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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孩子起了個心儀的名字,法院裁定:不能

姓名要跟隨壹個人壹生,為新生兒起壹個寓意好、朗朗上口的佳名是父母為孩子操辦的壹件大事兒。寶寶姓名可以隨意起嗎?本期關於起名字的話題,涉及民法典人格權編中關於姓名權的規定。

呂某(男)與張某(女)結婚,後張某生下壹女。因夫妻二人皆酷愛詩詞歌賦和中國傳統文化,遂決定給女兒起名為“北雁雲依”,並以“北雁雲依”為名辦理了新生兒出生證明和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及新生兒落戶備查登記。

當呂某去住所地派出所為女兒申請辦理戶口登記時,被民警告知擬被登記人員的姓氏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呂”或者“張”,否則不符合辦理出生登記條件。

但呂某堅持以“北雁雲依”為姓名為女兒申請戶口登記,住所地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作出拒絕辦理戶口登記的決定。

因為堅持要為女兒起名“北雁雲依”,夫妻倆之後以女兒“北雁雲依”的名義向所在轄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糾紛也曾被稱為“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的案件。

本案爭議為呂某與張某給女兒起名為“北雁雲依”,是否符合姓名權的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為女兒起名“北雁雲依”不符合父母姓氏以外的四種情形之壹,法院明確,父母不能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隨意創設新的姓氏,否則會造成對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的沖擊,不利於 社會 秩序的管理。

河北省委黨校副教授石翠仙認為:《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定義人格權為“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 健康 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包括民事主體享有姓名權。

第壹千零壹十二條定義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具體包括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變更權。

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 社會 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父母為新生兒命名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起什麽名字是父母行使姓名決定權的行為,符合姓名權的法律規定,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石教授介紹,《民法典》第八條對公序良俗也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千零壹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壹)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公序良俗是公***秩序和良好風俗的簡稱,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秩序和 社會 的壹般道德。”石翠仙認為,從 社會 管理和發展的角度來看,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於提高 社會 管理效率,便於管理機關和其他 社會 成員對姓氏使用人的主要 社會 關系進行初步判斷。如果任由公民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則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既違背 社會 善良風俗和壹般道德要求,也不利於維護 社會 秩序和實現 社會 的良性管控。

該案中父母為女兒起名“北雁雲依”既非父姓、母姓,也非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更無其他正當理由,只是因為喜歡中國傳統文化,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不符合姓名權的行使要求。

現在不少家長,對於給孩子起名這事兒格外用心!總希望不要和別人重名,也因此有了不少別出心裁的名。近日,江西萍鄉90後爸爸匡宗濤,給剛出生的兒子取名為“匡扶正義”。目測也要火了!

這位奶爸說,如果說姓匡的話,別人也不知道哪個匡,這個比較好記,沒特別的寓意,“就希望小孩以後能做個正直的人”。

其實,名字這事

全靠爸媽當時的心情

不信妳看下面這些

隔著屏幕都感受到了隨意…

爸媽希望女兒壹生順利

所以給她取名“容易”

但小容易長大後才發現

成年人的世界除了長胖

其他都不容易

“程”姓老爸希望女兒的名字

簡約而不失內涵,簡潔而不失大氣

翻字典良久,最終

給女兒取名叫“程序”

不過現在大家都叫她小猿

我們知道,望子成龍、望女成鳳

是每壹位家長的***同心願

所以有家長給孩子取名“獨秀”

孩子優不優秀咱不知道

但這位取名的家長真的很優秀了

現在特別流行四字名字

老公姓“羅”,她姓“程”

想給肚中的寶取名“羅程壹摞”

不過確實有些父母,取的名字太狂野

比如給孩子取名“熊加豹”的

熊心豹子膽?壹聽就很威猛的樣子

取名字這事

既要考慮自己也要考慮孩子

還是要謹慎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