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紙單位驗收完畢,應在最後壹車到貨的10天內和代辦單位將實收件數核對清楚,公司按代辦單位結清的實發件數結算;如和原收款數有出入時,另開調撥單補收或退款。第六條 在港口已經檢驗的殘損紙應在運單發貨人聲明欄註明。收貨單位在車站辦理交接點驗發現雨濕、殘破和汙染時(以下統稱殘損)運單發貨人聲明欄沒有簽註的、或者超出簽註的數量應分析原因要求車站編造記錄。屬於鐵路責任的,收貨單位直接向當地路局辦理索賠,屬於港口裝車的原殘應和代辦單位聯系,如在港口已經理殘索賠,卸後未增加新的殘損,即不再檢驗。如在港口未經檢驗,或在裝車運輸過程中新發生的殘損,應找當地保險公司(沒有保險公司的由人民銀行信貸科代辦)檢驗並作出聯檢記錄,寄交代辦單位辦理索賠並抄告我公司。第七條 進口紙是法定必檢商品。壹批到貨如分撥多處,代辦單位可指定其中壹個收貨單位(壹般由分撥數較多的單位)報檢。商檢費由公司支付,商檢局檢驗合格的結果單寄交公司。如不合格則需作出檢驗證書,將正本壹份、副本三份、紙樣三份並附索賠理由書(包括損失程度或影響使用的情況並計算出損失的數量)掛號寄交公司辦理索賠。第八條 進口新聞紙按國際市場慣例用毛重結算。因為批量過大,港口難於逐件核對重量,因此從1978年開始即按照每批到貨的平均件重計算。進口膠版紙、銅版紙、字典紙等如國外是按重量結算,國內也改按平均件重結算,每件紙重量不等,盈虧互不找補。但個別零頭打成小件者例外。
為了向國外索賠,收貨時可過磅抽查重量,如果和筒上標記的重量不符,應報當地商檢局檢驗出證。將證書正本壹份、副本三份,寄交公司辦理索賠。按令計量的平板紙令數或張數不符,按重量計量的實重和紙件標記不符,也可報檢出證索賠。第九條 公司收到的定貨合同、國外發票、提單等資料寄壹份給代辦單位。收貨單位按以上各條規定辦理商檢需用這些資料時,可向代辦單位索取。第十條 殘短問題的索賠款,原則上殘紙歸誰,賠款也退給誰;短缺在用戶付款數內的賠款給用戶,短缺在公司付款數內的賠款歸公司。辦理報檢支付的商檢費用應從賠款中扣還。
質量問題的索賠款,原則上歸公司收入,抵補質量合格不辦索賠的商檢費支出(法檢商品是批批必檢開支較大)。如因質量問題而影響紙張不能使用,或造成經濟損失者,可按實際情況用賠款的壹部分,最多為扣除商檢費後的全部,補償用戶的損失。第十壹條 進口紙不論是運到其他地點還是在港口當地使用,壹律按照公司的統壹調撥價格(進口公司的國內交貨價加公司的統壹定額運費)結算。
發站(港)收取的運費、裝車(船)費和其他雜費由公司負擔。運到收貨單位當地車站(碼頭)以後,所支付的壹切費用(包括卸火車(船)費和車站(碼頭)的堆存費等)由收貨單位負擔。港口當地用戶到港口提貨時除外運公司收取的定額費、商檢局進行品質檢驗的商檢費由公司負擔外,其他費用(包括裝車費、市內運費和港口堆存費等)由收貨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