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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軍人投降的處罰?(懂軍事,懂法律的人回答,其他的閃)

主動投降和受傷後投降在投降本質上沒有區別,但當事人在受傷後投降的可能性不大,完全可以采用被俘的方式終止自己的作戰行為。被俘和投降在本質上是兩個概念,投降是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而被俘是在客觀不具備作戰能力條件下產生的,在對待上有巨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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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定義為軍人在自願或長官的命令下,停止對敵人的戰鬥並成為戰俘的行為。我國刑法對此類行為的處罰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俘:指在戰鬥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受傷,昏迷,敵方以我方作戰人員生命相脅迫)導致失去作戰能力而被敵方俘獲。因被俘不存在主觀意義上的故意性,因而不同於投降,故壹般不會受到處罰。

還有另壹種情況:即被俘後叛變投敵,通常按叛國罪論處。較投降罪加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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