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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歌詞看詩歌與音樂的關系

歌曲生產的文化過程,有四個元素――(詞家的)歌詞,(作曲家的)音樂,(歌手的)表演,(群眾的)傳唱――合力起作用。它們之間的制約互動關系非常復雜。本文只能討論前兩個元素的關系,但是我們的討論必須從歌曲作為“多渠道復合藝術”這個大前提開始。

第壹:雖然任何詞都能寫成歌(例如文革時期的語錄歌),卻遠不是所有的詩都適宜合樂成歌。詩與音樂的時分時離,構成了任何民族詩歌與音樂歷史的基本綱要。在古代相當長時期,凡詩即歌。但中國文化很快演變出世界最嚴重的書面傾斜,很早就讓大部分文人創作詩與歌脫離,於是,歌詞變成壹種特殊的詩體。

不是所有的歌都適合歌唱能夠演出:古代只留下少數關於演唱的文字記載,音樂容易失傳,只有極少數唱者(李延年這樣的“歌王”)留其名。在任何文化傳統裏,歌曲這藝術門類中,歌者地位極低;現當代社會卻完全相反,音像錄制傳播技術突飛猛進,使歌手占據中心地位,歌成了歌星之歌。

不是所有演唱並傳播的歌能夠流行:大眾的傳唱歌曲,有壹種選擇程序,國家,市場,藝術界,傳媒,只能設法引導卻無法完全代替此程序。至今這個程序沒有得到仔細研究,其規律性還是壹個未解的謎。歌曲只有流行後,才完成了各符號元素的連接,才真正開始其社會表意機制。

本論文雖然集中談歌詞,但始終把另外三個環節放在視野中。例如,本論文選擇分析的歌詞就已經考慮流行程度,討論歌詞的文化制約,就不得不考慮機構的參與程度,討論歌詞的創作特點,就不得不考慮歌手的取舍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