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也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因為死者在僅抓李某的過程中,並未對李某造成生命危險或可預見性的危險;而李某以為死者是盜賊,意圖對實施暴力或損害他自身利益的事情,急於脫身,因疏忽大意,隨手拿貨架上的刀刺死了死者。故此,可認定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題
第壹小題,應該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第壹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二小題,應該是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三小題,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條件的狀態。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第三題
劉某是主謀,趙某是***犯。
王某,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第壹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錢某,犯罪中止或犯罪預備,主要還要看劉、趙二人的當時的心態和證詞。錢某***同商討且有為殺陶父制造了壹定的條件,如果錢某跟王某同時不去,其余二人未必去。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趙某,犯罪即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壹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趙某,故意殺人罪。
劉某,犯罪即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壹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為他人放風,構成了趙某的殺人,可視為幫兇。亦有教唆殺害他人,視為殺人罪。
此次事件,因劉某而起,發起此次殺人事件,雖劉某後有悔意但無制止趙某的行為,然後只是害怕殺人後果,而自行逃脫。
故可以判定劉某為主謀,趙某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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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反對2樓針對第壹題所做的闡述。請註意下,首先應該是李某懷疑報案是盜賊,懷疑保安會對其實施犯罪,之後被報案抓住之後,情急之下,隨手拿起兇器刺死了保安。
隨手:字典裏的這個詞在這裏的意思應該是順便、隨便的意思,也就是說,李某沒有故意或蓄意有謀殺報案的跡象。李某在爭脫的過程中,情況緊急,只是隨手拿壹個工具就刺了過去,也就沒有在意刺殺對方的地點,更多的只是想逼開對方,讓對方離開放手。
李某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他是已經預見的,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於被告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但他還是用磚頭投擲他人,從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被告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於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意外事件或間接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