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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聯企業的定義是什麽

壹、《 公司法 》關聯企業的定義是什麽 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如下之壹關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⑴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⑵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擁有或者控制; ⑶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因此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壹詞並非指壹個獨立的企業形態,其所揭示的是獨立企業形態之間的結合現象。 從以上概念可以看出,關聯企業反映的關聯關系有以下特征: (1)控制。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壹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①控制的途徑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股權方式,即通過投資,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達到擁有被投資企業50%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或通過投資和其他方式達到控制。二是法律或協議方式,即雖然相互之間沒有投資和被投資關系,但通過法律或協議達到控制的目的。通過控制和被控制關系形成的關聯企業主要有: ①母 子公司 之間; ②同壹母公司的各個子公司之間; ③不存在投資關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關系的公司之間。由此可見,控制是構成關聯企業關系的主要形式。 (2)重大影響。重大影響是指對壹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影響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 ①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 ②參與決策的制定過程; ③互相交換管理人員; ④使其他企業依賴於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當壹方擁有另壹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或者壹方雖然只擁有另壹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但實際上具有參與財務和經營決策的權力,壹般認為對另壹方有重大影響。 二、關聯企業的法律特征。 具體而言關聯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關聯企業是壹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首先,關聯企業是壹種由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單體企業組成的企業聯合,但其本身不是獨立法人。其次,關聯企業這種企業之間的聯合表現為控制與從屬關系。所謂控制企業,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地對其他企業施加決定性影響的企業。所謂從屬企業,是指被其他企業控制的企業。壹般來說,控制企業與從屬企業大致表現為股份控制型和合同控制型等類型,前者的典型表現為母子公司,後者最重要的表現形式為德國的康采恩 (2)關聯企業是由特定手段連結而成的企業群體。這些特定的連接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壹是資產的手段,主要表現為股份參與; 二是合同手段,主要有支配合同和贏利支付合同; 三是其他手段,多指派生於資產的手段,如人事連鎖等。 (3)關聯企業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而形成的企業聯合。壹般來說,關聯企業是為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需要而進行的企業間的聯合。具體的經濟目的可能是基於壟斷市場,或基於避免風險、降低成本、尋求合作等目的,還可能是為了加強企業的競爭力。究其法律動機,則是壹企業希望通過特定手段來達到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的效果。 關聯在字典解釋上就表示兩個或以上的物體存在事物上的聯系,彼此在壹定意義上不能拆分。關聯公司就是在於利益***同體的聯系,兩者的利益相互進行合理分配,從而達到互利***贏。關聯公司就是有福***享、有難同當的歸屬關系,兩者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