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的榮譽高於壹切!
投降:定義為軍人在自願或長官的命令下,停止對敵人的戰鬥並成為戰俘的行為。我國刑法對此類行為的處罰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俘:指在戰鬥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受傷,昏迷,敵方以我方作戰人員生命相脅迫)導致失去作戰能力而被敵方俘獲。因被俘不存在主觀意義上的故意性,因而不同於投降,故壹般不會受到處罰。
還有另壹種情況:即被俘後叛變投敵,通常按叛國罪論處。較投降罪加壹等。
不知樓主對這個解釋是否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