人類政治社會的權力秩序大體經歷過自發權力秩序、人為權力秩序和法治權力秩序三個階段。在政治社會早期,權力秩序主要是壹種自發秩序,這種秩序下的權力構造和運行規則基本沿襲著氏族社會的習俗和慣例—政治***同體內存在著不同的權力機構,但這些機構之間的權限劃分並不明顯,甚至不同機構交叉地行使著同壹種權力,如古希臘政治社會中元老院與民眾大會就同時行使著立法權。在專制統治時代,由於權力資源大多被最高統治者所壟斷,君主集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諸種最高權力於壹身,政府權力秩序的形成和維護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君主所代表的利益需要和琢磨不定的情緒。因此,這種權力秩序雖然無法達到完全拋開權力的自然本性而自行其是的境界[22],但仍可以稱之為人為的權力秩序[23]。憲政國家將人的主觀隨意性對國家權力秩序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強調權力法定主義和權力的依法行使,因此,這種權力秩序是壹種法治的權力秩序—法治權力秩序和自發權力秩序都排斥權力者主觀隨意性的支配和影響,因此,是壹種客觀的權力秩序。
根據其形成方式的不同,權力秩序可以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壹種是壓制型秩序,即通過暴力奪取權力,同時暴力又是維持和建構秩序的主要手段,這是壹種“建立在社會成員由於受到暴力的壓迫,而形成犬儒主義的秩序。壹方面,社會成員對暴力統治喪失了懷疑和反叛,只剩下消極的服從;另壹方面,社會成員高度原子化,孤立地棲息在社會中,喪失了彼此間的任何聯系”。[24]其二是協調型秩序,通過民主方式確立的權力秩序。“在這種秩序下,壹切卑鄙的和殘酷的私欲被抑制下去,而壹切良好的和高尚的熱情會受到法律的鼓勵,在這種秩序下,功名心就是要獲得榮譽和為祖國服務;在這種秩序下,差別只從平等本身中產生;在這種秩序下,公民服從公職人員、公職人員服從人民、而人民服從正義;在這種秩序下,祖國保證每壹個人的幸福,而每壹個人自豪地為祖國的繁榮和光榮高興。”[25]近代憲法正是為了滿足這種秩序建構的需要而產生的。它的基本特征在於奉行法治,強調國家權力的有限性,是通過憲法規範確認和保護的社會秩序,是憲法規範指導、約束人們行為之後所形成的和諧、有序的社會關系狀態。
從權力秩序的發展過程來看,早期社會的制度建構主要著力於內在權力秩序的型構。為了克服自發權力秩序的多元性給政府穩定所帶來的種種不便,近現代憲法產生之前所有制度上的努力,幾乎都是圍繞著如何建構和鞏固壹元化的權力秩序而進行的。但是,這種被人們曾經向往已久的壹元化權力秩序,在帶來國家和民族統壹的同時,也為他們塑造了壹個專制政府。而且,國家和民族統壹所帶來的種種好處[26],往往被生活在專制政府之下所承受的種種苦難沖淡殆盡。於是自發權力秩序走向了它的“否定之否定”,即壹種新型的多元權力秩序應運而生,這集中表現為近代憲法的權力分立主義。
由於權力分立主義針對的是公***權力的壹元化壟斷以及由此所帶來的權力專橫,因此權力分立的直接目的就在於打破權力的壹元化壟斷和節制公***權力資源的濫用。
但是,社會事物的發展已使人們對權力服務的消費需求大大超過近代立憲主義者所可能想象的範圍,充分發揮權力資源的效能漸次成為壹種客觀需要,現代憲法順應這種需要,在尊重既定權力分立的架構內,促使權力之間的協作,同時,著力於外在權力秩序的型構。
權力秩序的民主化與權力秩序的法治化壹樣,乃現代政治發展的壹個基本趨勢。但是,相對於法治化而言,權力秩序的民主化需要有更多的耐心。因為任何政治的發展都不是抽象的,都是以現實社會的發育狀況為基礎,以解決現實問題,推動社會全面發展為使命。因此,民主化固然是政治發展的核心目標,但是政治發展並不是為民主化而民主化,而是依據現實的社會發展邏輯和可能,為權力秩序民主化的發展積累和創造各種政治資源。
二、權力秩序的基礎
或許不同時代、不同社會、不同階層和不同的人,對權力秩序存在著不同的需要或解釋,但我以為在所有的情形中,任何權力秩序都意味著某種程度的政治結構的相對穩定性、政治關系的相對協調性、政治行為後果的可預測性以及因此所帶來的整個社會的穩定和人身及財產的安全性。因此,權力秩序就是這樣壹種情形,在這種情形中,構成政治的各種要素彼此鏈接的如此協調,“以致於我們可以從對整體的某些時空的了解來形成我們關於其他部分的正確預期,或者是有很多機會證明其為正確的預期。”[27]
(壹)權力秩序的合法性基礎—政治權威得以建構的基礎
“權者,天下之柄,執則失之,為則敗之”。權力秩序的權威,不取決於政治者執掌的權柄有多少,而取決於政治者權力之來源的正當性,即在於這種秩序是否具有“合法性”。在憲政的意義上而言,所謂權力秩序的合法性是指人們對政治的普遍承認、接受和信任的積極程度,以及據此,壹個普通公民為維護這種權力秩序支付必要的代價或義務的自覺和願意程度。
在歷史上,權力秩序的合法性基礎是變動的。人類早期社會,大多以神、上帝作為權力秩序的合法性基礎。近代的社會契約論則以人民的同意作為權力秩序合法性的依據。現代社會的人們已經清楚地認識到,借助於虛無縹緲的社會契約,並不能夠真正地解決政府合法性問題,只有從實實在在的憲法和法律之中才能夠找到權力秩序合法性的真正基礎。所以,現代政治社會權力秩序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