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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話是我國幾年的歷史

從提到這個詞開始就是113年的歷史。

“普通話”這個詞早在清末就出現了。1902年,學者吳汝綸去日本考察,日本人曾向他建議中國應該推行國語教育來統壹語言。在談話中就曾提到“普通話”這壹名稱。1904年,近代女革命家秋瑾留學日本時,曾與留日學生組織了壹個“演說聯系會”,擬定了壹份簡章,在這份簡章中就出現了“普通話”的名稱。1906年,研究切音字的學者朱文熊在《江蘇新字母》壹書中把漢語分為“國文”(文言文)、“普通話”和“俗語”(方言),他不僅提出了“普通話”的名稱,而且明確地給“普通話”下了定義:“各省通行之話。”後來瞿秋白等也曾提出“普通話”的說法,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瞿秋白在《鬼門關以外的戰爭》壹文中提出,“文學革命的任務,決不止於創造出壹些新式的詩歌小說和戲劇,它應當替中國建立現代的普通話的文腔。”“現代普通話的新中國文,應當是習慣上中國各地方***同使用的,現代‘人話’的,多音節的,有結尾的……”並與茅盾就普通話的實際所指展開爭論。經“五四”以來的白話文運動、大眾語運動和國語運動,北京語音的地位得到確立並鞏固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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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主持教材工作的葉聖陶力主將小學“國語”科改稱“語文”。

1950年《小學語文課程暫行標準(草案)》規定:“所謂語文,應是以北京音系為標準的普通話和照普通話寫出的語體文。”“講解用的語言,仍用以北京音系為標準的普通話,不用方言土語。”《小學語文教學大綱草案(初稿)》和《小學語文教學大綱(草案)》再次強調:“教給兒童的語言必須是規範化的漢民族的***同語言。這種語言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的普通話。推廣普通話是小學語文科的壹項重要任務。”“第壹是詞的聲音。這首先要求依照普通話的語音進行教學;在方言區域須特別註意正音工作。”

在1955年10月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期間,將漢民族***同語的正式名稱正式定為“普通話”,並同時確定了它的定義,即“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1955年10月26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為促進漢字改革、推廣普通話、實現漢語規範化而努力》的社論,文中提到:“新中國的***同語,就是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的普通話”。

1955年11月4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向全軍發出了《關於在軍隊中推行漢字簡化、推廣普通話和實現語言規範化的通知》。1955年11月17日,教育部發出了《中華人民***和國教育部關於在中小學和各級師範學校大力推廣普通話的指示》。

1956年2月6日,國務院發出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並補充了對普通話的定義:“以北京語音為基礎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6] ”這個定義從語音、詞匯、語法三個方面明確規定了普通話的標準。“普通話”壹詞開始以明確的內涵被廣泛應用。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普通話標準音采集地。“普通話”中的“普通”二字有“普遍”和“***通”的含義。

1982年,呂叔湘在人民日報上呼籲推廣普通話,提出“所有學校都應該是推廣普通話的陣地”、“中學是推廣普通話的重點”。

1990年國家語委明確以廣東、福建兩省和上海市作為南方方言區推廣普通話的重點地區。

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也明確提出要“大力推廣普通話”。1991年派出專門的調查組深入廣東、福建的壹些地區做了較為深入的調查研究,就兩省推廣普通話的工作提出建議。

2001年《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施行,確立了普通話“國家通用語言”的法定地位,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2014年9月21日由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與河北省政府***同舉辦的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重點活動在河北省灤平縣舉行。

2014年是國務院確定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17周年。李衛紅說:“17年來,國民語言文字應用能力顯著增強,目前全國有70%以上的人口具備普通話應用能力,95%以上的識字人口使用規範漢字,中華民族幾千年書同字、語同音的夢想正在逐步成為現實。”

普通話是以北京話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的現代漢民族***同語。與會專家認為,推廣普通話不是要人為地消滅方言,而是為了消除不同方言的隔閡,以利於社會交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