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內存知己,天涯若比鄰。——唐· 王勃《杜少府之任蜀州》
郊內五家為“比”,郊外五家為“鄰”。
王勃的詩《杜少府之任蜀州》中有“海內存知己,天涯若比鄰”的句子。其中“比鄰”二字課本和《教參》上都沒有明確的註解。許多語文教師在講授中根據自己的理解和認識做出了種種解釋。如《核舟記》中有“其兩膝相比者”句,其中“比鄰”註解為“並”。因此,有的老師把“比鄰”釋為“並鄰”,即引申為“靠近的鄰居”。有的老師根據《新華字典》的註解“比,靠著、挨著”,把“比鄰”就直接釋為“靠近(挨著)的鄰居”。這都沒有對“比”“鄰”做出正確而全面的註釋,這些解釋是非常牽強的。
於非先生主編的《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把“比鄰”註釋為“比(bì必),周圍五家相連日‘比’。比鄰,近鄰”。在陳世忠先生主編的《唐代送別詩新註》中,他把“比鄰”註釋為“比鄰,猶言鄰居。古代居民五家相連為‘比’(bì),二十五家相連為‘鄰’”。這兩種註釋也是不十分全面和準確的。
《周禮·地官 ·大司徒》上雲:“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赒;五州為鄉,使之相賓。”據此,於非先生對“比”的註釋“周制五家相連日‘比’”是十分正確的,但沒有對“鄰”作進壹步的註釋。
又據《周禮·地官 ·遂人》上雲:“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五家為鄰,五鄰為裏,四裏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鄭玄註:“郊外日野,此野謂甸稍縣都。”“經、形體,皆謂制分界也。鄰、裏、酂、鄙、縣、遂,猶郊內比、閭 、族、黨、州、鄉也。”據此,可以看出,“比、閭、 族、黨、州、鄉”為郊內單位,“鄰、裏、酂、鄙、縣、遂”為郊外單位,郊內五家為“比”,郊外五家為“鄰”。所以,陳世鐘先生“二十五家相連為‘鄰’”說法是錯誤的。
王勃詩的“比鄰”之典源於《周禮》是肯定的。但“比”和“鄰”有效內和郊外之別,並非同壹套單位。對“比鄰”作出“近鄰”的註解是過於草率和不準確的。所以,在課本和《教參》都沒有明確註解的情況下,決不能隨便而牽強的解釋。應查看相關資料,根據史書上記載,再作出科學而全面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