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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詩歌學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會名稱:中國詩歌學會

英文名稱:The Poetry Institute of Chin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的詩歌學術團體,是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自願結合的群眾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和貫徹黨的文藝方針,廣泛團結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傳播創作信息,進行學術研討,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提高創作質量和理論水平,培養文學新人,編輯出版優秀作品,為繁榮詩歌事業而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本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為提高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中華民族的文化素質而積極有序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雍和宮大街戲樓胡同1號。

郵編1000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舉辦各種類型的詩歌學術研討會和作品研討會;

(二)開展詩歌創作、出版的咨詢活動;

(三)開展國內外詩歌學術交流活動;

(四)組織詩人深入生活、參觀訪問,建立詩人深入生活和采風的基地“中國詩人之家”;

(五)編輯出版中國詩歌學會會刊;

(六)編輯出版詩集、詩歌評論集、詩人文集和普及詩歌知識、提高詩人素質的文化書籍;

(七)成立中國詩歌出版社、中國詩歌書店;

(八)為普及詩歌知識和提高詩人素質,建立詩歌藝術中心;

(九)為探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學的位置,加強與經濟界、科技界的聯系,開展同經濟界、科技界的聯誼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詩歌創作、詩歌理論、詩歌編輯、詩歌翻譯或詩歌教學中,取得壹定實績,並在詩歌界產生壹定影響的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均有權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作品;

(二)經本會組聯部初審、專家組討論,由理事會授權組聯部通過,並簽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在本會會刊發表作品的優先權,由本會編輯出版作品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與本會建設;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創作情況,學術信息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秘書長辦公會議報請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宜和任免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經有2/3以上的代表到會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批準,但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學術活動和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吸收和罷免會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詩歌界有較大影響和知名度,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經民政部批準。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人,應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或委托副會長、秘書長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受會長委托簽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社會和個人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下屬實體的上繳管理費;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只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事業的建設和日常機構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作家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中國作家協會同意,並報民政部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則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全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草案)經1998年12月28日主席團會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