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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紙到貨驗收結算辦法

第壹條 國家出版局紙張供應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負責辦理進口紙定貨,了解國外裝船交貨情況,安排變更分運和結算紙款等事項。新港到貨公司派駐港員負責辦理;上海、黃埔、青島三個港口的到貨,分別委托上海出版物資公司、廣東省出版公司和山東省出版局印刷物資供應站代辦(以下簡稱:代辦單位)。公司和代辦單位之間業務聯系,按照《進口紙接運工作細則》的規定辦理。第二條 公司按照國家出版局下達的分配指標和代印任務,作出具體的供貨安排後,應書面通知用紙單位(為簡化手續不另簽訂合同);用紙單位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通知10天內正式以書面提出,可以另行協商。如在10天內未提出書面意見,公司的供貨安排即起到供貨合同的作用。到貨時不得拒絕收貨和拒付紙款。第三條 為便於用紙單位作好收貨付款的準備,公司業務科在預計的到貨期前填寫“進口紙分運計劃通知單”通知港口辦理分運時,應同時寄壹聯給用紙單位,做為到貨“預報”。代辦單位(新港為“公司”,下同)在輪船抵港靠岸時,應填寫“進口紙卸船發貨通知單”寄交收貨單位,作為到貨“確報”。第四條 收貨單位到車站提貨辦理交接時,應按照鐵路運單所填的件數(運單如未寫件數,應要求車站按實卸件數編寫記錄,通知代辦單位)當場點驗清楚。如有溢、短,應由車站編寫記錄,在到貨10天內把這批紙每壹車的貨票(運單)連同車站記錄掛號寄交代辦單位查詢並抄告我公司進口科,以便於全面核對。第五條 按照《紀要》第三條規定,公司在開始卸船發貨時,即按計劃撥供的數量,壹次向用紙單位托收紙款。收貨時如發現溢短和殘破雨濕事項,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拒付紙款。

用紙單位驗收完畢,應在最後壹車到貨的10天內和代辦單位將實收件數核對清楚,公司按代辦單位結清的實發件數結算;如和原收款數有出入時,另開調撥單補收或退款。第六條 在港口已經檢驗的殘損紙應在運單發貨人聲明欄註明。收貨單位在車站辦理交接點驗發現雨濕、殘破和汙染時(以下統稱殘損)運單發貨人聲明欄沒有簽註的、或者超出簽註的數量應分析原因要求車站編造記錄。屬於鐵路責任的,收貨單位直接向當地路局辦理索賠,屬於港口裝車的原殘應和代辦單位聯系,如在港口已經理殘索賠,卸後未增加新的殘損,即不再檢驗。如在港口未經檢驗,或在裝車運輸過程中新發生的殘損,應找當地保險公司(沒有保險公司的由人民銀行信貸科代辦)檢驗並作出聯檢記錄,寄交代辦單位辦理索賠並抄告我公司。第七條 進口紙是法定必檢商品。壹批到貨如分撥多處,代辦單位可指定其中壹個收貨單位(壹般由分撥數較多的單位)報檢。商檢費由公司支付,商檢局檢驗合格的結果單寄交公司。如不合格則需作出檢驗證書,將正本壹份、副本三份、紙樣三份並附索賠理由書(包括損失程度或影響使用的情況並計算出損失的數量)掛號寄交公司辦理索賠。第八條 進口新聞紙按國際市場慣例用毛重結算。因為批量過大,港口難於逐件核對重量,因此從1978年開始即按照每批到貨的平均件重計算。進口膠版紙、銅版紙、字典紙等如國外是按重量結算,國內也改按平均件重結算,每件紙重量不等,盈虧互不找補。但個別零頭打成小件者例外。

為了向國外索賠,收貨時可過磅抽查重量,如果和筒上標記的重量不符,應報當地商檢局檢驗出證。將證書正本壹份、副本三份,寄交公司辦理索賠。按令計量的平板紙令數或張數不符,按重量計量的實重和紙件標記不符,也可報檢出證索賠。第九條 公司收到的定貨合同、國外發票、提單等資料寄壹份給代辦單位。收貨單位按以上各條規定辦理商檢需用這些資料時,可向代辦單位索取。第十條 殘短問題的索賠款,原則上殘紙歸誰,賠款也退給誰;短缺在用戶付款數內的賠款給用戶,短缺在公司付款數內的賠款歸公司。辦理報檢支付的商檢費用應從賠款中扣還。

質量問題的索賠款,原則上歸公司收入,抵補質量合格不辦索賠的商檢費支出(法檢商品是批批必檢開支較大)。如因質量問題而影響紙張不能使用,或造成經濟損失者,可按實際情況用賠款的壹部分,最多為扣除商檢費後的全部,補償用戶的損失。第十壹條 進口紙不論是運到其他地點還是在港口當地使用,壹律按照公司的統壹調撥價格(進口公司的國內交貨價加公司的統壹定額運費)結算。

發站(港)收取的運費、裝車(船)費和其他雜費由公司負擔。運到收貨單位當地車站(碼頭)以後,所支付的壹切費用(包括卸火車(船)費和車站(碼頭)的堆存費等)由收貨單位負擔。港口當地用戶到港口提貨時除外運公司收取的定額費、商檢局進行品質檢驗的商檢費由公司負擔外,其他費用(包括裝車費、市內運費和港口堆存費等)由收貨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