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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的定義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當事人壹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壹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羅馬法時期法律就有對射幸合同調整的記錄,而且在現代各國民法中,也多有對射幸合同進行明文規定的。

現實生活中,人們基於或經濟或益智或娛樂的目的,經常會對壹些偶然性事件的結果進行押註交易,如打賭、期指買賣、保證等。通常,人們把這種主觀上具猜測性和客觀上具不確定性的事項稱為機會性事項,參與這類事項的活動即為賭博或試運氣活動。

此類活動壹個學理上的名字為射幸。射幸壹詞來源於拉丁文,在詞源上,該詞與alea(意為骰子)和aleator(意為玩骰子者)有聯系。《牛津字典》給“射幸的”下了這樣的定義:“取決於篩子或隨機的概率;因此,取決於不確定的偶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