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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的 地 得

結構助詞“的”、“地”、“得”的分工

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以前上小學的人們,很清楚結構助詞“的”、“地”、“得”的區別。“的”是定語的標誌,用在名詞(還有人稱代詞)之前,如“彎彎的月亮”、“同桌的妳”;“地”是狀語的標誌,用在動詞之前,如“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得”引出補語,用在謂語之後。如“高興得跳起來”。由於它們讀音相同,在問答、討論時便以“de”、“dì”、“dé”或“白勺的”、“土也地”、“雙人得”來稱說。雖然有的人會用錯,但是大家都在盡力用對。用錯是不應該的,沒有任何借口。

到了小妹妹讀初中的時候,我看到她的語文課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語法知識部分明確指出結構助詞“的”、“地”、“得”不加區別了!我的第壹反應是不能接受。二十多年來,這個不得人心的“降低要求”雖然得到了壹定程度的糾正,但是其消極影響是巨大的,不可忽視的,進而在教學思想和實踐中造成了相當大的混亂,至今仍然使很多人深感困惑。當年在語文課上對結構助詞“的”、“地”、“得”不加區別的人,在應用文寫作和各種考試中不得不面對這樣的尷尬:或者我行我素,壹而再再而三地被人糾錯,或者不得不修正當年課本教錯的語法規則,與積非成是的習慣較勁。

結構助詞“的”、“地”、“得”的區別是二十世紀上半葉逐漸發展定型的。魯迅先生的作品裏,二十年代就已有“地”作為狀語標誌的用法,但是很多場合對“的”與“地”不加區分。先生30年代引用的報紙上的文章已經明確區分,他自己在下文裏還是把引文裏的“地”改為“的”。魯迅先生還用過“形容詞+的+地”這種狀語結構,和日語裏的“環境的に”、“徹底的に”結構壹樣,但是這種借鑒沒有成為被現代漢語接受的形式,只是賢哲的試驗而已。這說明白話文代替文言的初期,語法還沒有完全定型,還是處在探索階段。毛澤東和多數現代經典作家40年代以來的文章裏,都已嚴格區分“的”、“地”、“得”。這是被普遍接受的現代漢語語法規範。大多數受過教育的人人都能自覺遵守、正確運用。

正在讀小學的外甥女的語文作業要求嚴格區分“的”、“地”、“得”,並沒有某些人所說的不分“的”與“地”的情況。而《新華字典》在“的”作為結構助詞的釋義下,第2項標明“同‘地’二”,就是“的”與“地”可以混用。不過這是描述以前的事實呢,還是現在的語法規範呢?歷史上“的”與“地”確實曾經混用,那是發展和過渡階段,但是壹經定型,就不能再人為地抹殺早已公認的界限,再把“得”也拉上糊塗車,就更不應該了。

壹些人說,由於小學低年級學生接受能力有限,大綱對“的”、“地”、“得”不加區別,可以混用。我覺得,這個問題不是新問題,以前的小學生能夠接受,現在的小學生同樣可以正常面對。事實上,我這裏的小學老師並沒有故意混淆“的”、“地”、“得”的區別,小學生都還像我小時候那樣用。對比壹下國外的情形,俄語、法語等有繁難的詞形變化的語言,低年級兒童學起來肯定很困難,比“的”、“地”、“得”的區別困難千倍萬倍,難道能夠因此改變語法規則嗎?人生就是壹個學習的過程,法律法規、科學文化、生活常識、為人處世的知識,要學的東西永無止境,都應該原原本本地學習,不能扭曲,不能弄錯。我主張,低年級小孩用錯了,可以不判錯,不減分,但是應該指出正確的用法。可以暫時放寬要求,但是原則上不能含糊。正確應用語言文字的好習慣是壹天天養成的,教師和家長要正確引導。90年代末以來,小學數學大綱故意混淆“除”和“除以”的區別,性質與此相同,不能再繼續下去了。

不管支持“的”、“地”、“得”混用的人多麽理直氣壯,壹個誰也不敢怠慢的事實是:誰在高考語文試卷上混淆“的”、“地”、“得”,他註定要丟分,或許就因為這壹點失去升學的機會。

什麽時候都有認真的人,什麽時候都有不求甚解的人。不好好學習不是混淆和誤用的借口,降低難度、減輕負擔更不能成為人為制造混亂、誤人子弟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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