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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農合保險公司

壹、目的

通過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壹步增強農村居民互助***濟意識,提高廣大農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調節醫療服務供需矛盾,規範醫療單位行為,遏制醫療服務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提高衛生資源利用率,最大程度的讓參合農村居民受益。

二、實施時間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實施年度運行,農村居民在規定的繳費時限內繳納個人參合費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實施年度是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周期,每壹年度為壹個運行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壹個實施年度。

繳費時限是指政府組織、引導本縣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集個人繳費的時間,也指農村居民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的時間,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繳費時限為本年元月交納個人繳費,我縣農村居民必須在此時限內按實施方案規定的標準足額繳納個人部分資金,實施年度開始後,不允許退還已繳資金或補繳個人資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參加對象及其權利、義務

(壹)參加對象:

凡不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本縣常住農村居民,均可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全縣統壹制發證件,壹戶壹證,持證就診,參加周期以年計算。

(二)權利:

參合農村居民有權根據規定享有醫療費用補償;有權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權對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提出批評和投訴。

(三)義務:

參合農村居民自覺遵守和維護合作醫療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參合費用;積極配合定點醫療機構開展醫療保健服務;監督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模式

住院統籌﹢門診統籌

五、住院統籌補償方案

1、起付線、補償比:

機構名稱住院補償比住院起付線住院封頂線

鄉級85%100元累計100000元

縣級75%-78%300元累計100000元

市級65%1800元累計100000元

省級55%2500元累計100000元

省外三級40%4000元累計100000元

說明:1.同壹參合農村居民同年度因不同疾病再次住院治療的,應再次扣除起付線;因同壹種疾病,如惡性腫瘤等,多次住院連續治療的,同年度中從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扣除起付線;

2、對計劃內正常產住院分娩在國家住院分娩補助項目補償的基礎上,新農合再按每例3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選擇性剖宮產按正常產給予補助,病理性剖宮產定額補償700元。

3、重大疾病醫療救治

對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白血病,婦女宮頸癌、乳腺癌,重癥精神病,終末期腎病腎透析,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醫療救治按衛生計生委下發的實施方案執行。

4、按照河北省衛生廳《關於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作用的通知》第三條“合理降低縣級定點中醫(中西醫結合)醫院新農合補償起付線。起付線原則上介於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與鄉鎮衛生院之間”,蠡縣中醫醫院報銷起付線定為200元。

5、按照保定市相關規定:執行省級收費標準的市級醫院可按省級定點對待。

(壹)、補償範圍

⑴參合農村居民因患自然疾病或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在定點醫療機構和轉診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診療費用,按照《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補償規定》規定中的不予補償和限價補償的項目外,均依據《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字典(2014版)》和《河北省醫療服務診療項目規範及服務價格》予以補償。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版)》藥品全部納入新農合報銷目錄,鄉級定點醫療機構對基本藥物執行95%的補償比例,縣級及以上住院補償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為支持國家中醫藥事業,中醫藥(包括:中成藥、中藥飲片、中醫診療項目、列入新農合報銷目錄的中藥制劑)的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基本藥物和中藥不重復提高補償比例。

2、對計劃內分娩新生兒出生時不在繳費時限內,隨其參合父母享受新農合待遇,發生的補償費用與其父母其中壹人合並計算,最高可報至壹人封頂線。新生兒免交當年參合費用,不統計為當年參合人數,各級財政不追加財政補助資金;

3、關於意外傷害的補償,按照《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補償規定》規定執行。

4、對省外的醫療機構,通過查詢其是否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營利性醫療機構不予報免,非營利性機構按省外三級標準報免;省外三級醫療機構指的是省外三級及三級以上醫療機構。

5、參合農村居民到相鄰縣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按縣內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補償標準報免,並嚴格執行協議條款。

6、參加人在異地居住的,在參加地縣新農合經辦機構辦理異地醫療登記備案後,在異地約定的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參加地新農合規定補償。

7、有以下情況之壹的,新農合以參合農村居民實際支付部分為基數,按照補償方案給予補償:①接受的醫療服務有專項資金補助的;②接受的醫療服務有醫療機構減免費用的;

(二)不予補償的範圍:

省內不在河北省定點醫療機構名錄中的醫療機構不納入報免範圍;參合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和轉診醫療機構門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執行《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補償規定》中規定的不予補償和限價補償的項目。

七、住院醫藥費用補償程序

(壹)住院補償:參合農村居民自本縣縣、鄉兩級定點醫院出院時,持本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本、診斷證明、出院證明、住院醫療費用清單(微機打印)、收費票據(微機打印)到醫院合作醫療即報處領取補償金。市級以上定點醫院出院即報還需有縣合管中心的轉診證明。

(二)參合農村居民在即報定點醫療機構報免的費用由醫療機構臨時墊付:報免情況經鄉鎮新農合辦事處(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縣合管中心審核、縣財政部門復核、銀行核實後將應報免的費用直接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帳戶。定點醫療機構有關人員要按規定認真填寫《合作醫療證》,因定點醫療機構審核把關不嚴造成的違規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負擔。

八、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醫及轉診規定

(壹)定點就醫、持證就診:參合農村居民必須持合作醫療證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以便費用導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實施出院即報,因本人不按規定提供所需證件,造成補償不及時的由本人負責。

(二)轉診規定:參合農村居民可以自主選擇統籌地區內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的,由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本縣規定醫院)及時辦理轉診手續,並由病人或其家屬到縣級經辦機構備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辦理轉診和備案手續的,應當及時通知參加地新農合經辦機構,並在5日內補辦相關手續。參合農村居民患病住院辦理正常轉診手續的,按照《2014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統籌補償方案》予以補償。未經縣級醫療機構轉診直接到縣外醫療機構住院的,補償時在該醫療機構補償比例基礎上降低20%予以補償。

因事外出期間患病,可就近在公立、非營利、有微機收費系統的醫療機構入院治療,5日內可電話向合管中心咨詢縣外就醫規定,到合管中心登記,辦理轉診手續。

九、監督管理

(壹)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做到單獨建帳、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每半年檢查審計壹次合作醫療財務帳目,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不定期對各醫療單位進行抽樣審核,對處方、病歷、報銷手續等進行全面檢查,並對全縣的合作醫療基金進行分析評估。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鄉鎮合作醫療辦事處定期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合作醫療基金收支、使用情況,主動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並把收支使用情況在政府政務公開欄每月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二)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與監督:

縣、鄉、村三級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接受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管理,並接受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和群眾監督。

1、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有效地為參合農村居民提供診療服務,遵守合作醫療規章制度,嚴格掌握治療原則,堅持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字典(2014版)》,《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補償規定》,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使用統壹的處方、票據及有關表格,嚴格控制開大方、亂檢查、不合理用藥、亂收費等不合理現象,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嚴格執行《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出院即報”工作,每月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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