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詩歌中“興”,我們自然會想起《毛詩序》中的壹段話: “詩有六義焉:壹日風;二日賦;三日比;四日興;五日雅;六日頌。”
孔穎達《毛詩正義》解釋為:“風、雅、頌者,《詩》篇之異體;賦、比、興者,詩文之異辭耳。賦、比、興是《詩》之所用。風、雅、頌是《詩》之成形。用彼 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稱為義。
風、雅、頌是《詩經》中的三種體裁。賦、比、興是表現方法.。這是《毛詩序》以及孔穎達《毛詩正義》的解釋。
對於“賦、比、興”中的“賦”和“比”的界定歷來比較清楚,也比較壹致,認為比較單純可解,是表現手法其技巧性很確定。
對於“比”界定的最好的,也是人們經常引用的,就是南宋的經學大師朱熹說的:“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
對於“賦”就是直敘其事,大都以晉代摯虞的:“賦者,敷陳之稱也。”為引據。
而爭議比較多的是“興”的界定。最早給“興”下定義的是漢儒鄭眾,他在註《周禮》中說:“興者,托事於物也。”其意為:“興”就是把要說的意思,寄托在壹種事物上。
宋朱熹定義為"興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詠之辭也”。
以上這些說法,對“興”的認識主要局限在表現技巧,手法上。
到了晉代摯虞,他對“賦比興”做了全面解釋,他認為:“賦者,敷陳之稱也;比者,喻類之言也;興者,有感之辭也。”(《文章流別論》)
他以“有感”解釋“興”不再把“興”當作單純的藝術技巧來看了。南朝劉勰進壹步指出:“興者,起也……起情者,依微以擬議。起情,故興體以立……興則環譬以托諷。”《文心雕龍.比興》)
這裏,他指明了"興"的重要特性是"起情",在事物之間的微妙聯系中引起詩人的情思。(這已經不是像“賦”和“比”僅僅是壹種遣詞造句和行文的技巧而是對整體詩歌的構思的藝術思維。在這裏他指明了“興”的重要特性是“起”;起什麽?起情;怎樣起法?在事物之間的微妙聯系中引起詩人的情思,“興”體也就形成了。顯然劉勰抓住了“興”與詩歌傳達思想內容的重要性,已經初步地把“興”納入了藝術構思範疇之中)