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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中國古代“樓市”:賣房得先問親戚與鄰居買不買

交易現在很少見,而在明代,甚至到了民國,典房壹直與租房並駕齊驅。唯壹的缺陷,是需要押上壹大筆典房款。

找房款

今天買東西,“找”是找零的意思。過去賣東西,標價壹百,人給八十,壹咬牙,賣了,隨後又覺得虧,喊住買家,讓他再掏二十。這種行為在清朝也叫“找”,不過不是找零,而是找要。就是賣方向買方追討壹部分貨款,以補足商品價值。《康熙字典》中“找”的釋義即“補不足也”。

如康熙六十年(1721),江蘇省武進縣居民劉文龍以七兩紋銀的價格賣了壹畝八分地。八年後,劉某說“原價輕淺”,又委托中介向買主“找”了壹兩紋銀。

又鹹豐元年(1851)六月,浙江省山陰縣居民高宗華以十八塊大洋的價格賣了六分地,三個月後,高某說“契內價銀不足”,又委托中介向買主“找”了七塊大洋。

明清兩代和民國時期江南地區的不動產交易記錄中,“找”這個字在契約裏俯拾皆是,說明賣方在交易完成後再次索要價款的現象很普遍。

如果在今天,買虧了也好,占便宜了也罷,我猜您都不會去找賣方索還壹部分房款(除非那房存在質量問題),當然更加不可能再給賣方加錢——法院也不會支持任何人在交易完成後再加收價款。

而清朝政府明文規定,允許賣方“憑中公估找貼壹次”,也就是說,即便雙方已經過了戶,只要後來的市場價高於原來的交易價,賣方就可以再讓買方掏壹次錢。這條法律很變態,不過它可以抑制炒房,假如當時就流行炒房的話。

帝制時代的廉租房

古時也有廉租房,但都是民間性質的。

唐宋時期,廉租房主要來源於寺觀。寺觀的土地是政府劃撥的,建房的資金是信民捐獻的,歷年的房產維護費用可以從香火錢裏沖銷,僧尼和道士既沒有任何投資,理論上也不以營利為目的,再加上宗教本身普度眾生的信仰要求,當然有提供廉租房的義務。唐憲宗元和年間,白居易進京趕考,前後兩個月,就壹直租居在壹個叫華陽觀的道觀裏,因為那裏房租便宜。宋朝的辛棄疾,早年赴金國中都燕京應試,為了省錢,住的是現在北京的憫忠寺。看過《西廂記》的朋友還知道,張生和鶯鶯在山西停留壹整月,租住的也是寺觀,在那永濟縣普救寺裏,鶯鶯住西廂,張生住東廂,兩人同租壹套公寓,順便在西廂搞點兒風流韻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