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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春草派詩歌研究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壹條

本會名稱:中國春草派詩歌研究協會

英文名稱:ThePoetryResearchAssociationofChinaChuncao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的詩歌學術團體,是藝術家、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自願結合的群眾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和貫徹黨的文藝方針,廣泛團結藝術家、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傳播詩歌創作信息,進行詩歌學術研討,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提高創作質量和理論水平,培養文藝新人,編輯出版優秀作品,為繁榮詩歌事業而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舉辦各種類型的詩歌學術研討會和作品研討會;

(二)開展詩歌創作、出版的咨詢活動;

(三)開展國內外詩歌學術交流活動;

(四)編輯出版中國春草派詩歌研究協會會刊;

(五)拓展詩歌傳播交流渠道,通過詩歌朗誦、詩歌書法、詩歌評論等多種藝術宣傳形式激活詩歌創作熱情,多出精品、真品、上等品作品。 第五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詩歌創作、詩歌理論、詩歌編輯、詩歌翻譯或詩歌教學中,取得壹定實績,並在詩歌界產生壹定影響的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均有權申請入會。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作品;

(二)經本會組聯部初審、專家組討論,由理事會授權組聯部通過,並簽發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在本會會刊發表作品的優先權,由本會編輯出版作品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與本會建設;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創作情況,詩歌學術信息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壹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秘書長辦公會議報請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宜和任免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經有2/3以上的代表到會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學術活動和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吸收和罷免會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章程(草案)經2010年12月16日主席團會議通過。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