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字之采錄,包括正字、或體、古字、略字及俗字、後起字,其來源以《康熙字典》為主;並參考《爾雅》、《方言》、《釋名》、《廣雅》、《說文》、《玉篇》、《廣韻》、《集韻》等書,各標明其來源。
二、詞匯之采錄,以下列為主:1成語、2術語、3格言、4叠字、5詩詞曲語、6人名、7地名、8職官名、9年號、10書名、11動植物名、12名物制度其來源以經史子集歷代文獻為主;並參考著名類書、辭典,如《初學記》、《太平禦覽》、《古今圖書集成》、《淵鑒類函》、《佩文韻府》、《駢字類編》、《永樂大典》、《大漢和辭典》、《辭源》、《辭海》、《辭通》、《國語辭典》、《聯綿字典》、《詩詞曲語辭典》等為補充。 壹、單字之解釋,主要在說明其構造與本意、各種訓義之淵源、形音義之相互關系、及其疑義異說。
1、字形:上溯甲骨金文,以及篆隸楷草諸體之變化,依其時代先後為次,以見文字構造之本源,而明字形之史的演變。其數據主要采自《甲骨文編》、《續甲骨文編》、《殷墟文字類編》、《鐘鼎字源》、《重訂金文編》、《說文古籀補》、《說文古籀補補》、《說文古籀三補》、《說文》、《石刻篆文編》、《漢隸字源》、《隸辨》、《玉煙堂本急就草》、《草訣歌》、《草字匯》,以及《六書分類》、《六書正訛》、《楷法溯源》等。各字以通用正體為準,作該字統壹之說明,其或體、古字、俗字、略字、後起字等,僅於其下說明該字與正字之關系。
2、字音:(1).每字之下,先註該字本義之反切,以該字所見最早之韻書為準;其余韻書所載之反切,依時代先後列於其下,各韻書皆未載其音者,從略。(2).次列該字見於平水韻之韻目,平水韻未載者,從略。(3).國語與羅馬註音,以臺灣教育部頒定之《國語辭典》註音為準;該辭典未註音者,根據《廣韻》所載同切語之字見於《國語辭典》者推定之。其《廣韻》所無之字,則據《廣韻》以後之韻書。(4).壹字有數音者,除本義之音外,其音依引申義、假借義之音為次,分條以甲、乙、丙等符號標明之。其反切之排列及國語註音、羅馬字註音,依前條原則標註。
3、字義:字義之解釋,采自《爾雅》、《說文》、《方言》、《釋名》等字書,及兩漢以來諸傳註。每字之下,首列本義,引申義次之,假借義又次之,分條以壹、二、三等符號標明,列於其讀音之下。引申義及假借義,又以名詞、動詞、形容詞、助詞為序,各附例句,以證義訓用法。若壹義之中,須更分條詳述者,以1.2.3.等符號標明之。 壹、詞匯解說,註明詞匯之出處與意義,使閱者有煥然冰釋之快。
二、詞匯解說,以直接解釋為首,依次及於轉義、應用,並以同義語類為說明,各附載其出典與引例,以往各種辭典之解釋適切者仍采用之。
三、每詞匯之例句,依經史子集及其時代之前後為序,先以恰當之語句解釋,再引例句。
四、人名、官名、年號、地名、書名,僅舉其要,並註明其出處。
典例圖表:
壹、出典、引例,均標明書名、篇名、項目、題目或卷數等,其順序以字書、經書為先,余按書籍或作者時代,定其先後。
二、圖表附於各該名詞之後,文物、史跡、輿圖、動植物等圖表,以《三禮圖》、《禮記圖》、《名物圖》、《金石索》、《西清古鑒正續》、《三古圖》、《古今圖書集成收錄圖》、《大清會典圖》、《協紀辨方書》、《漢晉印章圖譜》、《三才圖會》、《故宮銅器圖錄》、《貞松堂吉金圖》、《雙劍誃古器物圖錄》、《武英殿彜器圖錄》、《古明器圖錄》、《善齋吉金錄》、《癡盦藏金》、《夢郼艹堂吉金圖正續》、《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綴遺齋彜器考釋》、《綴遺齋吉金考釋》、《樂書軌範》、《文史圖會》等為主;並參考采用其他有關各圖書之圖表及實物之照片。 壹、字之排列,原則上按《康熙字典》部首分類,其中若幹錯誤,經予改正。各部首內之字先分筆畫少多,再按字形起筆之點、橫、直、撇(永字筆法)為序排列。三字以上詞匯,依此類推。
二、各字均予編號,用粗體數字表示;各字所屬詞匯在各該字內按序編號,用細體數字表示,並載於畫眉。
三、字之部首,載於版心上部,列其畫數,該畫之字,壹頁有多字者悉列之。該冊頁數,以直寫中文數字列於版心下部。全書十冊之總頁碼,以阿拉伯數字列於下角。
四、最新版全書十冊,每冊冊首均附有部首檢字表。第十冊附筆畫索引,以資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