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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書有哪些?

壹般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公證、仲裁機構為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制作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交付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服務人員構成缺乏統壹性。壹般服務人員的組合是1書記員和1司機:有時候1書記員和原告坐出租車或者原告的車去服務,但是另壹個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的法院工作人員沒有到場,也就是“簽字不送”,不符合程序規範。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原因主要有:在書記員與原告的送達組合中,壹旦原告出現書記員要求被告簽收送達回證的場景,被告很容易誤認為書記員與原告同流合汙,進而拒絕簽收。當不熟悉方言的書記員在家裏遇到只會說該方言的人(被告外出),導致溝通障礙時,可能會出現拒絕簽收或撕毀書記員送達的法律文書的情況。關於協助分娩的法律規定的缺陷所帶來的問題。

常用訴訟文件的描述

(壹)依法推理

(2)有證據反駁

(3)簡單與復雜得當

二、根據不同情況,申訴分為:

1,民事投訴

2.民事上訴

3.刑事自訴

4.刑事上訴

5.辯護聲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