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道是指主要用於鄉鎮內部服務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屬於縣道以上路段、鄉鎮之間、村與外部之間的道路。
對於鄉道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建設和養護責任,所有管理措施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根據《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所以農村公路屬於農村公路,包括農村公路,農村公路不等於農村公路。
擴展數據:
農村公路用地界定標準
1,農村公路有明確的定義標準。
根據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M),農村公路為交通用地(壹級代碼10)下的二級分類(代碼104),標準明確農村公路是“指超出公路用地的南部寬度≥ 654。
國道、省道、縣道以外,南部寬度大於或等於1m、北部寬度大於或等於2m的村道、場道屬於農村公路,對寬度沒有上限,對路面是否硬化也沒有要求。
2.農村公路用地屬於農用地,不是建設用地。
在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的規範性附錄中,農村公路用地屬於農用地,不屬於建設用地。
3、農村公路用地應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
《國土資源部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增收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意見》(國土資發〔2009〕27號)明確,農村公路可作為設施農業用地辦理用地手續,由市縣政府審批,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且不得納入農用地轉用範圍和占用建設用地指標,占用耕地的要落實補充任務。
所以農村公路用地只要履行了上述審批手續就是合法的,不履行上述手續就應該是非法的。但鑒於農村公路用地仍屬於農用地,不屬於建設用地,根據監察部15號令,在計算違法建設占用耕地比例時,分子和分母均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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