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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國家正名——社會契約論和功利主義

在極度理性的狀態之下,個體的行為會讓戰爭變得壹觸即發,演變成公地悲劇或者如之前所講到的囚徒窘境。國家作為法律的制定者和實施者應運而生。但是這也只能夠說明,我們找不到比國家更好的東西,而不是說國家真的能夠給我們帶來什麽。那麽為國家辯護的哲學家們又將如何為國家辯護呢?

在為國家辯護之前,我們得弄明白,國家如何定義?

洛克理解為制定和實施法律的權利,或者說是對合法暴力的壟斷權,以此來保護國家內的每壹個人。但是如果考慮到美國,每個人都合法擁有保護自己的權利,他們可以合法擁有槍支,對暴力行為進行制止,這麽說國家就不享有對合法暴力的壟斷權,那麽是否美國就不是壹個國家呢?顯然美國是壹個國家。

在政治哲學中的定義,並不同於我們在字典中或者百度中找到的定義。它應該包含所論述事物的歸屬的類別以及與其他同類型事物的差別。不同派別的政治哲學家對國家都有著各自不同的定義。

但是總體來說,對國家的定義如此之不同並且及其復雜,比如而我們現實社會存在的國家形式如封建制國家、奴隸制國家、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國家,之間差別非常之大,更別說存在於理論著作之中的理想性國家模型***產主義國家和烏托邦呢。這就導致非常難給國家做壹個明確且有普遍***識的定義了。

如果將國家的定義放置壹邊,僅僅考慮國家的存在是“善”的,是正義的,正確的。

他們必須提供壹種更加積極的正名方式,證明每個個體對國家享有道德上服從的義務。

如何說明每個人的確有服從國家的道德義務?

洛克作為社會契約論的代表,他認為當且僅當每個人同意將自己置於國家的權威管轄之下,國家才具有正當性。所以在每個個體自由、平等的前提下,個人的決定和意願決定了國家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那麽我們應該證明每個人都自願認同賦予國家統治的權利(普遍主義+自願主義),並且相互簽訂了創立國家的契約。

但是這真的可能嗎?是否存在壹個國家簽訂了這樣的社會契約。即使如同美國有著這種模式的行為,但是也不能否認,當時公民的後代幾乎沒有人簽訂了這樣的契約,那是否意味著,美國存在就沒有合法性了呢?

有人提出來,後代們以壹種默許同意的方式簽訂了,也就是,妳出生時,就享有了妳應該享有的權利,比如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使用公***資源,受教育的權利等等,那麽妳應該變相默認同意了契約的內容,同意將自己置於國家的權威之下。

而有人認為默認並不表示同意,默認有時候只是壹種不得不遵循,因為在此自己已經毫無選擇。就如同妳母親在懷妳的時候,登上了壹艘跨洋航行的巨輪,但是妳在船上出生並長大,此時妳並沒有選擇離開這艘巨輪的可能,因為壹但離開就可能意味著死亡。這壹點休謨在《論原初契約》中給過相似的例子。所以國家的正當性並不能從這觀點中得到證明。

實際同意的情況和默認同意的情況很難在現實中很難存在,那麽如果社會契約是壹種假設,那麽同意是否被認定為假設同意呢?假設同意是指,通過想象沒有國家的狀態,承認國家存在的合理性。也就是我們在之前提到的,想要知道壹件事情存在的狀態,那麽假設它不存在,可以幫助我們可以更好的理解。

如果將國家和自然狀態做為兩個選項,作為個體自願選擇哪個。但是我們難以排除有些人,在比較之後,仍然覺得自然狀態下更好,那麽是否國家的管控就對他無效呢?同意理論會給我們帶來無法為國家正名的困境,那些即使是極個別不同意的人會讓國家或者社會陷入混亂。

哲學中的無政府主義者此時會說,只有當法律和道德指向壹致時,法律才能夠實行,那麽如果不壹致,則應該按照道德的標準在執行。這裏又要出現壹個嚴重的漏洞,每個人道德標準是壹致的嗎?如果每個人的道德標準都不同,那究竟應該按照誰的道德標準來執行。比如說,富人認為多勞多得是他的道德標準,而窮人認為壹切社會財富都應該得到均分。我們很難說哪種道德標準更加正確或者正義。顯然這種論斷沒有太多的證據。

社會契約論的同意理論看起來沒辦法給予充分的理由為國家正名,那轉而看功利主義是如何論證的。

功利主義基本觀點是:在任何情況下,道德上正確的行為總是產生最大可能的利益總量的行為。作為功利主義者的邊沁則認為每個人是否同意別人享有管理自己的權利並不重要,最重要的是,社會幸福總量是否得到最大化。這提出壹個難題,“幸福”如何才能夠被量化呢?事實上,這個基本不可能,但是我們確可以進行比較,個人在自然狀態下的幸福指數很難比在國家管理下高,我們可以在不同國家之間進行比較。此時的服從國家政治義務是因為我們知道我們也可以享有更多的權利。

回憶壹下之前我們提到的霍布斯引入的集體理性和個體理性,他們並非是壹致的。放在功利主義這壹點上來看,個人的幸福並不能代表集體的幸福。也許某個人為了壹己私利搶銀行,導致銀行破產,許多在銀行存錢的個人生活都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對於違法者來說,他的幸福是得到了保證,但是對其他個體來說,顯然是極大的不幸。所以功利主義者說,我們需要計算的是我們要考慮幸福的總和。但是每個人都在試圖增加幸福感的同時,卻導致了整體的不幸。

但是據此是否會出現壹種情況,為了社會幸福的總和,犧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呢,或者甚至出現不公正的行為?如著名的難題“替罪羊”非難。我們現實社會中也會出現類似的例子,面對壹起連環殺人案,警方是否為了穩定人心,對某些並不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捉拿歸案,使得真正的違法者逍遙法外呢。無辜者被屈打成招被迫承認了罪行。

是否有壹種充分的觀點證明國家的合法性呢?請聽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